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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上海康普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2〕0420220012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康普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MA1FRQ3BX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盈盈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02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国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一次性使用麻醉气体吸附器、回路外麻醉气体吸附器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2-199上海国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标签存在印刷错误等问题,上海国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麻醉气体吸附器;回路外麻醉气体吸附器(注册证号:沪械注准20172540749;沪械注准20172540662)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2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上海市
  • 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4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5795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春艳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422号当事人:广州厚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4UY9N;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水南庙前街南二巷1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5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有销售肺力咳合剂,经核查当事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无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合格药品区中处方药柜上摆放着处方药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9时52分左右销售了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该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属于需登记销售的处方药,但当事人在销售该处方药时无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1张、《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麦淑娟执业药师注册证照片1张、刘志伟执业药师注册证照片1张;2、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3、2022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肺力咳合剂(国药准字Z20025136)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支付记录截图1张、进货单据照片1张、进货发票照片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2022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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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4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038665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翟锦妮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426号当事人:广州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29E4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翟锦妮;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林边一路2号之九十六;成立日期:2018年02月07日;营业期限:2018年02月0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识为“消证字号”的2个货架上在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药店,经营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日用品等产品。2022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标识为“消证字号”的2个货架上有医疗器械产品“丁医生 活络油”1盒(陕延械备20200013号)、“铍药师 筋骨冷敷凝胶”5盒 (陕西械备20180046号)与非医疗器械产品 “双飞人”1盒(赣妆20160001)、“好脸面 芦荟胶”2盒(粤妆2017434)、“优卡丹 益生菌 水晶儿童牙膏”6盒(苏妆20160122)、“复方苦参洗液”3盒(川(成都-成华)卫消证字【2016】第001号)、“铍药师 抑菌膏”5盒 (桂卫消证字(2020)第0103号)混放陈列在一起,货架上未对非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照片,整改照片显示当事人已将上述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翟锦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2022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7张;4、2022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翟锦妮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2张。2022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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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康昕堂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42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康昕堂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302098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志玲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425号当事人:广州市康昕堂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58HB1A;法定代表人:李志玲;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花园路108号106铺;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0月31日有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6510),此为处方药,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处方药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0月31日有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6510)1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 )1盒,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阿莫西林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46510)、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 )送货单据复印件各1份。2022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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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13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683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少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137号当事人: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2194365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西岭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陈少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2日对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出货仓发现外包装标示“产品名称:后酷青春膏(生产批号:XF68290622,限用日期:2025/06/28),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茜妃化妆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石坑东街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99,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装特字G20140200,美白祛斑”等文字的化妆品共计1200盒。该公司现场确认生产了上述产品但不能提供标明该公司为生产企业的上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且产品信息与该公司所持有的证照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5日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当事人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生产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后酷青春膏”(生产批号:XF68290622,限用日期:2025/06/28)2100盒,其中1200盒于2022年08月15日被我局扣押,800盒于2022年07月22售出,销售单价为3.2元/盒,销售金额2560元,100盒用于检测和员工试用及损耗(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实,故对该陈述不予以认定,该100盒计入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720元,违法所得为2880元。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证实并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40200)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份、《证据复制(提取)单》、《批生产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材料为证。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2〕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2880元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后酷青春膏”(生产批号:XF68290622,限用日期:2025/06/28)1200盒予以没收。三.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288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未经注册且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2第0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悦康凯悦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4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2年12月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70号)序号1企业名称安徽悦康凯悦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奥美拉唑钠、卡络磺钠)(原料一车间)检查时间2022年12月2日-5日检查员张永玲、李磊、胡海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黄冈药罚〔2022〕3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黄冈药罚〔2022〕3号案件名称购进、销售劣药“豆蔻”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国药控股黄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雷威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1127309725579B主要违法事实国药控股黄梅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批号为210201的“豆蔻”, 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11月17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
  • 河南浦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棉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83号处罚名称河南浦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棉签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浦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棉签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浦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04YW8Y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金国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罚款33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2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11-2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案处罚案(内药监处罚〔2022〕211)

    信用主体名称:赤峰鑫惠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MW3CF9P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211处罚名称:"赤峰鑫惠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 记事项变更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赤峰鑫惠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将《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刘普变更为刘威,直至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处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处罚生效期:2022/11/25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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