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西市监处罚(2023)0317号案件名称陕西凯丰沐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凯丰沐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码/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6880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惠志峰主要违法事实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歌娅香薰精油按摩乳2瓶;3、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25.6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指定银行缴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7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243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泽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6号当事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5625040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可作厂房使用)法定代表人:黄泽钦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受当事人委托,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生产“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产品406支,其中自检3支,留样3支,并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400支给当事人,单价2.3元/支,销售额共计920元。2023年4月2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产品400支全部售出,单价6.85元至12.9元不等,总销售额为3530.52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有效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83.48元,违法所得为3530.52元。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的“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外包装未标注有效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3530.52元;二、处以罚款11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康健诊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9227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康健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0号当事人:广州康健诊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UH0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东约大街9号129-130商铺法定代表人: 王康健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是一家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到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在诊所药房发现肌苷片2瓶肌苷片2瓶,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在治疗室发现注射用炎琥宁30支(10支/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三磷酸脉苷二钠注射液35支(10支/盒),有效期2023年5月9日;盐酸异丙嗪注射液9支(10支/盒),有效期至2022年1月;维生素B6注射液13支(10支/盒),有效期至2021年3月;氯化钾注射液2支(5支/盒),有效期至2023年2月,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由于上述过期药品有些并非整数盒,经核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为176.7元。在超过有效期后暂无证据证明有销售、使用过,故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0。另,当事人提供的部分索证索票资料显示其诊所的药品是从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药品的完整进货查验资料,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且尚未销售,同时,因三年疫情影响目前经营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使用的过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肌苷片2瓶(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注射用炎琥宁30支(有效期至2023年1月)、三磷酸脉苷二钠注射液35支(有效期2023年5月9日)、盐酸异丙嗪注射液9支(有效期至2022年1月)、维生素B6注射液13支(有效期至2021年3月)、氯化钾注射液2支(有效期至2023年2月);二、处以罚款10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3〕2号案件名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华宣飞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浙江经济广播与杭州御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月一签的方式分别在2023年2月27日、3月30日签订《广播广告承揽合同》,以6000元每月的总费用,约定2023年3月份和4月份每天5:00-6:00时段为御寿堂品牌发布广告。浙江经济广播于2023年3月12日至3月31日、4月19日至4月29日共32天在其所属“健康早一点”栏目中发布“虫草养元液”相关广告,由于广告发布时间属于凌晨时段,广告发布费用较其它常规时段偏低。该款“虫草养元液”为御寿堂品牌保健食品,全名为“弼康牌虫草(菌丝体)养元液”,由贵州金弼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健康早一点”栏目时长约54分钟,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约27分钟,浙江经济广播在每个阶段的头尾各播放一次广告,在2023年3月12日至3月31日、4月19日至4月29日这两个时间段内每日播放4次御寿堂广告,其中2次为“虫草养元液”广告,每次时长大约1分钟。该广告为浙江经济广播设计、制作、发布,其内容与当事人提供《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陕食健广审准许字〔2023〕第0959号)中所编发广告批准文号“陕食健广审(声)第270812-00033号”的音频广告不符,系当事人经过话术变更后发布的广告内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杭州御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于2023年3月12日至3月31日、4月19日至4月29日在其所属的“健康早一点”栏目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保健食品“弼康牌虫草(菌丝体)养元液”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违法广告已停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6295.08元;2.罚款12590.16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8885.2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7-2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宝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61944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周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1号当事人:广州宝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6JA048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江路132号A栋212室法定代表人:邱周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委托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产品,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交付“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产品各30支。该产品是一种液态日用化工产品,以涂擦方式施用于人体皮肤发挥美化、修饰的作用,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上述“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外包装上标注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60829,经核实上述备案号的产品为“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该产品于2023年3月30日首次备案。上述“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外包装上标注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60821,经核实上述备案号的产品为“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该产品于2023年3月31日首次备案。截止2023年3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均未通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故当事人在2023年3月19日销售的“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均为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9日共销售上述“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各29支,销售单价从为7.9元或7.4元,销售金额为439.2元。另有“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各1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54.34元(439.2元÷58×60=390.61元),违法所得为439.2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39.2元;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另, 将扣押的“德沃之谜水杨酸细致毛孔霜”及“德沃之谜壬二酸净颜凝露”各1支退还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620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泽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MLKTXL工商注册号110115027765373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张天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7号院1号楼B1-30商铺开设的美发沙龙(招牌“泽钰美发”),在其经营场所库存的化妆品产品中,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愈美染发膏-丝丽芳香系列”。涉及型号: M/45,1盒。“愈美染发膏-新乐彩芳香系列”。涉及型号: 8/43,1盒。“炫即系列染发膏-发彩染发膏”,涉及型号: 0/11,1盒。经查,上述化妆品均是都是当事人用于经营(使用),为客户做染发项目时所用的化妆品。 当事人在调查中称购进上述产品时知情的相关工作人员均已不在该处工作,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电话联系询问此前采购人员购进价格称购进实际价格不等,无法记清,只能回忆没有特价时价格约为50元/盒。执法人员查询“淘宝网”该系列染膏普遍售价45至60元。因此承办人认定上述共计3盒染膏货值金额约为150元,不足一万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7-2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10-24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1348833.68491414481141淮北6721629.313193166716414亳州1524529.21453221725315宿州11911126.816342914871113蚌埠86414339308137215315阜阳12181032.7113231111014269淮南11161229.115325101666732滁州1289931.51234781409317六安1522637.3437872253346马鞍山1592448.3150232262405芜湖1835234.374056130111810宣城2155132.91082213721473铜陵7851546.5221315115131611池州1495735.3631212139101512安庆9911337.35304142044434黄山1668341.6341251171227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麦科视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由于产品DAP测量值和实际值可能存在偏差,安徽麦科视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口腔颌面锥形束体层摄影设备(注册号: 国械注准20223060580 )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拜城县丝逸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6MA790MLD8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世俊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拜市监食药处罚〔2023〕103号违法行为类型: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试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种19盒:(1)优色·植物酵素多彩染发膏,6盒;(2)金丝雅 氨基酸补水精华染发倒模,7盒;(3)炫彩国际柔亮保湿染发膏,6盒;2.并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7/2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7/24公示截止期:2024/7/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霍城县舒正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3MA7ACD9M7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左丽娜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霍县)市监(处)字[2023] 60 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检查时,当日销售的处方药拉西地平片三精司乐平片,无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7/2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7/24公示截止期:2024/1/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