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公采药发〔2022〕4号)和省医保局《关于确认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结果的复函》要求,按照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程序,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湖北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目录(2025年第8期)予以公布,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依规采购使用。 附件:1.产品信息表(2025年第8期) 2.价格信息表(2025年第8期)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8月19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更加公开透明,在开展医用耗材价格联动和数据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价格联动机制,扩大覆盖范围至所有挂网医用耗材,开展此次价格联动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联动全国最低价 按照《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承诺公示制度》和《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各相关企业对照本企业医用耗材全国各省挂网价格,将非全国最低价的医用耗材在黑龙江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中申报“挂网动态调整申请--价格调整”,调整至全国最低价。 二、时间安排 1.价格联动企业维护数据时间:2025年8月21日-9月4日。 2.价格联动数据维护公示及申投诉时间: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9日,在此期间,相关企业可以在系统中投诉其他企业医用耗材未调整至全国最低价的情况。 3.无申投诉医用耗材价格联动的执行时间:2025年9月10日。 4.相关申投诉医用耗材产品申投诉处理完毕后公示(执行) 三、相关事宜及要求 1.为减轻相关企业数据维护工作量、预防数据冲突,我省不再单独开展2025年9月份医用耗材企业自主降价工作,系统会将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22日期间企业维护的自主降价数据纳入本次价格联动工作中,已维护的降价数据企业无需重复维护。 2.《黑龙江省交易订单数活跃的医用耗材产品明细》(附件1)、《2023年1月-2025年1月未进行过价格调整且存在订单的医用耗材产品明细》(附件2)为我省活跃和将重点监测监管的医用耗材数据,提示企业重点关注相关产品的价格。 3.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价格联动导致挂网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价的,经核查确认后,将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8月20日附件1:黑龙江省交易订单数活跃的医用耗材产品明细附件2:2023年1月-2025年1月未进行过价格调整且存在订单的医用耗材产品明细
各相关企业: 根据近期相关部门中成药价格治理政策,对照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已将存在价格风险产品信息点对点推送相关企业。 请相关企业及时点击:https://ggfw.ynylbz.cn/#/zcLogin登录查看弹窗提示,已读的消息可在“用户基础设置>>消息管理”菜单下查看。无相应提示者,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8月20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8月20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取消江西璟瑞药业有限公司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中选资格并将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递补供应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相关事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5〔66〕号)要求,我区备供企业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替补成为我区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主供企业,现开展我区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替补备供企业申报确认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非我区主供及备供企业(详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一)从同品种中选企业中选择一家企业替补为我区备供企业,申报企业须不同于我区的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二)替补备供企业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三)替补备供企业按价格最低进行确认,如价格相同,则依据其在我区上年度市场份额(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采购入库量)从大到小确定。三、申报方式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第十批国家集采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备供药品替补确认”项目,递交回执单(详见附件2)。四、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五、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非我区主供及备供企业目录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碳酸氢钠林格注射液替补备供企业申报回执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8月20日
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在网交易药品申报企业提出的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申请情况,现将有关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1)。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3606934。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 公示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dfdc3433-e59e-486e-8496-becd5262fa7b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 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特此公示。附件1:企业转厂拟变更名单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8月20日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为满足阿拉善盟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选择需求,保障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及时供应,并做好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精神,将开展阿拉善盟2025年第三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配送方式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二、报名范围拟在阿拉善盟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配送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的企业(含生产企业直配),且在全区其他盟市无配送权限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在全区其他任一盟市拥有配送权限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采取简化程序增加配送权限,即时提交材料,即时审核通过,不在此次增补报名范围内)。三、配送范围阿拉善盟范围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四、报名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配送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七)承诺配送区域为阿拉善盟各旗(区)所辖的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报名方式报名方式为线上办理,各企业需将报名材料扫描成清晰的PDF版(彩色),发送至阿拉善盟医药采购中心邮箱,并在邮件主题标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标明“药品、耗材或药品耗材”配送业务类型。六、报名时间时间:2025年8月20日—年2025年8月29日,请各企业按照时间要求发送报名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董文静 潘雪姣联系电话:0483-8350180邮箱:mylbzjdjczx@163.com七、注意事项(一)提交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清晰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的不予受理;(二)提交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附件1、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制,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按照顺序编制页码连续扫描;(三)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报名资格。(四)在其他盟市已开通当地配送权限的配送企业,可通过简化程序开通阿拉善盟地区的配送权限。八、办理流程(一)审核和公示1.审核。阿拉善盟医药采购中心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2.公示。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二)企业注册账户及资质维护如公示期满无异议,各配送企业需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进行注册认证,上传信用承诺书,待自治区审核通过后,企业进行资质维护。(三)配送区域开通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核验通过后,由企业联系盟药采中心开通相应配送区域。 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各相关单位: 《关于公示境外药品代理人变更信息的通知》(晋药招〔2025〕117号)公示期已满,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境外药品代理人变更信息表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8月20日
各相关单位: 《关于公示部分药品挂网价变更的通知》(晋药招〔2025〕116号)公示期已满,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附件:企业药品挂网价调整目录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