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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补骨脂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1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FE838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11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生产补骨脂(批号200902),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名称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补骨脂案处罚内容1.没收补骨脂(批号200902)20kg;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伍拾元(4850元);3.罚款叁拾叁万元(3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02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6月23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公示截止期2028年06月23日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安徽省
  • 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批号:230201)案

    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批号:2302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应予以行政处罚。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黑龙江省
  • 汕头康洁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对导光凝胶主动召回

    汕头康洁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导光凝胶,生产批号见附件,因说明书上印有:适用于静脉曲张,而备案内容并无该适用范围。故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汕头康洁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  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5年6月19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粤药监药罚〔2025〕5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5〕500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违法事实本局药品检查中心对当事人及其供应商飞行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9项,技术审评意见为严重违反药品GMP。经查,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到的严重缺陷项部分属实,且当事人在进货查验、供应商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GMP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2.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41,891.79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4,189.1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万陆仟零捌拾元玖角柒分(¥46,080.97元)]。3.对当事人质量部经理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玖角伍分(¥23,297.95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玖元捌角(¥2,329.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柒角伍分(¥25,627.75元)]。罚款金额(万元)15.65189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518974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12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广东省
  • 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4号 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450100MACP9F4J2J 邓金兰 未做出厂检验和未完成出厂检验就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2025年 月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药品生产案(粤药监药罚〔2025〕5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xxx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5〕500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违法事实本局药品检查中心对当事人及其供应商飞行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9项,技术审评意见为严重违反药品GMP。经查,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到的严重缺陷项部分属实,且当事人在进货查验、供应商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GMP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2.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41,891.79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4,189.1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万陆仟零捌拾元玖角柒分(¥46,080.97元)]。3.对当事人质量部经理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玖角伍分(¥23,297.95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玖元捌角(¥2,329.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柒角伍分(¥25,627.75元)]。罚款金额(万元)15.65189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518974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12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国家药监局公布5起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燕记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1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组织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燕记药店开展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变更仓储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等行为。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25年5月,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30万元、责令关闭私设仓库、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江西省新余市渝亲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渝亲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药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并通过拼多多、京东、美团等第三方平台销售。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61万元、罚款22.4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杭州市顾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案  2024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杭州顾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京东、天猫平台销售部分处方药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2024年4月,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张某某通过微信无证销售未经注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案  2025年2月,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察机关移交的线索立案调查,发现张某某通过微信,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用毒性药品“BOTATOX注射剂A型肉毒毒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2025年3月,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省成都市双流众康行续荣诊所违规销售网络禁售药品案  2024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上巡查线索,对成都双流众康行续荣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在京东平台开设“成都双流众康行续荣诊所旗舰店”未经许可销售药品,且所售药品含《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所列药品。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2025年2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规与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消费者购买药品,请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购买;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关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购药时,请索取并保存有关票据,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药品通用名、标签、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购买处方药时,应向药店提供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充分获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后,经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处方审核调配后再购买。  消费者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神经肌肉阻滞剂,不当使用或使用非法来源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目前,我国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至指定的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不得零售。消费者应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切勿通过个人社交软件等买卖相关产品。相关推荐:内审整改方案-修订制度专项内审整改和措施跟踪记录-法律法规重大发布内审内审整改方案-法律法规重大发布内审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进展年度报告(2024年)》

    为展示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现状,进一步提升临床试验的透明度,为新药研发与审评审批提供科学参考,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的临床试验数据,对2024年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从临床试验登记总体概况、各药物类型临床试验基本特征、实施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汇总分析,编制了《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进展年度报告(2024年)》。附件:《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进展年度报告(2024年)》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5年6月19日

    监管 / 年报 / 药品 / 审评审批 全国
  • 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2号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案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91450300MA5K9YEG6N曾抗援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40012),报告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经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州县绿洋超市抽样,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水杨酸】检验结果为1.5%,标准规定“总量≤0.5(以酸计,作为防腐剂使用时)”,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生产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30瓶(规格:15ml/瓶),其中2瓶用于检验,其余28瓶转至备案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处罚款11000.00元(壹万壹仟圆整)。2025年6月27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5〕3号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案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91450302MA5KDHU10C谢惠芬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赠予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美奈雅净痘精华液、美奈雅净痘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赠予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美奈雅净痘精华液、美奈雅净痘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1、没收剩余的美奈雅净痘精华液(批号:202403011)96瓶(规格:30ml/瓶)、美奈雅净痘霜(批号:202403151)13瓶(规格:30g/瓶);2025/6/27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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