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荟呈药业有限公司牙科用口外研磨材料产品标签与经备案标签内容不一致案处罚决定文书号辽药监(稽三)罚〔2025〕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荟呈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MA101G4DXJ法定代表人张甫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牙科用口外研磨材料产品标签与经备案标签内容不一致且产品外包装盒标签标注有“植舒坊抗幽门螺旋杆菌TM”字样,含有误导性说明,该产品共计生产了4520支,货值金额14464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结果罚款2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4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5-03-0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2D0K35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A6-3座-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涛 身份证件号码:/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11月29日生产的批号为/的“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标识生产企业: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60g),无法查询到该款产品的备案信息,该企业也无法提供此款产品的备案资料。经查,该企业提供的成品放行单、随货通行单等材料显示此批次产品已于2023年12月1日上市销售。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牙膏,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2024年12月18日向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协查案件有关情况,2025年1月16日收到该局回函,2025年2月6日对当事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上市销售的上述批次牙膏产品,其在上市销售前未对该产品进行备案。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29日生产批号为20231129的“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标识生产企业: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60g)成品10116支,后该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于2023年12月1日完成成品放行,并于当日全部出库销售给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0.82元/支,货值金额8295.12元。后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600支,当事人实际销售9516支,违法所得7803.1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济康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姜涛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质量部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授权委托书2份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涉案产品批号为20231129的“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图片6份,以及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号为/的“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该公司入库单、出库单、随货通行单复印件各1份,销售明细记录表1份;5. 当事人提供的昌健(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成本核算明细表、价格证明各1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2份,我局协助调查函以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函各1份;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说明报告及情况说明1份、召回入库单1份,主动上交材料1份。2025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二办)罚告〔2024〕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03.12元;2.没收违法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批号为20231129的“奇思爸爸奥拉氟儿童防蛀牙膏(甜橙味)”(净含量:60g)600支;3.处2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7803.1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5年3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医笑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D4NLC54G法定代表人滕秀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5〕57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诺福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656;产品批号:130804000;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有效期至:2026年07;生产企业: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诺福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于2025年2月5日售出1盒,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氯唑沙宗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2905;产品批号:PB240607;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27年04;生产企业: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品共购进5盒,剩余2盒,在2025年2月8日销售的1盒仍未能提供医师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处5,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3-0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06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呼玛县润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21MA1BYYULX6法定代表人黄小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呼玛市监处罚〔2025〕1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2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在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长宁街润禾大药房购买甲珠中草药,称浸泡后与网络查询浸泡后不符,需核实该药品真实性。经执法人员在呼玛县润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甲珠中药饮片已售空,无法提供举报人购买的甲珠中药饮片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包装袋、标称信息等凭证。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举报人购买的甲珠中药饮片的购进记录以及验收记录。仅在橱柜上标识药品名称、成分、功效、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由于呼玛县润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5日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共计销售甲珠中药饮片150g,销售金额为1260元,均在2024年12月22日销售给举报人。经与举报人核实,销售数量与销售金额属实。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126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1126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6处罚决定日期2025-03-06处罚有效期2027-03-06公示截止期2028-03-06处罚机关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医笑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D4NLC54G法定代表人滕秀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5〕33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违法事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依据依据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处罚决定日期2025-03-0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06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5﹞7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5-03-06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16.5元;2.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516.50元。罚款金额(万元):2违法行为类型:药械化妆品案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盐酸氨基葡萄糖片、强力定眩片、鼻渊通窍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公司,陈××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5〕200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5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产品留样数量不足、产品成品放行审核栏非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等6项不内容符合规范要求(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2项为重点项目、3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4年9月19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2023年6月21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实验室试剂品类不满足检验需要、部分半成品存在昆虫污染源等8项不符合规定(其中6项为重点项目、2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作出《暂停生产经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6月28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并申请复工复产。经审核,7月26日当事人恢复生产。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受到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陈XX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为该案的主要责任人。2023年陈XX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其他。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的处罚: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18)。(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XX的处罚:1.罚款46920元;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4.69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18)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3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公司,马×,朱××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5〕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事实经查,2024年1月18日至19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无冻干粉设备、未建立并执行冻干粉生产工艺规程等10项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8项为重点项目,1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4年8月21日,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2023年4月27日至28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未有效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10项不符合规定(其中1项为关键项目,6项为重点项目,3项为一般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3〕0427-2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随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经过确认。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马×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为该案的责任人。2023年马×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朱××为当事人上述两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进行质量管理,为该案的直接责任人。2023年朱××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其他。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2.取消“×××婴童护臀膏”、“×××净肤柔嫩软膜粉和“×××氨基酸舒颜净透洁面乳”的产品备案;3.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1)。(二)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马×的处罚:1.罚款56923.61元;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朱××的处罚:1.罚款39549.6元;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9.6473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41)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3月3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现就广东省2024年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年报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二、需要提交年报产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即2024年1月1日前备案)普通化妆品(牙膏)的年度报告。三、年报方式广东省普通化妆品(进口牙膏)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用户,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年度报告工作,网址链接:https://www.nmpa.gov.cn/index.html。广东省国产牙膏备案人用户,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并进入“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国产牙膏备案页面开展备案年度报告工作,网址链接:https://mpa.gd.gov.cn/portalEp/。四、其他事项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的备案产品,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年报期限截止后仍未开展年报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5〕005号销售假药案福建省燕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91350504099254739R李曦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10克,包装规格:10g×15袋/盒,批号:230780),数量27盒,违法所得123.6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政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元(壹佰贰拾叁元陆角伍分)。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3月6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