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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75期)

    企业名称沈阳市益君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7日-2023年03月0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沈阳非凡荣兴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5日-2023年03月16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沈阳科元诊断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3日-2023年03月2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7日-2023年03月30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开展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内容不全面的问题;设施与设备方面存在未及时更新运输设施设备档案的问题;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签订的运输协议未明确在途运输时限的问题。处理措施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许昌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报告即生产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7-2号处罚名称许昌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报告即生产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对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未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相对人名称许昌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98700374N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鲁建国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叁万元罚款(¥:30000)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肌苷注射液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1-2号处罚名称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肌苷注射液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肌苷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170459631H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留智处罚结果1.没收劣药肌苷注射液;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安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71号处罚名称河南安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安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安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56NP2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彦丽处罚结果1.没收医用外科口罩24000只;2.没收违法所得6460元;3.罚款13706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2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77期)

    企业名称葫芦岛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1日-2023年03月23日所在地市葫芦岛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中药饮片库无专用养护工作场所的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首营企业的资料审核不严、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料不规范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未签订《冷链运输互助协议》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普通合伙)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普通合伙)注册号4401110002680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广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84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68223P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环岗一路19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广练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对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登记编号:GW202202421),报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丝安妮化妆品厂生产的“羽丝蕊赋新精华膜”(批号:BK210512AF2,限用日期:2024/05/11)未按备案配方投料生产,检出标签未标识的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未检出标签标识的苯氧乙醇,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生产名称为“羽丝蕊赋新精华膜”的化妆品(批号:BK210512AF2,限用日期:2024/05/11)25盒,于2021年5月25日发货给客户共19盒,自检消耗一盒,留样5盒,单价为4.5元/盒,违法所得共计85.5元,货值11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0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二、罚款10000元(从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希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9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希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641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晓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96号当事人:希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T8N1T;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荔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晓龙;根据《关于对广州美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 1068号)及《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2022年217号)文件载明,2022年9月1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到当事人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标签标识成分与备案资料不一致,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3瓶。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上述产品留样进行销毁。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60),于2022年7月14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共1971 瓶,其中留样3瓶,成本价为3.5元/瓶,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产品8瓶供其抽样。至2022年9月1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到当事人处监督检查时为止,当事人没有对外销售过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标签标识成分、备案资料成分、实际成分均不一致。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将上述产品1960瓶交由广东省中科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公司销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898.5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2022年217号)、现场照片及当事人提供的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实际成分与标签、备案均不一致,即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2、33条第1项从轻情节中第②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批号:XMVG0803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7 )的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标签虚假的锐蔻氨基酸烟酰胺维B5丝滑身体乳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1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5340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秀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12号当事人: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某2022年5月19日,根据执法监督检查安排,我局发现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一款化妆品,该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有品名:康妆染发膏、国妆特字G20203076、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南四排18栋9号、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67。经核实,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产品,这批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且当事人未取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经清点,现场有康妆染发膏(栗棕色)5支,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扣押了上述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了该批康妆染发膏产品,在产品上标注了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及其化妆品许可证号和特证号,2022年4月当事人生产了康妆染发膏(自然黑)14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板栗色)5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咖啡色)5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亚麻色)4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棕黑色)12箱,36支/箱;康妆染发膏(栗棕色)20箱,36支/箱;及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留样5支。至被查之日除了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留样5支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4.5元/支。经调查我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为9742.5元,违法所得为972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一队责改字[2022]060201号),责令当事人按要求进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经核实,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563号)];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724号)];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1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获得染发类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假冒他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1号),证明当事人有多次违法行为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3月2日我局召开听证会。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其提出的处罚建议已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听证时当事人声称的经济困难,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决定维持办案单位的处罚建议,请办案单位做好处罚决定书送达及相关后续工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罚则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虚假标签,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 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可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且当事人从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3次,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重级别。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720元;二、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康妆染发膏(栗棕色)5支;三、处以罚款140000元。合计罚没款14972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720元;三、没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康妆染发膏(栗棕色)5支;四、处以罚款140000元。合计罚没款149720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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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电生理及血液动力学记录系统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3-095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产品因发现部分ComboLab系统缺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标签等问题,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电生理及血液动力学记录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83211915)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04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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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巫山淫羊藿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UGM4R11法定代表人张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40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2023年2月2日,接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巫山淫羊藿情况通报的函》(南市监函〔2022〕49号),函称其辖区宜宾市南溪区壶翁中医诊所从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巫山淫羊藿(生产企业: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2001),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杂质】不符合规定。并附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B2022YC00433)、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复印件。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99.31元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99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4-12处罚有效期2024-4-12公示截止期2026-4-12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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