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大连源盛泰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3年08月09日-2023年08月09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产品备案情况;2.企业质量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创科医疗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5日-2023年08月15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体系不健全问题,进一步明确产品备案、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等部门岗位职责。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大连明海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0日-2023年08月10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产品备案情况;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企业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图,补充今年培训计划。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大连尚雅贸易有限企业类型境内责任人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8日-2023年08月28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产品备案情况;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备案产品档案,未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大连浙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6日-2023年08月16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补充完善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和受托生产企业更换制度。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百肤秀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4日-2023年08月24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等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产品备案情况;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建立受托生产企业更换制度。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第一百零六门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1MA78M48U4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秀芳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县市监处罚[2023]10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种类:警告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决定处罚。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0处罚有效期:2098/10/9公示日期:2023/10/12公示截止期:2024/1/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北郊路华荣美发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502MA78X1P5X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君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城所处罚〔2023〕159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烫道健康倒模烫一套2袋、三荣美丝角蛋白修护发膜1盒。三、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0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1处罚有效期:2029/12/31公示日期:2023/10/12公示截止期:2026/10/12备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哈密市建国南路鹏迪美业购进烫道健康倒膜烫一套2袋(A/B剂)。烫道健康倒膜烫标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81,执行标准:GB/T29678,袋内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9月9日(B剂1袋)2022年8月21日(A剂1袋)。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第四层、第五层,产地:广州。烫道健康倒膜烫每套进价70元,每套可供2人烫发,烫染服务费120元/次,共1套,货值240元;三荣美丝角蛋白修护发膜于2023年2月初从哈密市建设西路本意美业购进2盒。三荣美丝角蛋白修护发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61,执行标准:QB/T4077,瓶内净含量880ml,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3月10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塘荔路3号A1栋、B栋,产地:广州。三荣美丝角蛋白修护发膜每盒进价50元,每盒可供3人做头发护理,头发护理服务费50元/次,共2盒,已使用1盒,还剩1盒,货值150元;以上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总额为390元。以上化妆品均已超过产品有效期,并且在超过产品有效期后未使用。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发票,也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寿好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1QPF6D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38号长青楼西外6号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经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年9月1日,执法二大队到湖北智鹿好人家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阴凉柜门敞开,柜内温湿度计显示27.4℃(该温湿度计于2023年8月29日校验),柜内发现2种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不超过20℃的药品,分别是浙江国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合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该药店未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审批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没有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种药品外包装盒标示保存温度为20℃,阴凉柜内温度为27.4℃,没有达到药品外包装盒所标示的保存温度要求。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店负责人当场改正,9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店阴凉柜内温度15.5℃。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管理不符合药品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3.照片2张,证明药品外包装保存条件的书证;4.照片3张,证明阴凉柜温度超过保存条件的书证;5.询问笔录1份,证明阴凉药品管理不规范的书证;6.照片2张,证明温湿度计显示及检验合格的书证; 7.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书证。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9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示的储存温度的说明进行保管,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规定予以处罚。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无违法记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进行整改,复查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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