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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万荣县局开展2026年药品监督抽检工作

    为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近日,万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上销量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药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筑牢药品安全防线。本次抽检聚焦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等关键品类,覆盖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经营使用单位,做到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应抽尽抽。抽样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执行抽样规范,确保样品批号统一、包装完好、储存合规,抽样记录、凭证填写及封签流程全程规范可追溯。截至目前,已对40批次药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将立即依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处置结果及时录入山西省药品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万荣县局将以药品抽检为抓手,持续强化药品全链条监管,加大日常巡查、靶向抽检和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提升药品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药品经营检查(2026年第78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序号1企业名称营口市科伦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1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 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 2.辽宁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专项检查。 存在问题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药品不满足存放要求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营口市老边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27日-2026年4月27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 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 2.辽宁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专项检查。 存在问题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人员培训问题。 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辽宁奉天中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检查(2026年第77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序号1企业名称辽宁奉天中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5月7日-2026年5月8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陕西汉唐制药有限公司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局对陕西汉唐制药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和审核,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检查时间检查结论陕西汉唐制药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草堂四路18号铁铵锌铜维B1糖浆(规格:复方,包装规格:10ml)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13日符合要求西安太极药业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造字台路99号地诺孕素片(规格:2mg)(激素车间片剂激素类生产线)2026年3月4日-2026年3月6日符合要求西安顺康制药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131号散剂(含中药前处理)(二车间散剂(含中药前处理)生产线)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27日符合要求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刘湾生态工业园丸剂(水丸、浓缩丸)(102车间丸剂生产线)*(103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104车间中药前处理生产线)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3日符合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陕西省
  • 湖南星博达耀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案(湘药监械罚〔2026〕7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6〕7号当事人湖南星博达耀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1103MA4PKQLF3R法定代表人周玉祥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531.75元;2.处2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8531.75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5月14日备注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湖南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注销胡刚健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502225130312),并予以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辽宁省沈阳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案(沈西市监处罚﹝2026﹞1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西市监处罚﹝2026﹞14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6-05-11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机关: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6340682829T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辽宁省
  • 辽宁省沈阳成泽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医疗器械销售案(沈皇市监处罚﹝2026﹞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6﹞7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6-05-18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7元; 2、罚款30.59元。 罚没款合计77.259元。罚款金额(万元):0.003059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品。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处罚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数据来源单位: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5MB05402774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辽宁省
  • 广东省广州赫恩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案(穗花市监处罚〔2026〕44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44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04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委托广州天翼化妆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经营的赫恩极地酷能氨基酸沐浴露菌落总数经抽样检测,结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④《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无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涉案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委托生产并经营的赫恩极地酷能氨基酸沐浴露(生产批号:HEYG027)22瓶;2.没收违法所得204.2元。3.罚款10000元。合计10204.2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赫恩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MA59A2F18H法定代表人:张晓江处罚决定日期:2026-05-15公示截止期:2029-05-15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广东省暨南医药研究(广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案(穗花市监处罚〔2026〕47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6〕47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1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135ha”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标有“FOUMANNCTF135HA”医用透明质酸钠批复修复液。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罚内容:1、罚款50000元;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标注有“FOUMANNCTF135HA”医用透明质酸钠批复修复液8000瓶。3、没收违法所得101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0150元。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暨南医药研究(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D6CPE72法定代表人:许家荣处罚决定日期:2026-05-18公示截止期:2027-05-18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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