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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GSP现场检查公告(第2022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现场检查,以下新开办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监督电话:0898-66817316、0898-6683252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53 号邮 编:570216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注册地址检查时间及检查类型现场检查员海口金熊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海口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美安三街新药创制产业创新园一期项目3#楼第四层厂房3-3A032022年10月13-14日(GSP符合性检查)范建冲郭先梅梁玉琴海南林宝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海口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三路6号康芝药业三期2号楼七楼(KZ-2#7F7001-1)2022年10月13-14日(GSP符合性检查)李柳王庆发张丽海南中泽金汇医药有限公司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澄迈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C8843栋一层2022年10月11-12日(GSP符合性检查)张丽李柳欧大畅特此公告。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贺州市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告

    为做好贺州市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化妆品消费使用安全,根据2022年广西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贺市化妆品安全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我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年度贺州市本级化妆品监督抽检113批次,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和判定,共检出10批次产品不合格(见附件)。针对本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组织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不合格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附件:2022年贺州市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结果信息汇总表区市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单位: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审核人:黄良妹 汇总人(联系电话):韦海飞(17776362120) 填报日期:2022年10月13日序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批准文号产品类别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地址抽样场所抽样区域生产/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报告编号检验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1GX202211038小四郎染发膏(亚麻色)6/43八步区怡荌美容美发用品店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前进西路3号(原八步区交通局从穗丰酒店算起第2间铺面)国妆特字G20140201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经营环节(美容美发机构)市县/区县粤妆2017046420200331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0278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1剂与2剂的混合比例为:1:1。2GX202211099嘉瀛染发膏(棕色)H6-75富川顶点理发店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1-21号国妆特字G20121260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经营环节(美容美发机构)市县/区县粤妆20161518H6-75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0476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对氨基苯酚、对氨基苯酚(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 ;(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3GX202211100三荣染发膏(闷青色)9-12富川瑶族自治县格莱美美发设计店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66号国妆特字G20180175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市三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石路何布19号A2栋经营环节(美容美发机构)市县/区县粤妆20161355SR20070253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0477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4GX202211109绿宸染发膏(紫红色) C3-66昭平县昭平镇禾艺日用品商行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南塘街172号门 面国妆特字G20160442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市白云区美倩日用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二号之二经营环节(小商店)市县/区县粤妆20170438生产日期:2021/03/23批号:C3-66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0486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对苯二胺、 间苯二酚(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 间苯二酚。5GX202211110绿宸染发膏(棕色) 6/4昭平县昭平镇禾艺日用品商行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南塘街172号门 面国妆特字G20160446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市白云区美倩日用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二号之二经营环节(小商店)市县/区县粤妆20170438生产日期:2021/03/26批号:6/4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0487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6GX202211111嘉瀛染发膏(紫色)5/64昭平县昭平镇新慕颜理发店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锦绣榕园6栋1层06号门面国妆特字G20121250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经营环节(美容美发机构)市县/区县粤妆20161518202004010411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1201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对苯二胺、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以硫酸盐计)、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7GX202211112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2/0贺州市八步区百姓便利超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街312号国妆特字G20100225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埔庄路北片工业区F栋32号经营环节(超市)县以下地区粤妆2016145320211006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1202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对苯二胺、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苯二酚;(3)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1剂与2剂的混合比例为:1:1。8GX202211113润和堂清开灵降火祛口臭紫苏牙膏贺州市八步区百姓便利超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街312号/牙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工业区自编88号一楼超市县以下地区粤妆201613132023081328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1203铅、砷、微生物不合格菌落总数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9GX202211114俪缇自然黑发霜(植物滋润型)贺州市八步区和联兴日化经营部贺州市八步前进西路86号国妆特字G20202056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18号D座经营环节(小商店)市县/区县粤妆2019008820220217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1204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苯基甲基吡唑啉酮(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苯基甲基吡唑啉酮;(3)1剂与2剂的混合比例为:1:1。10GX202211115海维斯润黑发露(自然黑)贺州市八步区和联兴日化经营部贺州市八步前进西路86号国妆特字G20130891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广东惠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兴唐路20-1号2号厂房7F-2-7A、7F-2-7B经营环节(小商店)市县/区县粤妆2021008622052701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HZ20221205对苯二胺等 32种组分不合格4-氨基-2-羟基甲苯、苯基甲基吡唑啉酮(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3)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 青海省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全州完成药品抽验结果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结合我州药械市场监管的形势和需要,并结合“转作风、勇争先”作风建设行动,完成州本级全年计划药品抽验150批次。又额外抽取了20批次的中药饮片,药品监督抽验批次共达到170批次。在全州范围内对45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性抽样,全年监督性抽验药品99个品种170批次。其中,中药饮片55批次,中成药70批次,化学药品45批次,经检验合格168批次,不合格2个批次(中药饮片),完成率100%;不合格率为1.2%,合格率98.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药品监督抽验结果进行公示。附件: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完成药品抽验结果汇总表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 贵州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2年11月28日)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现将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药材大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穿岩村红河组医用氧2022年11月7日至11月8日符合2贵州省药材大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大方经济开发区同心大道标准化厂房9号楼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制炭、蒸制、煮制、炖制、燀制、酒炙、醋炙、盐炙、姜汁炙、蜜炙)2022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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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皖药监械暂停〔2022〕1-21号)

    合肥拉塞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受托生产人体成分分析仪(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22070055)的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受托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安徽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2年第15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致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福建致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6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标准厂房3号楼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煮制、发酵)2022年10月25~27日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 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1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0006540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青森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124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72209G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法定代表人:王青森2022年08月11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标识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受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汇创广场A307)委托生产名称为“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批号:20201012、限用日期:20231011、规格: 15ml、检验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2A07505)”产品抽检不合格(该产品标签未标注水杨酸。水杨酸使用目的为防腐剂时,最大允许浓度为0.5%;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其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驻留类产品的最大允许浓度为2.0%。)。2022年0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大朗东路1号10社工业区B4栋的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72209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24)备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5号)(附件:《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留样室内存放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15ml,委托方: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24,生产批号:20201012,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1。)成品留样4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的委托加工合同、批次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成品留样4盒予以查封,相关清单详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2】017号)。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10日和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该企业于2020年05月10日至2023年05月10日三年内受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法欧缇”品牌系列化妆品,具体的种类和数量则是按照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需要提前通知。2020年10月02日,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加工一个批次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500盒,单价是人民币5元/盒,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按照计划生产了这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因为疫情及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搬迁原因,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告知当事人暂时不用送货,具体送货时间等通知。2022年06月10日,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把这个批次的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化妆品共计500盒送货至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显示,“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15ml,委托方:广州欧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珀澳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224,生产批号:20201012,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1。)被抽检出含有水杨酸成分,浓度具体数值为0.73%,产品外包装上“产品成分”并未标注含有水杨酸,而且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70335)上“成分”中也不含有水杨酸,经审核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的化妆品。同时,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超过了《化妆品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水杨酸使用目的是防腐剂时最大允许浓度0.5%的标准,经审核上述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为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0元。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5号)(附件:《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A07505));3.现场笔录(2022年08月16日);4.询问笔录(2022年09月22日);5.批次生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发货单据;6.现场照片(7张)。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2〕83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及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并案处理,按两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的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4盒);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三、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5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备案产品的配方生产化妆品(法欧缇净颜祛痘精华液)的行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2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761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228号当事人: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9T12P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3栋201室、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力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3栋201室、301室的丽雅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一款名为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净含量:25ml*10片,批号:CYSLSC03)的产品,该产品委托方为广州宏大创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广州宝诗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上标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61172。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将相关情况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2号),于2022年5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3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9日对涉案的2001盒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净含量:25ml*10片,批号:CYSLSC03)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6月8日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延长30日,于2022年7月7日解除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编号:粤妆20200237),生产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创业路29号3栋201室、301室。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与广州宏大创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加工合同。合同显示当事人为广州宏大创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2000盒。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已于2020年4月7日备案,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45293。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收到客户订单,于2022年5月4日发布生产指令、配料、制成半成品,于2022年5月9日灌装、包装,生产出成品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2001盒(净含量:25ml*10片,批号:CYSLSC0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产品的标签上被委托方为广州宝诗逸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网络备案上生产工厂为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岗北路18号一、二层,与实际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当事人提供了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的成本核算表,表内显示料体成本合计1631.5元,包材成本合计3260元,共计成本4891.5元。因当事人未发货,因此还未收到货款,无违法所得。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891.5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2号),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产品备案相关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加工合作合同、成本核算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费用情况;8、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记录截图,证明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情况;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05号)、财物清单2份(穗从市监财〔2022〕0252号、穗从市监财〔2022〕026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穗从市监延强〔2022〕0552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02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4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周嫩四百周嫩四百富勒烯亮采焕颜补水面膜2001盒。2、罚款1467.45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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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3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92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雄锋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231号当事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法定代表人:谢雄锋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在国家监督抽检中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生产批号为MDF041706001和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No:2022A05244、No:2022A05237)检出禁用原料: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我局2022年6月28日送达上述两个报告并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包材仓,在留样室发现生产批号为MDF041706001和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各4盒。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请求。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召回了批号为MDF041706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1760盒,于2022年7月9日召回了批号为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502盒。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召回的批号为MDF041706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1760盒及4盒留样和召回的批号为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502盒及4盒留样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8月12日延长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于2022年9月9日解除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将相关情况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3号)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在国家监督抽检中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生产批号为MDF041706001和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No:2022A05244、No:2022A05237)检出禁用原料: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097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8日将“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当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开始投料生产批号为MDF041706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于2022年4月19日开始灌装包装,灌装和包装总共是1985盒。其中4盒用于留样,1盒用于成品检验,4盒被抽检。这批次产品于2022年5月17日全部销售给客户,共销售1976盒,每盒单价是1.3元,总计2568.8元。同时,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启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最终实际召回数量为1760盒。当事人未退款,以重新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因此我局认定货值为2574元,违法所得为280.8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开始投料生产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于2022年4月9日开始灌装,包装,生产共计581盒。其中4盒用于留样,1盒用于成品检验,6盒被抽检。这批次产品于2022年5月20日全部销售给客户,共销售570盒,每盒单价是3元,总计1710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决定启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最终实际召回数量为502盒。当事人未退款,以重新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因此我局认定货值为1728元,违法所得为204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302元,违法所得为484.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263号),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6、《检验报告》2份(编号:NO.2022A05237、NO.2022A05244),《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MDF0407502001、MDF041706001批次)复印件2份,销售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补货清单各2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及补货的情况;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09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58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从市监延强〔2022〕055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28号),财物清单1份(穗从市监财〔2022〕0264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售出,且仅召回部分涉案产品,同时暂未发现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批号MDF041706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1764盒(1760盒召回产品加4盒留样产品)和MDF0407502001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506盒(502盒召回产品加4盒留样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为484.8元;3、罚款85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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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普晖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敏捷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未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定期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黄市监处罚〔2022〕37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普晖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敏捷店注册号44010100040962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世乐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罚〔2022〕373号当事人:广州市普晖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敏捷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T687W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83号108、109商铺(A2栋108、109号商铺)101房法定代表人:张世乐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普晖一街9号502房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83号108、109商铺(A2栋108、109号商铺)1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商品货架上,摆放有11个产品型号为“DT-101A”的电子体温计医疗器械正在待售,该批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0.04.28”,使用期限为“2年”,产品已过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22年4月29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其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83号108、109商铺(A2栋108、109号商铺)101房的经营场所从事以下违法行为:一、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为电子体温计,数量为11支,商标为“天际”,产品型号为DT-101A,生产企业为广东天际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主楼二楼至四楼,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1200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生产批号为A12019,生产/检验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使用期限为2年,销售标识的零售价格为每支25元,会员价为每支22.5元。上述批次产品是当事人总公司广州市普晖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0784006100,法定代表人为成燕,住所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五街22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为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5245号)2021年1月13日从广州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44010371810014XQ,法定代表人为侯斌,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100号首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为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156323号)购进,购进共20支,每支进货价格为12元,进货价共240元。购进后于当天送到当事人店中上架销售。该批次产品从2021年1月13日上架至2022年4月28日(产品有效期)期间,共向顾客销售了9支,分别为:2021年4月16日销售了2支;2021年4月18日销售了1支;2021年6月8日销售了1支;2021年6月19日销售了2支;2021年7月3日销售了1支;2021年7月7日销售了1支;2021年8月16日销售了1支。销售价格均为每支25元,共计销售了225元。之后2022年4月29日至9月15日期间,剩余11支还继续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区域的货架上待售,该11支产品在此期间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超过有效期后未有售出过。经统计,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为275元,没有违法所得。二、未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定期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上述批次电子体温计在超过有效期后,于2022年4月28日至9月15日,仍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未对上述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未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未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当事人也未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总公司广州市普晖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3、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张世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李先容的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授权委托人李先容《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供货商广州世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生产商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6、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天际”牌电子体温计(批号A12019)的《检验合格证》、《进货记录》、《使用说明书》、《广州世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单号Q1XS202209161375)、《内部使用收据》(No:069262)、单号为CH00072816的销售小票、单号为CH00072817的销售小票、单号为CH00072818的销售小票、单号为CH00072819的销售小票、单号为CH00072820的销售小票、单号为CH00072822的销售小票、单号为CH00072823的销售小票、等复印件共12页;7、当事人提交的《第三季度药品有限期检查表》等复印件及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8、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天际”牌电子体温计(批号A12019)外包装照片14张。2022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告〔2022〕341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于2022年4月29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其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83号108、109商铺(A2栋108、109号商铺)101房的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时,存在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且未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定期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电子体温计医疗器械11支(产品型号为DT-101A,生产企业为广东天际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A12019);三、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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