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5〕200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受***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2月31日生产的“***养发精华乳”(批号:TH.P23123101,规格40ml)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银(含量为3687mg/kg),但涉案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成分和标签成分中未见含银化合物。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添加了胶态银。当事人生产了涉案产品9823盒,销售给***有限公司9818盒(18盒因包装破损***有限公司没有入库),销售价格是3.8元/盒(包括原料、包材及加工费),留样5盒。案发后,当事人向***有限公司召回涉案产品9112盒,并于11月2日连同4盒留样,全部委托广州***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当事人实际销售了668盒,产生的违法所得为2614.4元;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7327.4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614.4元;2.罚款186637元。罚款金额(万元)18.663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144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10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石红梅(银川仁和义齿有限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政复决字〔2024〕第143号),撤销《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药监械罚〔2024〕1号)。特此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上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北京市2024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质量抽检,现将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公告(见附件)。对抽检不符合规定批次产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相关企业依法查处。特此公告。附件: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0日附件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标示产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抽样单位检验单位不符合标准规定项1高频手术设备北京格瑞朗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格瑞朗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F-1002023-11-27/2311271010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GB9706.1-2007中6.1l)防进液设备的符号2半导体激光脱毛仪北京宏强富瑞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宏强富瑞技术有限公司808CHHQ2401A0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GB9706.20-2000中50.2控制器检和仪表的准确性3医学图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软件北京雷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鸟科技有限公司DWS-PACS20240318/SC2024031800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产品说明要求4一次性使用引流管贝迪诺恩(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瑞德思股份公司 Redax S.p.A247242023/11/06 F231009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尺寸5注射泵北京龙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LK-1002024.06.24/2024060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注射流速及精度、报警、GB9706.27-2005中49.2供电电源的中断、GB9706.27-2005中50.102、工作数据的准确性6红光治疗仪北京市科宏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科宏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KHC-H-I2024年7月10日/HI-24070109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GB9706.1-2007中7.1输入功率7牙科种植体系统北京精加至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SDM Co.,Ltd. 硕月医疗株式会社GX40102024.08.12/24F17A0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外形尺寸8基台北京精加至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SDM Co.,Ltd. 硕月医疗株式会社GTA457102022.11.23/22K23B0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各部位几何尺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MT74CXT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徐后钢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2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圆整;处以罚款叁万陆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3.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1处罚有效期2025/08/21公示截止期2028/02/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工作部署,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提高医药领域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加快推进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数智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yhscjgc.fda@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加快推进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数智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1日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生物医药产业数智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工作部署,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提高全省医药领域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生物医药领域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和场景应用,推动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推动信息技术赋能药品监管,促进“人工智能+”行动在药品监管领域的探索实践,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多方参与,协同推进。推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构建完善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信息化转型的良好生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快信息化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二)自主可控,示范先行。鼓励企业优先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服务国家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确保国家经济、产业、社会安全。以当前生物医药产业先进技术的发展形势和实际需求为导向,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试点项目,加快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生物医药产业的场景应用,在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生物医药产业信息化转型升级的全面实施。(三)统一要求,衔接互补。充分利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已建立和实施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经验及相关标准规范,通盘考虑加以吸收借鉴,促进各领域、各行业、各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各领域、各行业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信息化转型升级的相互协同、有机衔接。三、工作要求(一)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信息化改造升级鼓励支持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化转型,推进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提升跨设备、跨流程的协同管理能力,建成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和5G全连接工厂。推动医药企业生产检验过程信息化建设,提升全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督促指导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的部署,按时完成生产检验信息化改造,对于尚不能实现自动记录传输数据的仪器设备,要制定计划逐步进行改造升级。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要在设备选型、车间设计时保证符合信息化建设要求。提倡引导特殊药品、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优先开展信息化改造升级,加快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高风险品种生产质量管理。(二)推进信息技术场景应用助力提升管理水平鼓励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采用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进行信息化升级,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药品生产领域的应用场景,推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的智能装备应用,实现人工智能辅助药品研制、质量管理,以及药品智能制造和可视化、智能化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度融合,基于产业状况、管理风险、产品特性、生产规模等因素,突出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建设物料管理、生产检验、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培训管理、追溯管理等信息化系统,自动记录传输数据,实现关键步骤自动控制,强化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三)全面推进药品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建设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追溯体系,解决药品追溯“最后一公里”难题。按照统一的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并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防范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推动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家集采中选产品、生物制品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加强追溯信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可追溯。推动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加快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将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延伸,从源头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保证药品质量。建立全链条信息化追溯机制,逐步实现从中药材种植、采购入库、饮片炮制加工以及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鼓励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规定在大宗地方中药材产区规范开展“趁鲜切制”,推动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鲜切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饮片加工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四)大力推进信息技术赋能实现监管现代化推进信息技术与药品监管的深度融合,不断完善药品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深化在审评审批、风险监测、日常监管、稽查办案、产品召回、应急处置、服务公众、辅助决策等方面的场景应用,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聚焦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风险隐患识别、沟通和处置,建立风险防范预警监测模型,通过与企业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数据共享,推进药品关键质量数据的深度利用,实现药品的远程动态监管和智能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苗头,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建立现场检查与远程智慧监管相结合的检查模式,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药品监管中的应用。持续推进药品品种档案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药品监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建设。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支持引导制药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传递企业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积极为生物医药产业信息化转型升级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设立全省生物医药产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库,定期沟通有关项目进展,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滚动发展格局。(二)加强监管引导。对于信息化体系完整、数据可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探索实施电子批记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对于信息化水平高、具有示范效果的企业,向国家药监局推荐参选药品智慧监管典型案例。支持信息化水平高、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控能力强的企业开展受托生产。对于已实施信息化改造升级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依法豁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降低监督检查频次、缩短现场检查时间等。(三)加大资金支持。支持企业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制药装备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升我省生物医药产业生产制造能力和高端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机械臂、AGV小车等,以及配备MES、ERP、PLM等工业软件,开展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形式予以资金支持。积极组织企业争取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支持。(四)确保数据安全。引导相关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持续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水平,确保规范、安全调用、使用相关数据,逐步推进设施设备国产自主可控,并加强供应链安全管理,保障自身数据安全。(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传播信息化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工作成果,提升企业主观认同,提高信息技术在医药领域深度应用的认知度和普及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立丞智慧健康药房连锁(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横沥石涌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B511J0R44***********26法人代表姓名:李中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290221C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龙胆泻肝录(水丸)(规格:6克x10袋)”42盒,销售了25盒,销售价为15元/盒,获取违法所得375元,货值630元;购进了42盒“三肾丸(岢岚方)(6gx10丸)”,销售了34盒,销售价为20元/盒,获取违法所得680元,货值840元,获取违法所得合计1055元,货值合计1470元,于2024年10月18日被我局查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伍元整(1055),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伍元整(2055)、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龙胆泻肝录(水丸)(规格:6克x10袋,产品批号:20240203”17盒,“三肾丸(岢岚方)(6gx10丸)”8盒。。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105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1公示截止期:2028-02-2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道滘小河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66622888044***********03法人代表姓名:王艳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250221A0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劣药,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售货架上发现的“龙珠软膏”(国药准字Z10950017,产品批号:2111006,生产日期:2021/11/10,有效期至2024/04,10g,一盒,未拆封),已超过有效期。共购进3盒,进货价10.5元/盒,售价为15元/盒,已销售2盒,由于该药品使用旧系统出货,无法查询销售记录。据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4月后,未销售过该药品,未产生违法所得。我局对该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为15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4日从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受委托企业以外的企业(广东仁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龙珠软膏”(国药准字Z10950017,产品批号:2111006),未遵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其当事人经营的“布洛芬片”(国药准字H41025653,批号2230606)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实际库存与计算机系统库存不一致,未落实药品追溯,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要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处罚内容:1、东莞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道滘小河分店:警告,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没收非法财物,“龙珠软膏”(国药准字Z10950017,产品批号:2111006,生产日期:2021/11/10,有效期至2024/04,10g,一盒。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1公示截止期:2028-02-21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横沥创业路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1HJRK7B44***********64法人代表姓名:唐伟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Z320250219B91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销售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026557;批号:230780)时,未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该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通过药师帮APP(手机软件)从武汉马应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入“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026557;批号:230780;订单编号:2***************3)7盒,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鄂药监武函[2024]116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桂药监柳分函[2024]0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不符合药品标准,已认定为假药。当事人是以线下销售的经营方式全部销售给一个朋友(微信名“小桃”),当事人经与该名朋友沟通,得知该批药品已被吃完,因此,未能召回到上述药品,亦未收到该朋友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7盒,购进价为47.26元/盒,销售了7盒,销售价为55元/盒,取得销售收入为385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54.1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横沥创业路分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壹角捌分(54.18)。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054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2-19公示截止期:2028-02-1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河康福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MA7DJJGRX1法定代表人孙小红(实际经营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河市监处罚〔2025〕1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票、账、货不一致。2.当事人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0.6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5-21处罚机关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慈溪市顺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慈市监处罚﹝2025﹞28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2-20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字样,且部分标注内容与其产品备案信息表上内容不相符或相违悖,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以上产品的误解,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对应的罚则已变更为第八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慈溪市顺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应的条款由第六十七条已改为第八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3年6月至2024年购入并销售的4种医疗器械标签极易误导消费者。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字样,且部分标注内容与其产品备案信息表上内容不相符或相违悖,极易引起消费者对以上产品的误解,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对应的罚则已变更为第八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095537395H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