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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生稽罚〔2025〕10号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91450721759794555U陈治伟   当事人委托****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1、23060702)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装量”均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生产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的2批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1、23060702)合计16970盒,货值总金额为93674.40元。当事人销售了16920盒,销售金额合计93398.40元,召回了14971盒,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为82639.92元,故当事人实际销售2批次藿香正气水的销售数量为1949盒,实际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为10758.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   1.没收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1)7235盒零1支、藿香正气水(批号:23060702)7738盒零6支;2025年6月20日   2.没收违法所得10758.48元(壹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93674.40元,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即200000.00元(贰拾万圆)。以上罚没款合计:210758.48元(贰拾壹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湖北九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鄂药监鄂州药处罚〔2025〕1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鄂州药处罚〔2025〕1号湖北九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李帅9142070034341888X3生产、销售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牡丹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批号为230501的牡丹皮65g和违法所得;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2月19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湖北省
  • 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处罚〔2025〕5号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91500120MABWTYL51L        杜文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504.42元;2.罚款190980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6.202025.06.25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重庆市
  • 合肥新珏美义齿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皖药监械处罚〔2025〕1-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合肥新珏美义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TL6NG5E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桑锐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5〕1-1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仅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名称为定制式义齿,适用范围为定制式固定义齿用于牙列缺损或牙体缺损的固定修复,定制式活动义齿用于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活动修复;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为Ⅱ类:17-06-04 定制式义齿。当事人生产哈雷保持器、推簧矫正器、颊面管等口腔正畸制品共计516个,全部销售并使用完毕,用于牙齿矫正治疗或是保持矫正效果,销售金额64309元,货值金额64309元,违法所得64309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名称合肥新珏美义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腔正畸制品案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腔正畸制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309元;2.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450163元。综上,罚没款共计514472元。罚款金额(万元)51.447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4309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6月25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公示截止期2028年06月25日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安徽省
  • 河南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开封市某零售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速效救心丸40盒、脑心通胶囊50盒、拜阿司匹林40盒,均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与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该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2月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014万元。  二、主要经验做法及启示  (一)快速响应,精准转化案源  在本案查办中,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线索即案件源头的理念,对接到的举报高度重视、快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依法依规进行取证,及时、有效、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迅速锁定违法事实核心要素。基于初步调查基础,科学研判线索,精准适用法律法规成功将举报线索转化为立案案件。  (二)强化培训,提升监管效能  本案成功查办得益于基层执法人员能力的提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培训,重点提升现场检查技巧、案件办理等核心能力;要聚焦薄弱区域,加大对偏远乡镇药店、诊所等的日常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三)运用智慧监管,增强追溯能力  本案经验表明,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至关重要,要重点提升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来源追溯和流向追踪能力,快速锁定违法证据链;积极推进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强药械追溯监管终端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确保每一批药品都能够被准确追溯和监管。  近年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时有发生,监管部门难以对药品质量和流向进行管控,部分假药、劣药进入消费者手中,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因误用延误病情,甚至引发过敏、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威胁患者生命健康。遵循合法渠道购进是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能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从源头确保用药安全。案例二:漯河市某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件基本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零售药店监督检查中,随机抽查两种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两种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药销售处方逾期不改正。  二、查处情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三、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聚焦风险隐患,强化事前防范。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起到了事前预警和督促整改的作用,有效防范了潜在的用药安全风险。  二是精准发力,强化重点监管。执法人员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精准地针对同一违规事项进行复查,锁定“逾期不改正”的关键违法事实,为后续处罚提供了确凿依据。  三是坚持闭环管理,强化执法刚性。本案查处过程清晰展示了“检查-发现-责令改正-复查-处罚”的完整监管闭环。对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监管的威慑力,有效维护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权威,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  四、工作启示  风险排查是基础:要坚持定期开展药品监管风险会商,查找监管的风险,研究防范化解措施。  日常监管是基础: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渠道,明确重点监管环节,提升监管质效。  后续跟踪不可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第一步,必须严格设定整改期限并到期进行针对性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依法处罚,确保监管要求真正落到实处,防止“一纸空文”。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河南省
  • 安徽徽豪药业有限公司(皖药监药处罚〔2025〕2-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徽豪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M3X218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衡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2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安徽徽豪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生产甘草(批号20230801),经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名称安徽徽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甘草案处罚内容1.没收甘草(批号20230801)350kg;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肆仟元(24000元);3.罚款壹抬玖万元(190000元)贰万肆仟元(24000元);3.罚款壹拾玖万元(19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455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6月24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公示截止期2028年06月24日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处罚状态有效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安徽省
  • 江苏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药监(盐检)械处字〔202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9393326XL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盐检)械处字〔2025〕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2.罚款3万元。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74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5/06/24处罚有效期2025/12/24公示截止期2026/06/2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湖南丽赛药业有限公司(湘药监械罚〔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5〕8号当事人湖南丽赛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1MA4TDQ0H10法定代表人肖景阳违法类型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未依法报告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处40000.00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18日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湖南省
  • 广西益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生稽罚〔2024〕23号广西益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案广西益草堂药业有限公司91450204MAC36AP27D黄晓丹当事人在经营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3195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也未严格按照公司特殊管理药品货款结算规定,造成业务员***有机会将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套购后转卖给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流入了非法渠道。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第三条“对直接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违法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所获收入52776.72元属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五点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的意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六项、第十一条第二、七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776.72元;2、处30万元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9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蓝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氧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生稽罚〔2025〕9号百色市蓝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氧案百色市蓝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91451000619818076D黄明柳生产销售劣药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自动履行,自当事人2025年6月20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5年07月0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6/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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