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成分店注册地址:儋州市东成镇东成三角街02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彩虹身份证号:4601001972****8020负责人姓名:杨彩虹身份证号:4601001972****8020直接责任人:杨彩虹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D3QY3F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成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353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53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东成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涉案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22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2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8.10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53号-药品流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成林海分店注册地址:儋州市西华农场场部西华正街法定代表人姓名:何世荣身份证号:4600031990****7254负责人姓名:何世荣身份证号:4600031990****7254直接责任人:何世荣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BRJ3T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成林海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350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50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菁华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成林海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涉案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28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8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8.10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50号-药品流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那大金丹分店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解放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苏志兰身份证号:4600321977****3362负责人姓名:苏志兰身份证号:4600321977****3362直接责任人:苏志兰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48164428D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那大金丹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329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29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那大金丹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涉案货值金额18.5元,违法所得18.5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18.5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8.10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29号-药品流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海南寿南山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马井海之林分店注册地址:儋州市白马井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姓名:钟儒江身份证号:4600031981****4659负责人姓名:钟儒江身份证号:4600031981****4659直接责任人:钟儒江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348163601R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海南寿南山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马井海之林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330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30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海南寿南山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马井海之林分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涉案货值金额39元,违法所得39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39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8.10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330号-药品流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店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艳利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178886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咸渭)市监处罚〔2023〕06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9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处罚有效期:2023/8/9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0.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8/9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4555670040J数据来源单位:咸阳市渭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4555670040J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婵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检查时间2023年07月12日-2023年07月12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未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的审核管理程序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55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穗天市监处罚〔2023〕556号注册号4401060022308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花子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556号当事人: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0AQ6D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25号3107房法定代表人:刘花子身份证号码:****2023年6月8日上午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转来的国家抽样检验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3A05389)显示: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歌兰地 紧肤保湿霜”(批次20230202-1)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维甲酸等8中组分’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同时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移送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相关线索的函”,显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的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歌兰地 紧肤保湿霜”的《检验报告》(NO:2023A04007),显示:同一批次(20230202-1)产品的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微生物、激素’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两个不同的《检验报告》检测的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品,虽然检验项目略有不同,但检验结果均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在6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将两个《检验报告》(NO:2023A05389、NO:2023A04007)送达当事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香品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化妆品“歌兰地 紧肤保湿霜”的备案人(备案凭证号:粤G妆网备字201809**)。 2023年1月25日,当事人委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有限公司生产“歌兰地 紧肤保湿霜”(批次20230202-1)***盒,于2023年2月16日购进***盒(实际收货**盒,其中**盒为对板样品),进货单价为**元/盒,总计进货金额**元。产品购进后,拟以***/盒的单价销售。经国家抽样检验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上述同一批次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2023年6月7日,当事人收到广州市**有限公司召回上述批次产品的通知,即将**盒产品退回厂家,其中3盒对样产品已试用,无法退回。同时于2023年6月7日收回厂家***盒“紧肤保湿霜”退货货款**元。该批次产品,因无销售,无营业收入。无库存。该批次产品总货值金额***元。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问题产品未曾销售,无营业收入,违法所得为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国家抽样检验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3A05389)、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报告》(NO:2023A04007)等关联资料,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6月8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本案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证照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4、当事人2023年7月26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并购进化妆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5、 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天韵货品销售单》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索证索票、进销存制度等情况;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及所附产品外包装包材照片,证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的备案人及委托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与被抽检的产品一致;7、《召回通知》、《回函》、《产品召回排查表》、《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次的说明》、《产品召回记录表》、《香品园货品退货单》、微信退款截图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的情况。本局已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案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销售,违法所得为0,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8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针对在 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 2023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限期改正意见,要求于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5 号)等规定,我局拟对我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 1)予以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见附件 2),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特此公告。附件:1. 海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 2. 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附件1海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备案号企业年报状态地点1海水珍珠层粉琼G妆网备字2014000085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2海水珍珠粉琼G妆网备字2014000094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3珍珠焕颜紧致面膜粉琼G妆网备字2014000115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4海之南海水珍珠面膜粉琼G妆网备字2014000220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5海之南珍珠美肤面膜粉琼G妆网备字2015000142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6海之南高级御品珍珠粉琼G妆网备字2016000042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7海之南 珍珠晒后修护冰膜琼G妆网备字2017000093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海口市8海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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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 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涉及产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备案人备注:相关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可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898-6683265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3〕8号案件名称福建省扬祖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菟丝子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省扬祖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706920907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建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规定的菟丝子,违法所得为104.6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4.6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23.8.8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8月4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3〕8号当事人:福建省扬祖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706920907住所:***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身份证号码:***2023年5月5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扬祖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闽药监科核函〔2023〕12号)。该通知所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23D1136)显示,福建省扬祖医药有限公司被抽样的菟丝子(标示生产单位: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601,规格:统),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收到通知后,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5月23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菟丝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未发现有涉案药品,本办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2月29日以***元/kg、***元/kg的价格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单位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601、规格统的菟丝子各10kg,共计20kg。购进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医院3kg,得款292.8元;于2022年11月25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光泽县医院5kg,得款***元;于2022年12月15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医院2kg,得款195.2元;于2023年1月10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医院5kg,得款498.5元;于2023年1月13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医院3kg,得款299.1元;于2023年3月14日以***元/kg的价格销售给***中医院0.5kg,得款50元。此外,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供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1.5kg,得款141元。当事人销售(含供抽样)上述菟丝子20kg,总计得款1964.6元。扣除购进成本18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菟丝子实际得款为104.6元。上述中药饮片菟丝子在当事人仓库被监督抽样,经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收到供货单位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药品召回通知单》后,向下游客户发出《药品退回通知单》,因下游客户已将所购进的菟丝子全部使用,未实际召回。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菟丝子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检验报告单、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药品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完整;储存、销售、出库复核上述菟丝子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孙建明及质量负责人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经营(批发)资质以及林莉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扬祖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闽药监科核函〔2023〕12号),证明案件来源;3.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D1136)、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菟丝子为劣药;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出库单、药品召回通知单,当事人采购订单、购进发票、采购明细、销售明细、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药品退回通知单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菟丝子的购进单位、购进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节及当事人配合实施不合格药品召回行为;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成品检验报告单、销售票据复印件及当事人审核证明、质量保证协议等,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且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采购订单、购进发票、采购明细、收货记录、验收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药品的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完整;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当事人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温湿度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储存、销售、出库复核药品未违反相关规定且有完整的记录。2023年7月25日,本办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办提出陈述、申辩。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示生产单位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601、规格统的菟丝子,经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菟丝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菟丝子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检验报告单、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采购与收货记录、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销售、出库复核药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菟丝子是劣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4.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8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赛尔金生物医学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16268897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应景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械处字〔2023〕100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南京赛尔金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334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3.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8-8处罚有效期2024-2-7公示截止期2026-8-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