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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植颖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0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植颖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A9DG9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钟斌洋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3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33043636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015号当事人:上海植颖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斌洋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9DG9K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经查明:当事人注册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主要从事化妆品等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有两家网店:“高姿植颖专卖店”、“百雀羚植颖专卖店”,由当事人自行运营,分别开设于2020年9月上旬、2018年6月上旬。自2022年8月9日起,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高姿植颖专卖店”上架了名为“高姿黑金精粹霜补水保湿滋润紧致抗皱乳液抗衰老面膜淡化细纹正品”的商品,并在销售网页中发布了“抗衰老”、“滋养”等广告宣传内容。自2023年5月1日起,当事人在天猫网店“百雀羚植颖专卖店”上架了名为“百雀羚面膜八倍水倍润精华霜补水保湿草木官方旗舰店百雀官网正品”的商品,并在销售网页中发布了“滋养透亮白皙”、“核心功效:修护、滋养”等广告宣传内容。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宣传的上述两则广告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行设计发布上述两则广告,没有广告费用。至2023年6月20日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涉案广告内容。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5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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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836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342131115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颖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06993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4365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第122023008368号当事人: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342131115B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M29室经查,当事人欧岚(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D108室,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其天猫旗舰店名为“XIX旗舰店”。当事人在天猫平台“XIX旗舰店”销售的XIX水性健康指甲油,产品备案号为沪G妆网备字2019022204,生产日期为2020年02月28日,保质期为3年。2023年03月14日,抽检机构共购买10瓶该款指甲油,每瓶售价15.993元,共159.93元。购买时,该款指甲油已过使用期限。现当事人对已过使用期限指甲油进行销毁。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综合成本为9元/瓶,实际销售已过使用期限指甲油10瓶,每瓶售价15.993元,销售额为159.93元,进销差价69.93元,不缴纳税收。故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货值金额159.93元,违法所得69.93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销售订单复印件,证明抽检机构购买该款指甲油用于抽检的客观事实;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抽检机构提供的商品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已过使用期限的客观事实;4.2023年0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款指甲油已过使用期限的客观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的客观事实;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2023年0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第1220230083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陆拾玖圆玖角叁分元;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陆拾玖圆玖角叁分元、罚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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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众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药监药生罚〔2023〕8号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众志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982MA390F7Y44法定代表人姓名严志艳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2、没收销售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樟树局 2023.1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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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药监药生罚〔2023〕6号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9823329606494法定代表人姓名敖建青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没收销售违法所得;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樟树局 2023.10.3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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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睢宁县庆安镇卫生院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睢市监处罚〔2023〕006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睢市监处罚〔2023〕0061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睢宁县庆安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24466900780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沈永孜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附件2: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9项之规定处罚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脉冲指尖家用血氧仪95个。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6/11/3处罚机关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4014093471P数据来源单位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4014093471P备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脉冲指尖家用血氧仪95个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 时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东沽罚[2023]453号当事人:时伟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6************2023年8月25日,我局接委信访办转办件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每周三在河东忠仪医院,河东百草堂违法收售药品;2023年8月30日和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到被举报地点周边进行摸排和现场检查,9月6日在河东百草堂医院附近发现当事人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持有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对当事人持有的药品实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左右开始收售药品,当事人未建立收购、销售药品的记录;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天津河东神农百草医院门口违法收售药品,共收购富马酸喹硫平片(恩瑞康,25毫克/片,20片/盒)120盒,每盒14元,富马酸喹硫平片(恩瑞康,0.2克/片,20片/盒)3盒,每盒11元,奥卡西平片(曲英,0.15克/片,50片/盒)4盒,每盒30元,阿立哌唑片(安律凡,5mg/片,10片/盒)51盒,每盒7元,阿戈美拉汀片(维度新,25mg/片,14片/盒)5盒,每盒33元,阿戈美拉汀片(阿美宁,25mg/片,14片/盒)8盒,每盒,30元,依洛尤单抗注射液(瑞百安,1mL:140mg/支/盒)20盒,每盒70元,利培酮片(维恩通,1mg/片,20片/盒)14盒,每盒35元,奥炙平片(再普乐,5mg/片,28片/盒)3盒,每盒72元,氢溴酸西酞普兰片(喜普妙,20mg/片,14片/盒)8盒,每盒16元,盐酸舍曲林片(左洛夏,50mg/片,14片/盒)9盒,每盒21元,胰岛素笔式数显注射器(诺和笔novopon5)1盒,每盒29元,共计5047元;上述药品当事人以每盒加价1元的价格出售,共246盒,货值金额5293元;据当事人所述,由于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上述药品有部分当事人准备自用;当事人收售的药品无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当事人收售的药品是在天津河东神农百草医院和河东忠仪医院门口向往来人员收售,当事人无法确定收售药品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没有收售药品人员的联系方式;据当事人确认销售了富马酸喹硫平片(恩瑞康,25毫克/片,20片/盒)20盒,收购价格14元,每盒加价1元售出,收入3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收售药品的记录,已无法确定当事人收售其他药品的数量和金额;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持有的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持有残疾证,患有精神疾病,当事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证明当事人非法收售药品的现场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收售药品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4、当事人提供的残疾证,住院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书,证明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的事实。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直接送达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鉴当事人为残疾人士,患有精神疾病,当事人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建议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收售的药品共12种,共计246盒;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2700元,总计罚没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你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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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2023年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示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2023年度省药监局工作计划,我局经组织核查中心开展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GMP符合性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检查结果公示如下: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高港大道6号无菌原料药[头孢美唑钠(冻干粉)]1号生产线、原料药(无菌原料药盐酸金霉素)2号生产线、粉针剂1号生产线2023年7月18日-7月21日依职责GMP符合性检查符合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福政路10号大容量注射剂三层共挤输液用袋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非最终灭菌;含抗肿瘤药)2023年7月6日-7月9日上午依职责GMP符合性检查基本符合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46号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注射剂一号线、小容量注射剂车间注射剂二号线2023年7月19日-22日依职责GMP符合性检查符合福建天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庄北路28号大容量注射剂(玻璃输液瓶、五层共挤输液用袋、三层共挤输液用膜(1)制袋)、小容量注射剂2023年8月9日-8月12日依职责GMP符合性检查符合福建省闽东力捷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柘荣县制药工业路1号冻干粉针剂生产线、粉针剂生产线、无菌原料药生产线2023年8月2日-8月5日依职责GMP符合性检查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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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5************6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处罚内容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2.罚款15000.00元;3.没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50瓶法蒂姿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45瓶法蒂姿小颗粒玫瑰籽海藻面膜(批号:NP2023041801);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14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6日处罚有效期1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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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zilaix资莱皙海藻颗粒面膜(批号/MFG:YZ23030201F)“菌落总数”项目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00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zilaix资莱皙海藻颗粒面膜(批号/MFG:YZ23030201F);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3、罚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1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4日处罚有效期1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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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谭*凤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稽妆罚〔2023〕200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菌落总数”项目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275盒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AOLANZHI奥兰芝鲜茶蜜萃晶润面膜”(批号:SJE150C);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278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4日处罚有效期1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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