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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根据2022年青海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本期抽检产品共15批次,经检验,14批次检验结果符合规定,1批次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现予以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被抽样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附件:1.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1批) 2.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1批)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附件1: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1批)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1批)序号报告书编号检品名称批号/ 生产日期规格生产单位/代理商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1QH202271007花印素肌感莹透无瑕修容霜(皙白色)AJ0150g北京龙和隆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2QH202271009纽西之谜水凝清润隔离霜(3号色)SE010806DA50g上海思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3QH202271011芭贝拉水漾焕采隔离乳 02 绿色AX31011730ml韩佛化妆品(湖州)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4QH202271016菲诗小铺空气轻柔感隔离霜 02 薰衣草 紫色20240819B135g广州雅芳制造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5QH202271018纽西之谜水凝清润隔离霜(4号色)SD120107DB50g上海思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6QH202271022馥珮隔离BB霜SE810605241C40g广东博禧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7QH202271024梦迪莎蜜糖桂花 水漾隔离乳JAJCAI/140ml汕头市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8QH202271025欧华蔻 玻尿酸·润采焕颜BB霜YXGJ070250g广州市影星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9QH202271027梦迪莎蜜奶柔润无暇光感粉底液AHAJAI/240ml汕头市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10QH202271033婷美 美肌水酷美白隔离防晒霜SPF50+/PA+++D5SM0650g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11QH202271036美肤宝水薄清透隔离防晒露(浴前SPF50PA+++,浴后SPF40)202004204H1Y30ml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12QH202271038葳兰氏水感倍护防晒霜SPF50+ PA+++TCB0513F1100ml北京瓯咖妮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13QH202271040悠莱多重御光隔离防晒乳SPF50+/PA++++1322DR60ml资生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14QH202271041荟研雪肌嫩白防晒霜 SPF41 PA+++2021032050g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符合规定-附件2: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1批)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目录(2022年第1批)序号报告书编号检品名称批号/ 生产日期规格生产单位/代理商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1QH202271028温碧泉璀璨隔离霜MAP2509AJ30g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问题样品标签标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青海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14期)

    企业名称辽阳那氏正骨医院企业类型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时间2022年05月30日-2022年06月06日2022年06月14日-2022年06月14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存在问题厂房设备方面存在部分仪器设备未定期校准等问题;物料管理方面存在明胶空心胶囊未建立发放记录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制剂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修和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6月08日-2022年06月10日2022年06月13日-2022年06月13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M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3.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存在问题物料管理方面存在超过有效期物料未存放在不合格品库等问题;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部分标准品、对照品贮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设备方面存在部分玻璃仪器未定期校准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抚州市同康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

    抚州市同康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中号 耳挂式,生产日期2021年3月29日)在2022年国家药监局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专项抽检中,被检出“通气阻力”不合格。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责令你公司立即暂停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按要求处置并记录相关情况。你公司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无菌医疗器械附录要求,从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等方面深入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你公司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及不合格品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经跟踪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徐仁恩联系电话:0791-88121128、1810709350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南昌市德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

    南昌市德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你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中号 耳挂式,生产批号20220109)在2022年国家药监局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专项抽检中,被检出“口罩带断裂强力”不合格。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责令你公司立即立即暂停口罩类产品生产和销售,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按要求处置并记录相关情况。你公司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无菌医疗器械附录要求进行全面自查,从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你公司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及不合格品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经跟踪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徐仁恩联系电话:0791-88121128、1810709350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第19期,总第91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械处罚〔2022〕3号案件名称重庆鬼谷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鬼谷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00230MA5U3K426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振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未建立健全与所生产红外体温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影响了红外体温计(批号:20210108,型号:YRK-002A)产品的有效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海南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惩重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一、广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杨屋分店经营劣药案〔案情简介〕2021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杨屋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分店经营的“精选陈皮”“三七”“高丽参”外包装不符合规定,部分药品存在虫蛀或疑似霉变现象。涉案药品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劣药,涉案货值金额1504元。该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分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广东具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中药材消费市场规模大,人民群众具有食用中药材的历史传统。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药品均为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较大的中药材,且部分涉案中药材存在虫蛀、疑似霉变现象。中药材发霉后,其成份和药效会发生变化,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用药安全风险、损害人体健康。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伪造相关证据材料、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执法抽检、异地协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固定关键证据,逐一核实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科学准确定性、合理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依法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切实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二、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1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查办了一起重大售假案件。经查,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抖音、淘宝、拼多多等渠道销售假药、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和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等涉案产品,涉案货值金额约2000万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判认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遂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开展涉案物品清点分类、产品检验、假药认定等工作,并联合公安机关深入追查。2022年7月,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等将案件移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人员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假药和违法销售境外商品的行为呈逐年递增趋势。当事人采购无合法来源及假冒伪劣的境外药品、化妆品,再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加价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地域众多,社会危害面广,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实现从线上到线下、从上下游销售到终端生产的全链条打击,是查处销售假药和伪劣化妆品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跨省市行政区域违法行为,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重处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坚定决心。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案情简介〕2021年8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部门线索通报,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于2020年10月生产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子午养生仪”,涉案货值金额32706.6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子午养生仪”90台及相关说明书1箱、罚款32.7066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涉案产品为家庭及养生场所常用的医疗器械,且在说明书标示“具有中药传统艾灸技术与经络脉冲技术等功能、通过远红外艾灸、低中频对足底的刺激治疗”等内容,上述内容容易诱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兼具传统医药和现代治疗技术功能,尤其能吸引老年人关注。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采购零部件自行组装并提供给下游健康养生馆使用,而部分下游商家采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的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的保健理疗套餐。本案的查处,体现了药品监管部门强化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和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健康、财产权益的决心。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购买医疗器械时要注意查看了解产品资质等情况,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四、深圳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劣药、过期医疗器械案〔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移交线索,对深圳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经查,该美容诊所于2021年4月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一次性气管切开包,涉案货值金额201.6元。该美容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2022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美容诊所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美容诊所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群众对“美”的追求更加迫切,美容行业随之蓬勃发展,但其规范性、安全性等问题应加以重视。医疗美容机构等使用单位要增强药械质量管理风险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水平,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和养护,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确保用药用械安全。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线索移交、信息互通和执法协同,形成案件查办合力,提升药品执法工作效能,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五、陈某明、王某标等人涉嫌生产假冒国际品牌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对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某村的一加工场及位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某甲村一快递发货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国际品牌的香水205612瓶、产品标签72938个,涉案货值金额约5780万元。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判认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遂于2022年1月将案件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2022年1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案件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典型意义〕高档化妆品价格不菲,不法商人为了追逐暴利,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本案中,造假窝点选址偏僻,当事人反侦查意识强,涉案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杂、货值巨大,加之,涉案产品均标识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鉴定难度大。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克服重重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联系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同时启动行刑衔接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综合运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提前介入、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案件顺利侦办。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周某全涉嫌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提供仓储服务案〔案情简介〕2022年2月,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社区一处平房厝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国际品牌化妆品一批,涉案货值金额约319万元。经查,该平房厝的厝主为周某全。因涉案货值金额巨大,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依法将案件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已立案侦查。〔典型意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涉案产品属于假冒化妆品的情况下仍提供仓储服务,且涉案货值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涉嫌构成犯罪。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仓储环节为切入点开展调查工作,深挖细查、追根溯源,对制售假冒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精准打击,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行刑衔接畅通,形成工作合力,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坚实基础,也为同类型案件的查办提供可复制的经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老宗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

    江西老宗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13日,我局组织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暂停一次性使用无菌小针刀产品生产和销售,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产品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按要求处置并记录相关情况。你公司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徐仁恩电话:0791-88121128 18107093502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河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2022年第55号)

    石家庄金达明胶有限公司等5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详见附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到期,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注销5家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7日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共计5家)许可证编号冀20160062冀20170010冀20170014冀20170016冀20170026社会信用代码10788239-X91130702666553656G9113092377275972X791130127723392538A91130500567357035L法定代表人贾增虎张世林刘淑芹刘丙申李昊谦企业负责人王俊江张世林姬志远刘丙申凌浩质量负责人王双波袁立焕姬莉李动波莫开林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河北省无极县泗水工业区:药用辅料***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路22号:药用辅料***东光县南霞口镇燕台街:药用辅料***高邑县火车站南3公里处(107国道西):药用辅料***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阎瞳邢德路14号:药用辅料***注销原因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换发。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换发。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换发。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换发。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事药用辅料生产活动,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换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0438987H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方双龙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501********521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8-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池市监协查〔2022〕3号),得知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蓉城镇蓉东村卫生室的维生素C注射液(规格:2ml:0.5ml,生产企业: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112521)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中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上述药品依法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类别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內容1、没收扣押的劣药维生素C注射液5盒;2、没收违法所得2414.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壹拾肆圆陆角(¥2414.60)。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414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8处罚有效期2023/01/28公示截止期2025/07/28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化药第12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2年7月28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颗粒剂( 颗粒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 )、栓剂(栓剂车间栓剂生产线)2022年6月13日-16日冀化药符检2022049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保定古城制药有限公司颗粒剂 (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2022年6月21日-23日冀化药符检2022050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葵花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片剂(综合制剂车间 片剂线1)、硬胶囊剂(综合制剂车间 硬胶囊剂线1)、颗粒剂(综合制剂车间 颗粒剂线2)、散剂(综合制剂车间 散剂线)(含中药前处理)2022年6月23日-25日冀化药符检202205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河北九正药业有限公司酊剂((含激素类)(外用))[激素生产车间 激素类酊剂生产线、非激素生产车间 非激素类酊剂生产线]、软膏剂(含激素类)[激素生产车间 激素类膏剂生产线、非激素生产车间 非激素类膏剂生产线]、乳膏剂(含激素类)[激素生产车间 激素类膏剂生产线、非激素生产车间 非激素类膏剂生产线]、溶液剂((含激素类)(外用))[激素生产车间 激素类溶液剂生产线、非激素生产车间 非激素类溶液剂生产线]2022年6月29日-7月2日冀化药符检202205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河北广祥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匹代他汀钙 606车间 1#生产线,拉考沙胺 606车间 2#生产线)2022年6月16日-18日冀化药符检202205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华北制药河北华诺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射用奥美拉唑钠(201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01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2022年6月7日-10日冀化药符检202205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7河北金钟制药有限公司酊剂(制剂车间 酊剂生产线)、搽剂(制剂车间 风油精生产线)、溶液剂(外用)(制剂车间 溶液剂生产线)、涂膜剂(制剂车间,涂膜剂生产线)、乳膏剂(含激素类)(制剂车间 激素类乳膏剂生产线和非激素类乳膏剂生产线)、贴膏剂(制剂车间 贴膏剂生产线)、散剂(外用)(制剂车间 散剂生产线)、膏药(制剂车间 膏药生产线)、油膏剂(制剂车间 油膏剂生产线)、乙醇(辅料车间 乙醇生产线)2022年6月6日-9日冀化药符检2022055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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