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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徐闻县药材公司第二门市等20家药品经营企业未提出注销要求,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现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公告(企业名单见附件)。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1日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注销原因注销日期1粤DB75912742022-12-4徐闻县药材公司第二门市陈光俊证书过期2023-3-212粤DB75912702022-10-26徐闻县好好药店沈时英证书过期2023-3-213粤DB75913792022-8-22徐闻县和安金马大药房陈康忠证书过期2023-3-214粤DB75913702022-6-13徐闻县仁德药房潘冬梅证书过期2023-3-215粤DB75913632022-3-22徐闻县前山镇百草堂大药房陈康忠证书过期2023-3-216粤DB75912892021-12-12徐闻县前山镇康仁药店邓锡鑫证书过期2023-3-217粤DB75912982021-11-26徐闻县美宜康大药房邹色锦证书过期2023-3-218粤DB75910662021-11-16徐闻县前山镇向才药店王艳丹证书过期2023-3-219粤DB75912692021-11-16徐闻县徐城镇仁和堂药店陈巧证书过期2023-3-2110粤DB75913082021-11-14徐闻县福百氏药房侯丽曼证书过期2023-3-2111粤DB75912732021-11-11徐闻县华康药房陈美成证书过期2023-3-2112粤DB75913002021-11-11徐闻县下洋镇杏苑药店张祖青证书过期2023-3-2113粤DB75912002021-9-9徐闻县普济大药房林宏甫证书过期2023-3-2114粤DB75912012021-8-25徐闻县角尾乡湛医福音堂药房邹陈建证书过期2023-3-2115粤DB75912462021-8-20徐闻县美宜康大药房西连分店邹色锦证书过期2023-3-2116粤DB75912812021-8-10徐闻县济堂药店潘巧花证书过期2023-3-2117粤DA75912632021-7-31徐闻县医药贸易公司参茸药品行罗泰证书过期2023-3-2118粤DB75913592021-7-31徐闻县龙塘千紫红大药房符国权证书过期2023-3-2119粤DB75912642021-7-31徐闻县广源堂大药房王庆泰证书过期2023-3-2120粤DB75913542021-6-15徐闻县下桥镇金永安大药房南华店郑礼新证书过期2023-3-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化药第5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3月21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23企业名称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无菌原料药(他唑巴坦钠 802车间 冻干生产线)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粉针剂)/粉针剂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 粉针一车间8-1、8-2)粉针剂(青霉素类)(粉针二车间7-1、7-2,粉针一车间6-1)检查时间2023年2月7日-10日2023年2月6日-8日2023年2月9日-10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3018冀化药符检2023019冀化药符检2023020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八十五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2〕45号案件名称贵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室提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37380926E法定代表人姓名邓林峰主要违法事实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室提供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甘肃国晟堂药业有限公司,甘GMP202300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甘肃国晟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范围见下表),本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编号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车间生产线检查范围检查日期甘GMP20230006甘肃国晟堂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石堡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毒性饮片车间净制生产线毒性饮片(净制)2023年01月16日至2023年01月18日毒性饮片车间切制生产线毒性饮片(切制)毒性饮片车间煮制生产线毒性饮片(煮制)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甘肃省
  • 上海文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3〕762022000071号案件名称上海文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文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708203668XR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树兵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18日,你单位生产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299瓶(批号:20220718A,规格:500mL/瓶),经检验,上述批次化妆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1.73元),没收违法物品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书沪药监稽处〔2023〕762022000071号当事人:上海文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08203668XR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650号4幢1-2层法定代表人:周树兵2022年1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批号:20220718A,规格:500mL/瓶)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报告编号:HC20220203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沪妆20160164。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9005519,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生产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299瓶(批号:20220718A,规格:500mL/瓶),其中16瓶用于成品检验和留样。2022年11月4日,本局对上述批次化妆品抽样4瓶;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化妆品22瓶。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3瓶,库存270瓶。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878.7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1.73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召回通知书、产品召回报告、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罚告〔2023〕762022000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批号:20220718A,规格:500mL/瓶)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壹元柒角叁分;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270瓶(批号:20220718A,规格:500mL/瓶);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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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95号处罚名称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EY5996K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自永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3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2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2期)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170002皖妆20160002皖妆20200004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3796421993M91340000607408459K91340111MA2TLD2D62生产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森林大道16号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36号天门湖工业区2号厂房3层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蜡基单元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牙膏单元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蜡基单元(蜡基类);牙膏单元(牙膏类)检查时间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7日事由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发现问题缺陷:3项缺陷:3项缺陷:5项处理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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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松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未停止生产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松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Y6WMN8F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胡松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1号违法行为类型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未停止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江苏松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时,未停止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1处罚有效期2023/09/21公示截止期2026/03/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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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美(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3〕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佳美(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30003311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合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市监处罚〔2023〕95号当事人:佳美(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WAL5C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13号沙涌工业区A幢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 张合心身份证件号码:*************************因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本局于2022年8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13号沙涌工业区A幢三楼之一从事医疗器械相关经营活动。2022年3月期间,当事人购进商标为“格美研”盐水液体敷料(商品规格为500ml,备案凭证编号为赣樟械备20190006号,生产商名为江西御医堂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平台设立的网店“佳美医疗器械专营店”进行销售。涉案医疗器械说明书记载的预期用途为“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护理”;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宣称涉案医疗器械具有“祛痘”、“皮肤消毒”、“过敏敷脸”、“多功能全家适用”、“轻松搞定多种问题”、“家庭急救护理”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以上内容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同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时,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商品详情、交易快照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3年03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56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降低处罚金额。经本局复核不予采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与说明书不一致的产品信息、产品预期用途等广告内容,以及未标明提示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所指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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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41期)

    企业名称辽宁嘉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6日-2023年03月0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个别药品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验证报告无文件编号,未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企业收货员未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晟沣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8日-2023年03月09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中未签字盖章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企业收货员未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3日-2023年03月1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未收集质量信息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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