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696 条相关结果
  • 扬州市新世纪旅游日化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牙膏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新世纪旅游日化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MW9P31L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韩毅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4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新世纪旅游日化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佰捌拾柒圆陆角整;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687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7处罚有效期2025/09/17公示截止期2028/03/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苏省
  • 扬州市振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案(苏药监扬处字〔202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市振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3139717803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红霞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5〕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市振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伍元整和没收涉案产品;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7处罚有效期2025/09/17公示截止期2028/03/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扬州韵姿日化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苏药监扬处字〔2024〕4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韵姿日化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1MW60G0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朱正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9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4〕49号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事实扬州韵姿日化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圆整;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圆整。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7处罚有效期2025/09/17公示截止期2028/03/17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江苏省
  • 东宁市天天医药广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东市监处罚〔2025〕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宁市天天医药广场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L77281683D法定代表人董会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9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调查东宁市天天医药广场工作人员冷玲2024年11月4号在黑龙江百姓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的稳心颗粒(批号:2403094),并在2024年11月4日销售一盒稳心颗粒(批号:2403094)售价为19元,本案货值金额稳心颗粒(批号:2403094)1盒*19元=19元,违法所得1盒*19元=1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9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5-06-17处罚机关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宁夏自治区药监局全面部署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25年宁夏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全面启动年度监督抽检工作,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一是科学布局,构建三级抽检责任体系。《计划》围绕“抽检靶向化、流程规范化、处置闭环化”目标,建立"区级统筹+属地执行+专业支撑"三级工作机制。区局:统筹制定1216批次抽检计划(药品1016批、医疗器械100批、化妆品100批),动态调整任务并组织专项培训;市县监管部门:由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牵头,各市县(区)局具体实施生产、经营、使用全环节抽样;技术机构协同:自治区药检院、固原检测中心及4家外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组成“检验联合体”,覆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全品类检验。二是靶向发力,聚焦四大重点领域。风险产品精准锁定。药品领域:重点抽检集采品种、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网络销售儿童用药;医疗器械:强化流通环节网络销售产品监管;化妆品:突出儿童护肤、染发类及宣称祛痘类产品风险监测。薄弱环节重点覆盖。城乡统筹:覆盖城市药店、农村卫生室、城乡接合部诊所等差异化场景;追溯管理:对2024年抽检不合格企业实施“回头看”跟踪抽检。过程管理全程规范。抽样环节:严格执行“三查三录”(查资质、查标签、查购进,录信息、录价格、录温湿度);检验环节:药品生产全项检验率不低于50%,医疗器械建立“一品一策”检验方案;储运环节:实行温湿度动态监控,确保样品储运条件合规。处置机制高效闭环。一是落实报告送达-现场检查-风险控制-信息追溯链条式处置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同步追溯生产源头;二是对网络抽检问题产品实行“双通报”机制,同步抄送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三是时序管控,明确三大阶段节点。抽样阶段为2025年3月-9月,其中6月30日前需完成药品流通环节中药饮片专项抽样;9月15日前应全面收官经营、使用环节抽样任务。 检验阶段为2025年3月-11月,10月30日前应完成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及结果上报;11月20日前应完成全部药品检验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总结阶段为2025年12月,12月15日前,各市局提交抽检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区局开展年度效能评估。目前,自治区药监局已实施智慧监管行动,优化升级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检验检测模块,实现“抽样-检验-处置”全流程数字化追溯。下一步将实施能力筑基行动,4月份举办监督抽检培训班,针对2024年存在的抽样流程不规范、系统录入滞后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改,确保抽检工作成为筑牢药品安全防线的“利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7期)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现将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对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4年第7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
  •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5年2月)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5年2月)序号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12025年2月27日-28日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亳州市杜仲路1123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炒制、炙制、煨制、制炭、煅制、水飞、发酵)注:毒性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炙制)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杭州医仕大药房有限公司北沙路分公司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案(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90号)

    主体名称杭州医仕大药房有限公司北沙路分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9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5-03-14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5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医仕大药房有限公司北沙路分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开始雇佣李某作为药店执业药师,自2024年2月2日开始执业药师李某变更执业单位至杭州星彤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事处方药审核销售。为节约经营成本,当事人仍然多次让李某在当事人处从事处方药审核销售及用药指导等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当事人在未及时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下,日常经营由驻店初级药师刘某某负责处方药审核销售及用药指导等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3MB1K82229E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浙江省诸暨市越翠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GMP案(诸市监处罚﹝2025﹞159号)

    主体名称浙江省诸暨市越翠药业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5﹞159号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时间2025-03-13处罚内容当事人的未遵守GMP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省诸暨市越翠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GM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9日,被处罚人浙江省诸暨市越翠药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1号的生产场所内,生产药品时未遵守GM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未遵守GMP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东莞市翔和医药有限公司南城绿色路分店生产、销售假药案(东市监处罚〔2025〕Z30313B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Z30313B01号处罚事由: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2024年3月19日、从东莞市翔和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4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批号:230780),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鄂药监武函[2024]116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桂药监柳分函[2024]0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不符合药品标准,已认定为假药。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药品,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数量为4盒,购进价为42元/盒,累计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46元/盒,取得销售收入184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1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翔和医药有限公司南城绿色路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FWTN53X441900011324152法人:张福城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6处罚决定日期:2025/03/13公示截至期:2028/03/13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