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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光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黑药监处罚〔2025〕五处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光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B3NJY7U法定代表人宋晓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5〕五处002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假药违法事实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经调查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方面履行了相关法定责任,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0.027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72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5处罚有效期2027-02-24公示截止期2028-02-25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依安县德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依市监处罚〔2025〕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依安县德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35224392XK法定代表人周丽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依市监处罚〔2025〕33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事实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的医疗器械验收、贮存、销售、效期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 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1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5-24处罚机关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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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耀晨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苏(苏)药监械罚〔2022〕024号)

    苏州耀晨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NNTAJ3Q):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3月30日开始生产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批号:220330,规格型号:连体式175)。上述产品经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标准的要求”。上述产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按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因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系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2024年8月27日,本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药监械罚〔2022〕024号),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86-0512-62639625),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药物警戒快讯2025年第2期(总第262期)

    内容提要 美国警告醋酸格拉替雷引起的罕见严重过敏反应澳大利亚加强对孟鲁司特神经精神反应的警告英国警示GLP-1受体激动剂和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可能导致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期间出现肺吸入的风险  美国警告醋酸格拉替雷引起的罕见严重过敏反应  2025年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警告称,使用醋酸格拉替雷的患者有发生罕见且严重过敏反应的风险。  醋酸格拉替雷用于治疗多发性硬化症,可减轻免疫系统对大脑神经和脊髓的异常攻击,有助于减少多发性硬化的复发次数。醋酸格拉替雷是一种皮下注射剂,根据剂量的不同,每天使用或每周使用三次。第一个醋酸格拉替雷产品于1996年获得批准。2023年,美国估计开具了24万张醋酸格拉替雷处方,估计有3.2万名患者从美国门诊零售和邮购渠道获得了处方。  美国FDA确认了1996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全球发生的82例与醋酸格拉替雷相关的严重过敏反应(anaphylaxis)病例,其中包括19例在开始用药一年多后报告过敏反应的病例。这82例病例仅包括提交给美国FDA的病例报告和在医学文献中发现的病例,因此可能还有其他不知道的病例。虽然与药品的使用频率相比,这些病例中的过敏反应似乎很少见,但这82名患者报告了严重的结果,需要急诊或住院治疗,其中6人死亡。82名患者中的大多数在用药后一小时内出现过敏反应。  给医务人员的信息  ●美国FDA警告称,多发性硬化症治疗药醋酸格拉替雷已报告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病例,导致住院和死亡。这种反应可能发生在第一次给药后或注射后的任何时间内,甚至是首次注射后几年内再次注射时发生。在大多数报告的病例中,过敏反应发生在给药后一小时内。  ●FDA正在将过敏反应的风险和对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建议添加到说明书新的黑框警告中,这是说明书中最突出的警告,也是醋酸格拉替雷处方信息中警告和注意事项部分的内容。  ●应注意,过敏反应的初始症状可能与注射反应(注射后立即发生的反应)重叠,这可能会导致过敏反应的识别和治疗延迟。  ●告知患者注射反应的体征和症状,这些反应通常在注射后几分钟内发生,可能包括潮红、胸痛、心悸、焦虑、呼吸急促、皮疹或荨麻疹等症状。这些症状通常是短暂的,在30分钟内无需特定治疗即可缓解。指导患者出现这些症状应联系医生,并停止用药,直到医生同意重新开始用药。  ●解释严重过敏反应的体征和症状,包括喘息或呼吸困难,面部、嘴唇或喉咙肿胀,荨麻疹,重度皮疹,并指导患者如果出现这些症状,停止使用醋酸格拉替雷,立即前往急诊室或寻求医疗救助。  ●除非明确了其他原因,否则不要对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患者再次用药。  ●鼓励患者阅读处方附带的患者用药指南,因为可能有关于药品的新的或重要的附加信息。  (美国FDA网站)  原文链接:  https://www.fda.gov/media/185208/download?attachment  澳大利亚加强对孟鲁司特神经精神反应的警告  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TGA)于2025年1月26日发布安全性更新(Safety Updates),要求澳大利亚所有孟鲁司特制剂产品信息(PI)中进一步增强对精神反应的警告。  孟鲁司特是一种处方药,用于预防和治疗成人及2岁以上儿童慢性哮喘以及症状性季节性过敏性鼻炎(花粉症)。  2018年7月,TGA发布了一项关于孟鲁司特和神经精神不良事件的审查。该审查评价了医学文献,并纳入了与国际监管机构的磋商和药品咨询委员会(ACM)的专家建议。  2024年TGA开展的安全性调查显示,截至2024年12月18日,澳大利亚不良事件数据库(DAEN)中识别出356例涉及孟鲁司特与精神疾病的病例。最常见报告的症状为攻击性(100例)、焦虑(87例)、自杀想法(72例)、抑郁(71例)、失眠(52例)和梦魇(50例)。有91例报告提到自杀行为。其中10例报告了死亡结局。  ACM专家得出结论,最新信息并未发现任何新的神经精神风险,孟鲁司特与神经精神风险间关联性的现有证据仍不确定。专家组建议在澳大利亚PI中增加黑框警告,与国际监管机构保持一致。  本安全性更新要求澳大利亚所有孟鲁司特制剂PI和消费者药品信息(CMI)增加额外的安全性信息,以加强并突出严重神经精神事件的现有警告。这些包括行为改变、抑郁和自杀想法和行为。安全性信息包括:  ●新的黑框警告;  ●为处方医师和患者提供如何处理严重神经精神事件方面的额外指导。  TGA提醒医务人员注意孟鲁司特可能产生的神经精神效应。在服用孟鲁司特的各年龄组中均报告了这些效应,一般为轻度,可能偶然发生。然而,若不停止治疗,症状可能严重且持续。在罕见病例中,服用孟鲁司特的患者因出现自杀行为而死亡。医务人员应警惕服用孟鲁司特患者的神经精神反应,若出现新的或恶化症状,应停止治疗。  建议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对行为改变或新的神经精神症状保持警惕,一旦发生应立即寻求医疗建议。考虑提供CMI提醒患者这些效应。  (澳大利亚TGA网站)  原文链接:  https://www.tga.gov.au/news/safety-updates/more-prominent-safety-warnings-about-neuropsychiatric-effects-montelukast    英国警示GLP-1受体激动剂和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可能导致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期间出现肺吸入的风险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近期发布消息提醒医务人员,使用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受体激动剂、葡萄糖依赖性促胰岛素多肽(GIP)和GLP-1双受体激动剂的患者在接受需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的手术或操作时,可能存在肺吸入风险。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会引起胃排空延迟,这可能会增加术前禁食后残留胃内容物的风险。  风险回顾  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是一类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和/或肥胖症的药品。在英国可用的GLP-1受体激动剂包括度拉糖肽、艾塞那肽、利拉鲁肽、利司那肽和司美格鲁肽,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为替尔泊肽。司美格鲁肽还获批适用于降低伴有心血管疾病的2型糖尿病成人患者的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风险。  残留胃内容物是接受需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的手术或操作的患者出现肺吸入的风险因素之一。所有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均会延缓胃排空,因此使用此类药物的患者因胃内容物滞留而发生肺吸入风险的可能性更高。这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并发症,如吸入性肺炎。文献和黄卡报告中都有相关个例报道。  欧洲近期对GLP-1受体激动剂和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的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因为这些药物会导致胃排空延迟,数据支持GLP-1受体激动剂和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与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期间肺吸入的潜在风险之间存在关联。英国人用药品委员会的药物警戒专家咨询组(Pharmacovigilance Expert Advisory Group,PEAG)评议了该审查结果,并认同其中的建议。GLP-1受体激动剂和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已更新产品信息用以提示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期间肺吸入的潜在风险。  PEAG建议MHRA提醒医务人员和患者,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的患者在接受需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的手术或操作时可能存在肺吸入的风险。  欧洲的评估也考虑了是否可以建议一个在麻醉前暂停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的特定时间,以及建议新的禁食指南或适当的医疗操作以确认胃排空。但因为支持进一步提出建议的证据有限,现有结论认为麻醉医师应保持灵活性,提供个性化评估。  产品信息更新  产品特性概要(SmPC)和患者信息手册中增加了新的警示信息,旨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肺吸入风险的认识。麻醉医师应注意,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的患者按照常规建议禁食,但仍可能残留胃内容物。术前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并采取后续管理措施预防或降低风险。  英国黄卡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12日,MHRA已收到极少量的与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有关的手术过程中发生肺吸入的报告,其中一例导致了吸入性肺炎。  给医务人员的建议  ●GLP-1受体激动剂、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如替尔泊肽)会延缓胃排空,这是此类药物的已知不良反应。  ●应考虑使用这些药物的患者在接受需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的手术或操作前虽已禁食,仍可能残留胃内容物。  ●麻醉医师应在风险评估中考虑接受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治疗的患者的潜在肺吸入风险,并依据常规麻醉实践进行管理。  ●麻醉医师应结合以下方面对肺吸入风险开展个性化评估:  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合并糖尿病性胃轻瘫、肥胖、胃食管反流病或存在胃排空延迟症状(如恶心、呕吐、腹痛)的患者肺吸入风险更高  应主动询问患者是否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需考虑到患者可能购买此类药物用于以审美为目的的减重,并可能在未被直接问询时不主动透露相关信息。应意识到私人处方信息并不总是包含在患者的医疗记录或用药史中。  ●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尽可能早地识别到肺吸入风险增加,尤其是在术前评估中。  ●提醒患者,如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应告知医疗团队和麻醉医师。  ●向黄卡计划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医务人员给患者的建议  ●如您正在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或GIP/GLP-1双受体激动剂,请务必在接受手术操作前告知您的医疗团队(包括麻醉医师)该信息。  ●该药品会延缓胃排空,从而增加需全身麻醉或深度镇静的手术或操作过程中胃内容物(如饮食)进入气道和肺的可能。这意味着可能需要调整术前准备及麻醉方案。  ●在未和医生讨论确认前请勿停止治疗,应照常用药。  (英国MHRA网站)  原文链接: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98e696cbd1e3a508a22d86/January_2025_DSU.pdf  

    监管 / 产品质量公告 / 药品 产品 全国
  • 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维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宝市监处罚〔202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清县博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维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8YE86XA法定代表人沈庆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5〕9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自个人手中购进脑心通胶囊5盒,购进价格15.00元/盒,销售标价25.00元/盒。购进后上架销售,至2024年12月25日已销售3盒,剩余2盒未销售。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交代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信息,其剩余未销售的2盒脑心通胶囊主动上交。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盒脑心通胶囊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时,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产生的身体不良反应的反馈。 经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曾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 经计算,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125.00元,违法所得共计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页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截图及购买药品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涉案药品销售情况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因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8.当事人主动上交药品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情况。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脑心通胶囊2盒(批号:240703); 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柒拾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75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2-24处罚机关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兴店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的医疗器械案(双市监处罚〔2025〕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兴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583848731E法定代表人黄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5〕55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款2008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8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5-24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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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兴店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双市监处罚〔2025〕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兴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583848731E法定代表人黄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5〕5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八条 / 第三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款2008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8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2-24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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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安阳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道里市监处罚〔2025〕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安阳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B4RPA55法定代表人官宇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道里市监处罚〔2025〕5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哈尔滨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安阳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已于2024年11月15日被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收到了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药械责改字[2024]51号)。道里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规格24片/盒,1盒,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哈尔滨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安阳路店立即改正,并拟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8-02-24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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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无备案,商标侵权案(穗花市监处罚〔2025〕9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5〕9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6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未能提供该产品对应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未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2批次,每批次500盒,每盒售价是0.8元,总货值为800元。其中批号:QL20211123的产品留样4盒,2盒实验室化验使用,2盒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了496盒,销售额396.8元;批号QL20240402的产品留样6盒,3盒实验室化验使用,3盒被我局执法抽检,当事人销售了494盒,销售额是395.2元;即违法所得为792元。2、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美白祛斑紧致面膜”(批号:QL20221005/01)标注了“森田日本生命科学研究所株式会社”图案文字,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14民初969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水焕玑美白祛斑紧致面膜”侵犯了日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第42934676号注册商标“森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其共生产了涉案产品1000盒(5000片),单价是0.5元/盒,货值500元。其中4盒用于抽检,996盒用于销售,销售额为49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针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3、没收涉案“千草舒美纤体塑身按摩膏”产品(批号:QL20211123)2盒。针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于我局首次对其商标侵权行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4〕967号)前生产,侵犯商标与为同一商标,且加上该批货值并不影响我局首次处罚的幅度,对本次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不认定为五年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全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1KXH73法定代表人:廖良生处罚决定日期:2025-02-21公示截止期:2028-02-21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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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妆罚〔2025〕20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5〕2006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委托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生产的“***养发精华乳”(批号:TH.P23123101,规格40ml)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银(含量为3687mg/kg),但涉案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成分和标签成分中未见含银化合物。当事人委托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了涉案产品9800盒,以3.8元/盒的价格向天海公司共支付了37240元;以4.3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尚未收到对外销售的货款。案发后,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9112盒并退回广州***有限公司。当事人实际已销售涉案产品688盒,产生的违法所得为2992.8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2630元。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含有银的原因不清楚,对广州***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生产活动没有进行监督。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992.8元;2.罚款213150元。罚款金额(万元)21.315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9928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2月10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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