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注销原因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医用氧(液态:空分)赣201900122029年8月21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自公告之日起,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特此公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贵分流罚〔2025〕1号桂平市全活堂中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销售劣药款冬花(批号:241104)案桂平市全活堂中药材有限公司91450881MAA7RPDC8G全活销售劣药款冬花(批号:24110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主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8月26日2025年9月2日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成都市锦迈创新实验检测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028a00185;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锦华)1栋3单元电梯19层1号(自编D-1905号);法定代表人:蒋讴;主要负责人:邓雁;经营范围: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以上经营范围含冷藏药品)]。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企业申请,本机关拟注销绵阳四汇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AA816000035;经营地址: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塘坊大道677号积家工业园4栋3层D区;法定代表人:席建;主要负责人:席建;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含冷藏)、化学药(含冷藏)、生物制品(含冷藏)、蛋白同化制剂(含冷藏)、肽类激素(含冷藏)]。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本机关将依法注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示。联系电话:028-8691250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日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施某某销售假药案2024年4月,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纯中药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宣称能够治疗腰椎、风湿等病痛的网购袋装粉末状药物。经鉴定,从其售卖的药品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等成分,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为假药,涉案货值金额300元。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3月,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施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邹某某销售假药案2025年2月7日,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邹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辖区内居民邹某某通过现金交易和微信平台等方式对外销售用于治疗“风湿关节炎”等疾病并宣称为纯中药制剂的“颗颗药”,该药品经检验含有化学药成分醋酸泼尼松,邹某某销售的上述药品经认定为假药。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涉嫌制售假药罪。2025年3月,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三、贵州天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2024年10月30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贵州天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批号为20240911的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进行抽样,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黔械注准20182140015《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4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医疗器械9888支、罚款115962.12元的行政处罚。四、铜仁市泛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2日生产了两批妮琳赛尔舒润靓肤面膜,实际投料与备案资料载明的原料不一致。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化妆品2542盒、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的行政处罚。五、贵州首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案2024年12月17日,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可疑情况监测交办通知,对贵州首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微信小程序无证经营网络禁售药品消痔灵注射液。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销售禁售药品,且销售的产品为注射液。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2022年第111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1月,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745元、罚款24965元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众用械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要求,我局按计划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本期医疗器械抽样检验信息公告如下:一、医疗器械抽检概况本期全省抽查检验共涉及64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134批次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机构检验和核查确认,200批次医疗器械符合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4批次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规定(详见附件2),相关检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二、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对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进行立案查处,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管,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风险防控。特此公告。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2025年5-8月,我局对12家次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综合评定时间综合评定结论1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大板桥国际印刷包装城大容量注射剂,已上市委托生产/受托生产品种,集采中选药品2025年6月17-20日2025年7月22日符合要求2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大板桥国际印刷包装城大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车间,A线2025年6月17-20日2025年7月22日符合要求3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西郊七公里冻干粉针剂2025年6月26-27日2025年7月25日符合要求4云南优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老沙坝中药饮片2025年3月25-27日2025年7月25日符合要求5云南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三七园区登高片区中药饮片2024年7月15-17日2025年7月30日符合要求6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研究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灯盏花街168号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3号楼2层:Ⅰ型、Ⅱ型、Ⅲ型单价原液生产线。3号楼1层:三价半成品、成品生产线,2号楼1层21PO4和21PO5灯检间及1号楼2层12PO1包装线。2025年7月14-18日2025年8月6日符合要求7昭通市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509号医用氧2025年3月25-27日2025年8月19日符合要求8昆药集团血塞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金药路69号集采中选品种2025年7月15-17日2025年8月19日符合要求9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云南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小容量注射剂2025年8月6-7日2025年8月19日符合要求10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乳膏剂(激素类)2025年8月5-7日2025年8月19日符合要求11云南药科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庄甸医药园区五号路北侧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2025年5月13-15日2025年8月20日符合要求12楚雄和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楚雄开发区赵家湾生物产业园区(团山路)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2025年5月13-16日2025年8月19日符合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上海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通报6起典型案件。 一、某公司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零售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收到关于某公司非法销售药品的举报线索。 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批发。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虚设下游客户直接向顾客零售中药饮片,其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计算机系统客户信息、出库单等记录不真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药品批发企业“假批发、真零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显著强化了药品经营环节的合规监管效能,为今后破解同类违法行为提供思路。 二、某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处方药销售记录中的销售日期、销售数量与实际收款日期、收款数量无法匹配。 经查,当事人为开拓药品的销售渠道,指使员工在药房外持货销售,以现场出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收取药款,在未核实购药人药品实收数量情况下,编造销售记录和处方笺。当事人销售处方药记录和处方不真实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编造销售记录和处方笺的违法行为,警示药品零售企业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扎实推进药品“清源”行动的一次有力实践。 三、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局在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部件机头上有加装配件的情形。 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在其生产的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部件机头上加装可拆卸的冲水套。该设备加装配件后,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所附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医疗器械设备擅自加装配件的违法行为,警示相关企业不得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实施非法加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 四、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案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了第三类医疗器械;在取得经营范围为02和17分类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了04和13分类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得益于执法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严格细致,有效实现风险隐患的早期识别与闭环处置,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五、某公司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案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收到关于某公司涉嫌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移送线索。 经查,当事人作为某化妆品境外备案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未建立不良反应主动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调查处理的协助机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本市首例针对化妆品境内责任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案件,有助于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法定职责,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六、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举报线索。 经查,2024年8月20日至9月1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原备案化妆品的配方成分将原料混合搅拌后,灌装制作皮肤修护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切实贯彻了无证“黑窝点”属地管辖的首办负责制,及时阻断了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了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4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文山恒瑞义齿制作有限公司采取了暂停生产控制措施。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跟踪检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自2025年8月28日起解除对文山恒瑞义齿制作有限公司暂停生产控制措施。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8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756628463M法定代表人肖德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处罚〔2025〕2008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款冬花(蜜款冬花)违法事实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款冬花(蜜款冬花,批号:220201),经抽查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四川好迪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款冬花(蜜款冬花)违法所得2835.16元。罚款金额(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2835.16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28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