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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齐齐哈尔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予以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百年康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黑龙江百年康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口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海金沙饮片案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海金沙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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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达(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20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丹达(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B7NCX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晓龙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2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62343639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201号(银行输入码:2823008201)当事人:丹达(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7NCXR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1574室法定代表人:邱晓龙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等业务,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丹达护肤专营店”销售各类化妆品等。2023年3月10日开始至2023年9月7日为止,为了提升销量和口碑,当事人在该网店豆宜美草本益肤霜销售页面(链接:https://item.jd.com/10072155764375.html)发布“去螨虫”等内容的广告。经核查,当事人该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51576,该商品实际并不具备去螨虫功效,上述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接到相关反映后,当事人及时对页面进行了整改,于2023年9月7日把上述广告内容处理去除。经查,当事人涉案网页广告为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50元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当事人涉案广告页面打印件,当事人涉案广告合同,举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2023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50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新德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BTJ6BB3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菊仙违法行为类型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52472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509号银行输入码:1523002509当事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新德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BTJ6BB3W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835弄5号101室负责人:郭菊仙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开设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德路835弄5号101室的药店,主要从事药品的销售,已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4月19日起,当事人销售的由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酸片”销售价格由5.7元调整至9.9元,由当事人总公司统一调价,并在销售系统内将销售价格设置为9.9元,但当事人货架上的价格标签因工作疏忽并未调整,仍标价为5.7元,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所销售的“叶酸片”标价均为正确的价格。截止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线下销售2瓶“叶酸片”,销售金额为19.8元,因标价与结算价格不一致导致多付价款共计8.4元。案发后,当事人即更改了价格牌,将价格调整至9.9元,并张贴了公告,将多收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并致歉。截止至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已完成全部的退还差价工作,共计8.4元。另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存在将保健食品“益生菌冲剂儿童型(国食健字20090336)”与普通食品“茯苓赤小豆薏苡仁茶”混放销售的情况。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5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所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多收款项并制作新的标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违法行为二:当事人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大写)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不服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上海市
  • 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药品案(黔药监行罚〔2023〕29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3〕29号案件名称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423981Y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曲文主要违法事实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药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8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
  • 南昌健鹏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69 号案件名称南昌健鹏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健鹏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739175036E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林亮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66 号案件名称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32253008X7法定代表人姓名付建忠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67 号案件名称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00746093231F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永斌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阿拉善盟祥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内药监处罚〔2023〕508号)

    信用主体名称:阿拉善盟祥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MA0MW17E3C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508号处罚名称:阿拉善盟祥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阿拉善盟祥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左旗益寿堂药店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2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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