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08 条相关结果
  • 江西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2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江西省方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21日(10个自然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791-86207565;传真:0791-86207565;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编:330046;举报邮箱:jxccd@jxfda.gov.cn。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2022年11月1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序号1中心受理号赣药GMP20220219企业名称江西省方竹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电产业园内6010号检查范围中药饮片(鲜竹沥、净制);鲜竹沥(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4日检查组成员李琰 余菲菲 李春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0期)

    企业名称辽宁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8月17日-2022年08月18日所在地市朝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全项目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生产设备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在生产与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2022年 第10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此前,我局已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国家药监局新备案平台完成年度报告提交。截止目前,仍有部分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并完成信息补录,对相关化妆品无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实施日常监管,我局拟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这部分普通化妆品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1)。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对拟取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异议,请于2022年11月24日至25日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2)前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将对其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咨询电话:028-86785261特此通告。附件:1.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1) 拟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2.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2)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3.通告 2022年 第10号 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1日附件1:通告 2022年 第10号(附件1) 拟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清单>>查看附件2: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名称进口普通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是否已注册国家药品监管局新注册备案平台账号:○是 ○否联系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申辩事项描述○产品已认领已年报已补充资料,申请撤销取消备案;○已注册新系统账号,申请2022年11月25日前主动注销;逾期不注销,由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未注册新系统账号,申请依申请注销;£其他申辩理由描述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涉及产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备案人附件3:关于拟取消一批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产品 四川省
  • 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多项化妆品GMP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R5Y2W法定代表人严林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2〕200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案违法事实1.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生产的NNBIS染发膏(黑色14号 批号:220314G-33-0)乳化记录显示投料原料与该产品注册证配方不一致,实际投料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HCL未在注册批件I剂配方中。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435.42元,违法所得399.30元。2.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生产的凯绚染发膏(中文品名:凯绚染发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22,生产:广州凯绚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该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和相应注册信息。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623.04元,无违法所得。扣押的21箱包材用于生产凯绚染发膏。3.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下列8种抽检合格产品无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生产车间4种:NNBIS染发膏(黑色14号 批号:220712D-3/0规格:100ml/支)、NNBIS染发膏(棕黑 批号:A20220707I02规格:460ml/盒)、NNBIS染发膏(黑色12号 批号:A20220707I03规格:460ml/盒)、SPOWER染发膏(灰黑 批号:A20220712I04规格:500ml/盒)。留样室4种:NNBIS染发膏(黑色14号批号:A20220224I01规格:20ml×4包)、NNBIS染发膏(黑色14号批号:A20220708I01规格:20ml×4包)、NNBIS染发膏(黑色14号 批号:A202111103H01规格:100ɡ/盒)、NNBIS染发膏(黑色14号 批号:A20210716E01规格:20ml×4包)。4.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无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HCL、间苯二酚等原料验收记录。5.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原料、工具、设备用于其所有化妆品生产活动,与上述涉案违法产品生产原料、工具、设备共用。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528盒凯绚染发膏及用于生产凯绚染发膏的21箱包装材料;3.没收违法所得399.30元;4.合计罚款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7.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99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日处罚有效期3年公示日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3号案件名称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95849M法定代表人姓名吴荣标主要违法事实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192盒,销售单价为6.5元,违法所得124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2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7488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备注-(提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3号当事人: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9095849M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后林延林东路45号(经营场所: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社区杏圃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2022年1月5日,我办收到省局关于核查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问题)化妆品的通知,当事人生产的“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在流通环节经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判定检测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2112412400),不合格项目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要求。我办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受托生产单位和当事人,受托生产单位经查确认该批次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受委托人认为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委托受托生产单位生产,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办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和受托生产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原来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08)卫妆准字10-XK-0360号),2017年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换证,至2020年10月公司人员解散,拆除全部设备,原有的人员已经联系不上。2021年6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据其表述他接手了这家公司,对公司之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不解。***陈述据其了解,该涉案产品可能是原公司工程师2020年8月份打样产品,寄给经销商试样,共打了4件样品,每件48盒,总共192盒,全部销售给杭州经销商***。为核实当事人无证生产和销售化妆品的数量是否仅为打样产品。一是根据当事人的销售渠道,发函给淘宝、天猫和1688电商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标有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情况;二是发函给被抽检单位所辖区的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经营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办发函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标示当事人的化妆品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情况,向泉州局提供的网络平台和店铺名称所在地监管部门共12个单位发函协查销售当事人所生产化妆品情况。截至2022年10月12日我办收到10个市场监管部门复函,均未发现有涉案批次产品。我办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局回函涉案产品的索证索票台账已遗失,无法提供。至此,根据所有的收集证据显示,没有发现其他批次的无证生产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的说明、备案品种清单、委托生产明细、晋江市龙翔运输有限公司联运单、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3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192盒,销售单价为6.5元,违法所得124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2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7488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福建省
  • 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序号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7号案件名称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5223H法定代表人姓名姚刚主要违法事实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批号09A)经检验检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召回涉案产品67瓶;2、没收违法所得46794.11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141780.96元,罚没款合计共188575.07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备注-(提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7号当事人: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5223H住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泰路24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2022年6月29日,我办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A“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化妆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我办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产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上海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办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闽G妆网备字202000221,涉案批次检出的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备案成分不一致。当事人为该化妆品备案人。当事人共生产09A批次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5322瓶(留样8瓶)、因灌装过程中使用到的部分设备是上一批次用于生产防晒产品清场不彻底,造成污染,导致产品带入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上海沃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销售5314瓶,销售收入为47260.32元。当事人2022年7月4日通知经销商暂停销售该批次产品后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22年10月24日合计共召回71瓶,退回货款466.2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产品备案资料、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销售明细、销售发票、凯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的专项检查报告、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及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原料、成品检验报告共11份)以及整改报告、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复检告知承诺书及召回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3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办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批号09A)经检验检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本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召回涉案产品67瓶;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6794.11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141780.96元,罚没款合计共188575.07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福建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1期)

    企业名称辽宁博森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5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 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生产医疗器械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2期)

    企业名称锦州嘉诚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5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设施和设备方面存在库房个别区域无标识;在药品销售方面存在未对合格购货单位的提货人员进行核实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福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8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企业个别人员变更时未进行岗前培训;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企业未制定运输应急预案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上药(锦州)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9月14日—2022年9月15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部分岗位权限未下放;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企业个别制度未严格执行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中诺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9月26日—2022年9月28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企业个别人员变更时未开展内审;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企业未签订应急互助协议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东北制药锦州医药有限公司药械分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4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4.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锦州奥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0月21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4.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2第0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24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2年11月1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65号)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员1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净制)(饮片车间二层)2022年11月12日-13日刘翠权、黄宗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2年第14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南港大道8号原料药达托霉素(二线)2022年10月19日~10月21日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