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温岭市简蝶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罚﹝2024﹞321号 |
处罚类别 | 其他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7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岭市简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133号14楼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产品展示柜上发现水光焕颜精华液(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5ml,批号:M20240112C01)9盒,蓝铜肽冻干粉套(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80mg*6瓶,5ml*6瓶,批号:M20240112001)9盒,水光精萃水(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5ml*6瓶,批号:M20240112B02)9盒,因上述商品标签涉嫌虚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从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免费购进水光焕颜精华液、蓝铜肽冻干粉套,水光精萃水各30盒试用,于2024年2月13日提供给3个客户每个产品每人各7盒免费使用,每款产品各余9盒未送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0元。当事人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产品备案信息、合格证明,并且记录。另查明,水光焕颜精华液(标注: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5ml,批号:M20240112C01)、蓝铜肽冻干粉套(标注: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80mg*6瓶,5ml*6瓶,批号:M20240112001)、水光精萃水(标注:生产厂家: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5ml*6瓶,批号:M20240112B02)三款产品不是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第6.2.1项规定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收缴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免除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停止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 2.加强经营的化妆品溯源查验; 3.依法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8132346714XT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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