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宁波红鑫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经营,当事人常温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摄氏度,在常温区销售货柜内发现1盒头孢托仑匹酯颗粒(批号为CFPFCM8,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150470),外包装上表示“贮藏:遮光、密封,在凉暗处(遮光并不超过20摄氏度)保存”。在常温区销售货架上发现7瓶金银花露(批号为:230418A、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242020101),外包装上标示“贮藏:密封、置阴凉(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处)”。在常温区销售非处方药货架上发现4盒双葛醒脾和胃胶囊(批号为230103,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510),说明书上标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该药品为处方药。
再查明: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再次对宁波红鑫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阴凉区共发现51瓶(批号为:230418A、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242020101)。
另查明:孢托仑匹酯颗粒(批号为CFPFCM8,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150470)为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从湖北小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共购入1盒,共计95元,并未销售;金银花露(批号为:230418A、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242020101)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从浙江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买,共购入79瓶,共计277.15元,该药为当事人经营者赵江孩子食用,未销售,故无销售记录;双葛醒脾和胃胶囊(批号为230103,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510)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从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购买,共购入5盒,共计129元,2023年9月4日销售1盒,售价为42元,故可计算违法所得42元。以上货值共计501.1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予以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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