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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药监局统一安排部署,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监管系统以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为抓手,深入排查化解药品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市药品市场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全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案件通报如下。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美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案2023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94瓶(其中26瓶已使用),货值金额27万余元,违法所得764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药品属于医疗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同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二、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诊所使用劣药案2023年4月28日,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天山区某诊所药房货架上存放有“人胎盘组织液”等4种药品共计4盒,均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三、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2023年3月22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磨沟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经营场所待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等5个品种药品共25盒,不能提供以上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没收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连花清瘟胶囊等5个品种药品25盒、没收违法所得3396.8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义务案2023年4月至8月期间,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对沙依巴克区某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方某服务公司未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五、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皮肤管理中心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2023年7月1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皮肤管理中心使用的6个品种化妆品共计48支均无中文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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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411期)

    企业名称辽宁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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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市区喀什西路天美妆品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乌高(新)市监化处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市区喀什西路天美妆品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0104MA77QLD24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鲁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化处罚〔2023〕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0.2万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5处罚有效期:2026/11/30公示日期:2023/11/3公示截止期:2024/2/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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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21)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3〕14号案件名称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2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400763078105B法定代表人姓名韦超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2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壹角玖分(¥1750.19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3年11月14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0日备注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3〕14号-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示版).pdf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州百姓大药房公司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6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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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劣药血府逐瘀片(批号:220901)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流稽罚〔2023〕13号案件名称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劣药血府逐瘀片(批号:2209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73764410X4法定代表人姓名徐一民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12月7日以6元/盒的价格从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共购进1200盒的血府逐瘀片(批号:220901,规格:12片/板* 2板/盒,标识生产厂家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其中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该公司将上述批次药品以销售单价8元-16元/盒的价格销往广西辉鸿药业有限公司边阳店、南宁潘兴记诊所等单位共1168盒;2023年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从该公司抽样32盒,销售单价为16元/盒;销售收入合计为14086元。2023年8月2日从南宁潘兴记诊所等7家单位共召回168盒,召回金额共计1832元。至今该公司共销售1032盒,违法所得共计12254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血府逐瘀片(批号:220901)168盒。(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贰佰伍拾肆元(¥1225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29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4日备注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3〕13号-南宁华御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示版).pdf附件1_1_桂药监流稽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华御堂公司血府逐瘀片)-公示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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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89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57213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佛明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892号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X3E1A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龙门路龙愉园一巷一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黄佛明类型:内资企业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关于核查处理核查处置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的函》,函中显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法人黄佛明利用虚假《药学资格证书》办理备案。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3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8日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DA0208800。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办理该《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了黄佛明的《药学资格证》(编号为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25683),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人社局核实,资格证书编号为0301005025683的姓名为温某某,资格名称为助理经济师,且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黄佛明身份证号码不符。事实证明,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证明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81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份从事本案所涉的违法行为,早于现行法的施行时间,参照“从旧兼从轻”法理,需对比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旧法确认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既为旧法,也为轻法,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进行定性处罚。鉴于当事人在2022年10月28日已核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根据其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已经有足够的执业药师,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且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按减轻情节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当事人广州市骏明堂医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未取得护肤清洁类生产许可类别生产沐浴露产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6383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丘飞凤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47号当事人在未注册国产特殊化妆品批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润民育发防脱洗发液773盒、香精1桶,半成品2桶。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22.3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护肤清洁类的生产许可,未按规定制作生产记录,进行留样并记录,生产与备案产品名称不一致沐浴露,货值金额为12092元。由于当事人拒绝如实反映并提供涉案产品的去向或销售单据,我局现场检查亦未发现有相关销售资料,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经新调查,王xx承认收到沐浴露产品,并赠送部分产品给员工使用。目前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沐浴露出厂后已流向市场。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8020元。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要求润民公司出具不属实的《证明》,润民公司对上述《证明》称生产过涉案产品的情况予以否认,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的事实和经调查的事实不符,拒绝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决定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润民育发防脱洗发液773盒、香精1桶,半成品2桶,空瓶63个;罚款150000元。当事人未取得护肤清洁类生产许可类别生产沐浴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沐浴露24瓶;罚款24184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沐浴露、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湖南古汉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42号当事人湖南古汉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42MA4R4UKT73法定代表人张明伟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940.00元;2.处200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794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27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42号当事人:湖南古汉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2MA4R4UKT73住所(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新塘镇东健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明伟2023年 9月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省抽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10160),报告显示湖南古汉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批号为20220403、规格型号为17.5cm×9.5cm 平面挂耳非无菌型),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口罩带”项目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 9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公司确认上述批次型号的产品为本企业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4月3日生产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4000只。自2022年11月30日到2023年1月12日期间,以0.05元-0.10元/个不等的销售价格,分别销售至益阳市人民药店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等单位,销售金额合计为7940元,已全部销售完。企业收到上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产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7940元。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产品“口罩带”不符合湘械注准20202140962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古汉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菌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2.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10160)。3.湖南古汉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示批号为批号为20220403、规格型号为17.5cm×9.5cm 平面挂耳非无菌型)批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销售清单、《召回资料》等。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监械改〔2023〕090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案件性质:经审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你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后,能按要进行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40.00元;2.处200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7940.00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南省
  • 义乌市臻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义乌市臻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对批号为0************n·Teen 的20ml妆前乳组织生产时,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违法生产了1000支上述妆前乳,生产成本为2.5元/支,销售价格为3元/支,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经营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浙江省金华市
  • 余姚麦田摄影工作室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当事人购入“Dior粉底液”1瓶、“LANCÔME粉底液”1瓶、“ESTĒE LAUDER粉底液”1瓶、“i FiONA粉底液”1瓶、“bozzano啫喱膏”1瓶,“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1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故无法查实进货渠道及进货金额。尔后当事人将上述6款化妆品放于化妆室内用于化妆服务。截至案发,上述6款化妆品仍放于化妆室内经营使用,其中“Dior粉底液”、“LANCÔME粉底液”、“ESTĒE LAUDER粉底液”、“i FiONA粉底液”、“bozzano啫喱膏”瓶身上无中文标签;其中“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所提供的化妆服务包含材料费和人工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Dior粉底液”1瓶、“LANCÔME粉底液” 1瓶、“ESTĒE LAUDER粉底液”1瓶、“i FiONA粉底液” 1瓶、“bozzano啫喱膏”1瓶;2.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1瓶;2.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Dior粉底液”1瓶、“LANCÔME粉底液” 1瓶、“ESTĒE LAUDER粉底液”1瓶、“i FiONA粉底液” 1瓶、“bozzano啫喱膏”1瓶、“黑帝秀场造型动感喷雾”1瓶;3.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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