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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销售劣药北刘寄奴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注册号4401210000602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40号名称: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85631U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东路86号铺1、2负责人:陈娇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从事销售劣药行为立案调查。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销售的“北刘寄奴(饮片)”(批号:171101)的“木犀草素(C15H1006)”及“毛蕊花糖苷C19H35O15)”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北刘寄奴(饮片)”500g;实际销售400g(均为抽样使用);销售价0.04元/g;当事人销售上述“木犀草素(C15H1006)”及“毛蕊花糖苷(C19H35O15)”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的“北刘寄奴(饮片)”(批号:171101)的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为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2.编号为2022CZY0220的《检验报告》1份;3.《送达回证》1份;4.《现场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5张;6.当事人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委托代理人刘思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7.《询问笔录》1份;8.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11.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12.《广州市诚济药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13.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1—2均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证据3—7均由当事人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委托代理人刘思珍签名确认;证据8-12均由当事人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福源堂分店盖章确认;证据13由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2023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26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木犀草素(C15H1006)”及“毛蕊花糖苷(C19H35O15)”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的“北刘寄奴(饮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案涉案药品种类1种,货值金额为16元,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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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花都区惠仁堂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4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花都区惠仁堂药店注册号4401210003560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红梅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42号当事人:广州花都区惠仁堂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E5T1X住所: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28号朗悦君廷商铺58号整套(部位:之一)法定代表人:吴红梅本局于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储物柜内存放有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49,规格:5mg * 21片装,批号:2111011)220盒,该药品为处方药。在当事人的零售药店管理系统中未发现该批药品的入库、销售记录。当事人提供了编号为Xsb20220413009483的《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该单据经核查为伪造单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批药品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5022020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49,规格:5mg * 21片装)的平均单价约为30.89元,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6795.8元,当事人未销售涉案药品,无违法所得。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1.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2份;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的询问笔录3份;4.对当事人员工张元波的询问笔录1份;5.证据提取单8张;6.现场照片7张;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9.吴红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0.《授权委托书》2份;11.吴长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2.《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武新市监复函字〔2022〕42号)及其附件1份;13.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2022DHZ003、2022DHZ0034)2份;14.检查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15.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949,规格:5mg * 21片装)销售记录电子数据1份。证据1由吴长河签名确认,证据2-11由吴长河或张元波签名及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据12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据13由执法人员查询打印,证据14由广东英达尔药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证据15由当事人通过现场笔录确认。2023年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39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3月14日,本案召开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其购进的药品虽然不能提供有效进货单据,但该药品并未售出,且为正品,未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表示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望考虑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免予处罚。我局认为:通过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我局决定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因其购进的药品为正品且合格,未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仁和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2111011)190盒,罚款105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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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2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7851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晓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27号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9YBAJ88Y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路33号B栋302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11MA9YBAJ88Y),为化妆品销售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有名为“宝诗曼”营养油(规格15ml)的产品。经核查“宝诗曼”营养油(规格15ml)产品未取得化妆品备案。经现场清点:名为“宝诗曼”营养油(规格15ml)的产品共有11支在售。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到我局嘉禾市场监督管理所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1日授权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宝诗曼”营养油(规格15ml)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02月3日通过一个名叫陈培武向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的订单。共采购3支(含4个不同颜色),进货单价为0.3元/支,上述产品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有名为“宝诗曼”营养油(规格15ml)的产品11支。4个不同颜色的色号共销售了289支,销售单价为3元/支,违法所得867元,货值为900元。当事人现场整改下架该产品并发出召回通知,但截止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申请退回上述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4、“宝诗曼”营养油(规格5ml)的销售单据和委托生产授权协议书;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宝诗曼”商标注册证。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07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的“(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宝诗曼”营养油(规格15ml)违法所得867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867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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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纤盛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2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纤盛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54224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帅青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29号当事人:广州纤盛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1TH1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大岭东街33号B栋318室法定代表人:帅青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帅青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06MA59D1TH18),为化妆品销售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有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经核查,“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未取得化妆品备案。经现场清点: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共有4支在售。该公司涉嫌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到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明,当事人表示2022年3月份左右有业务员到其公司进行推销,当事人现场购了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一件(20瓶)进行试用。进货单价为4元/瓶,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有名为“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4瓶。销售单价为12.8元/瓶,共销售了16瓶,违法所得204.8元,货值为256元。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仓库所剩下的4瓶“Vendeeni美甲卸甲水”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整改下架该产品,并发出召回通知,但截止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申请退回上述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4.“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的采购单据和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Vendeeni美甲卸甲水”产品现场销毁照片;证明该公司已自行对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08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Vendeeni美甲卸甲水”违法所得204.8元;二、罚款人民币17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7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4204.8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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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7797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乃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34号当事人:广州真如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5NP3T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西岭南街2号西岭工业区17号法定代表人:马乃杰2023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GW202202438),当事人现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御森堂活力滋养泥膜”(批号:G0923Y01)的化妆品。《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GW202202438)的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生产的“御森堂活力滋养泥膜”(批号:G0923Y01)经抽样检验,*项与产品实际包装中组分表原料不符,检出标签未标识的4-羟基苯甲酸(以酸计)、4-羟基苯甲酸丙酯。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生产“御森堂活力滋养泥膜”(批号:G0923Y01)1400盒,其中4盒留样,1盒出厂检验,剩余1395盒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总销售金额为837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400元,违法所得为8370元。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GW202202438)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4盒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4盒留样没收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6、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7、《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GW202202438);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御森堂活力滋养泥膜”(批号:G0923Y01)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御森堂活力滋养泥膜”(批号:G0923Y0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370元;二、罚款23000元。(罚没款合计3137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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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14号案件名称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MA38RFHKXL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桂虎 主要违法事实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没收;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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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26号案件名称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易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MA38RFHKXL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桂虎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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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10期,总第111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药处罚〔2023〕4号案件名称重庆市润天智慧云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网络禁售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市润天智慧云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52770412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建磊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西洛他唑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49元;2.罚款25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 日期2023.04.10公示日期2023.04.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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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信息公示(2023年第二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对我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检查单位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盐田局盐田人民医院2023.3.21甘惠娜、曹翔限期整改(已整改)2盐田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梧桐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14曹翔、武嘉乐未发现问题3盐田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大梅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3曹翔、武嘉乐未发现问题4盐田局盐田人民医院2023.2.7曹翔、武嘉乐未发现问题5宝安局深圳五洲中医院2023.3.30温龙、刘聪责令整改6宝安局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2023.3.24刘聪、温龙责令整改7宝安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2023.1.6刘修翔、温龙未发现问题8福田局深圳慈恩佳木口腔门诊部2023.3.24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9福田局深圳一川口腔门诊部2023.3.24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0福田局深圳同创同步口腔门诊部2023.3.24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1福田局深圳康睿仕运动康复门诊部2023.3.23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2福田局深圳童贝佳口腔门诊部2023.3.23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3福田局深圳市康正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康正元福田中医(综合)诊所2023.3.20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4福田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医务室2023.3.17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5福田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学深康部医务室2023.3.17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6福田局深圳骆敏一牙口腔诊所2023.3.17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7福田局深圳原禾医疗美容诊所2023.3.16黄伟文、杨小乐限期整改(已整改)18福田局深圳市上善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继承口腔诊所2023.3.16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19福田局深圳荣耀口腔门诊部2023.3.16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20福田局深圳协美口腔医疗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莫兆强口腔诊所2023.3.1傅学武、刘修银未发现问题21福田局深圳市优媛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坤寿中医(综合)诊所2023.3.1傅学武、刘修银未发现问题22福田局深圳黄翠峰诊所2023.3.1傅学武、刘修银未发现问题23福田局深圳瑞玲诊所2023.3.1傅学武、刘修银未发现问题24福田局深圳顾紫亮口腔诊所2023.2.28林乘锋、何景华未发现问题25福田局深圳胡伟中医(综合)诊所2023.2.27林乘锋、何景华未发现问题26福田局深圳李彤口腔诊所2023.2.27林乘锋、何景华未发现问题27福田局深圳思派诊所2023.2.23林乘锋、何景华未发现问题28福田局深圳忆朗口腔诊所2023.2.22林乘锋、何景华未发现问题29福田局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2023.2.2黄伟文、杨小乐未发现问题30福田局深圳市眼科医院2023.1.12黄晖、杨小乐未发现问题31光明局深圳迈安诊所2023.03.29谢振才、许晓明未发现问题32光明局深圳明顺堂中医门诊部2023.03.17刘可、谢振才未发现问题33龙岗局深圳丰光兰口腔诊所2023..3.24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34龙岗局深圳宋道日口腔诊所2023..3.24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35龙岗局深圳简龙诊所2023..3.24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36龙岗局深圳宜馨口腔诊所2023..3.24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37龙岗局深圳深朗诊所2023..3.9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38龙岗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光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9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39龙岗局深圳李志锋诊所2023..3.9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40龙岗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龙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9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41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龙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9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42龙岗局深圳马健口腔请诊所2023..3.6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43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德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6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44龙岗局深圳陈泉口腔诊所2023..3.6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45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华侨新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6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46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新洲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6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47龙岗局深圳胡可敬西坑诊所2023..3.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48龙岗局深圳横卓博口腔诊所2023..3.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49龙岗局深圳博芽口腔诊所2023..3.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0龙岗局深圳布吉张志强口腔诊所2023..3.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1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桂芳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2龙岗局深圳姚培水口腔诊所2023..2.16颜斌、黎明杰未发现问题53龙岗局深圳何定绍口腔诊所2023..2.16黎明杰、颜斌未发现问题54龙岗局深圳市龙岗第三人民医院2023..2.16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5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西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2.16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6龙岗局深圳康欣诊所2023..2.13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7龙岗局深圳深源诊所2023..2.13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8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康乐社区健康中心2023..2.13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59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下李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2.10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0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医务室2023..2.10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1龙岗局深圳市汪洋齿科管理有限公司符小平口腔诊所2023..2.10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2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医院甘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1.1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3龙岗局深圳雄记口腔诊所2023..1.1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4龙岗局深圳市布吉格伦菲尔口腔门诊部2023..1.11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5龙岗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罗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1.4黎明杰、林洁玲未发现问题66龙华局深圳瑞芙臣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9李泳和、陈思思限期整改67龙华局深圳同芙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9李泳和、陈思思限期整改68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玖龙玺社康中心2023.3.2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69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新彩苑社康中心2023.3.2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70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龙悦居社康中心2023.3.2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71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白石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2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72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上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2.28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73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区域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2.28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74龙华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2023.2.7李泳和、陈思思未发现问题75罗湖局深圳仁康医院2023.3.24王团团、栾震未发现问题76罗湖局深圳瑞域口腔门诊部2023.3.24王团团、栾震未发现问题77罗湖局深圳嘉愈瑞合诊所2023.3.2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78罗湖局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黄贝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17秦立赟、叶绿树未发现问题79罗湖局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怡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17秦立赟、叶绿树未发现问题80罗湖局深圳市罗湖区凤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17秦立赟、叶绿树未发现问题81罗湖局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健康体检中心2023.2.22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2罗湖局深圳睿京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2.22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3罗湖局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国贸门诊部2023.2.22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4罗湖局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国贸中医馆2023.2.22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5罗湖局深圳市拔萃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2.20秦立赟、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6罗湖局深圳市人民医院2023.1.31秦立赟、叶绿树未发现问题87罗湖局深圳迪安欣医美检验实验室2023.1.10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8罗湖局深圳真迈医学检验实验室2023.1.10叶绿树、肖惠玲未发现问题89南山局深圳弘天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8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0南山局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同瑞门诊部2023.3.28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1南山局深圳蕴康口腔门诊部2023.3.28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2南山局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7庞忠、钟美俞未发现问题93南山局深圳时屿医疗美容门诊所2023.3.25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4南山局深圳沙河医院白石洲社康中心2023.3.23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5南山局深圳弘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2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6南山局深圳美臣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2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7南山局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文昌街社康中心2023.3.22庞忠、徐彬未发现问题98南山局深圳沙河医院高发社康中心2023.3.22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99南山局深圳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1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0南山局深圳小珂丽格医疗美容诊所2023.3.21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1南山局深圳悦丽医疗美容诊所2023.3.15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2南山局深圳仟贻医疗美容诊所2023.3.15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3南山局深圳同佳门诊部2023.3.15庞忠、钟美俞限期整改(已整改)104南山局深圳思蓓雅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5南山局深圳美之善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3.2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6南山局深圳美人邦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2.23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07南山局深圳贝漾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2.23庞忠、阳金平限期整改(已整改)108南山局深圳伊慈佑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2.20庞忠、钟美俞未发现问题109南山局深圳科康美门诊部2023.2.20庞忠、钟美俞限期整改(已整改)110南山局深圳鹏爱医疗美容医院2023.2.14庞忠、徐彬未发现问题111南山局深圳穆生海医疗美容诊所2023.2.8庞忠、汪灵未发现问题112南山局深圳田厦门诊部2023.1.16庞忠、阳金平未发现问题113坪山局深圳市坪山区妇幼保健院老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24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14坪山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24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15坪山局深圳张尧天中医(综合)诊所2023.3.23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16坪山局深圳市坪山区妇幼保健院秀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23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17坪山局深圳黎思祥口腔诊所2023.3.20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18坪山局深圳牙牙康口腔诊所2023.3.17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19坪山局深圳市坪山区妇幼保健院沙田社区健康服务站2023.3.17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20坪山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田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23.3.17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21坪山局深圳惠民门诊部2023.3.17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22坪山局深圳麦瑞口腔门诊部2023.3.15谢爱云、熊家乐未发现问题123深汕局鹅埠镇上北村张丽春卫生室2023.3.30陈俊廷 彭钰峰未发现问题124深汕局鹅埠镇鹅埠社区陈景文卫生室2023.3.29陈俊廷 彭钰峰未发现问题125深汕局后门镇民生村施美绸卫生室2023.3.27陈俊廷 彭钰峰未发现问题126深汕局赤石镇赤石村许鸿江卫生室2023.3.23陈俊廷 彭钰峰未发现问题127深汕局赤石镇新联村余远流卫生室2023.3.23陈俊廷 彭钰峰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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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12部分)

    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第12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52283U法人法定代表人刘坤案件来源监督抽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山药片(批号:C210622),经昭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后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山药片(批号:C210622)995kg,2.没收违法所得24075.84元,并罚款1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3〕A13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4/6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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