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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联动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申报工作,对申报产品进行了公示,经质疑澄清,现开展第六批药品价格联动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时间及要求  1.相关企业需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进行用户注册认证工作。已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省份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进行角色认证。  2.未在平台挂网的价格联动产品,相关信息已导入交易系统“价格联动”项目,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委托授权、资质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确立工作。  3.相关企业须于2025年9月9日前完成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  二、联系方式  1.企业注册认证技术咨询:15202588803  2.业务咨询:0971-6115291  附件:药品价格联动产品汇总表(第六批)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青海关于开展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网上模拟报价和正式报价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安排,目前进入网上报价环节。为使申报企业熟悉网上报价和解密程序,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报价失败,拟先组织开展一次网上模拟报价,让申报企业熟练掌握报价流程,然后再进入正式报价阶段,确保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有序推进。现就网上模拟报价及解密、正式报价及解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模拟报价及解密  (一)模拟报价时间:2025年9月10日9:30-11:00  (二)模拟解密时间:2025年9月10日15:00-16:00  (三)模拟报价中需注意的事项:  1.模拟报价及解密是为了让申报企业熟悉报价和解密程序,所报价格不作为入围依据,不公示企业模拟报价结果。因此,在模拟报价时请企业不要填报真实价格。  2.模拟报价所使用的报价密码、产生的报价数据都将在模拟报价、解密结束后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统一清除,在正式报价时请申报企业重新设置密码。  二、正式报价及解密  (一)正式报价时间:2025年9月12日9:30-11:00  (二)正式解密时间:2025年9月19日9:30-11:00  (三)正式报价中需注意的事项:  1.申报企业通过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正式报价及解密,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入围以网上正式报价为准。网上报价解密失败的,需在解密时间截止后2小时内向省疾控中心提出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报价表。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报价结果。  2.报价密码是企业报价、解密的唯一身份识别保护密码。网上报价前,系统将自动提示申报企业设定报价密码。一旦设置,不能修改,不能找回。本次报价与解密间隔时间较长,且在报价及解密环节均需使用报价密码,请申报企业务必牢记并保管好报价密码。如因密码丢失造成报价、解密失败,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3.模拟报价、正式报价及解密前,请各申报企业认真观看报价解密操作视频(详见附件)。  4.申报企业报价成功后在系统内打印报价表,同时将纸质报价(密封并加盖企业鲜章)邮寄至省疾控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  邮寄时间:2025年9月12日前寄出。  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南路81号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拉毛先  联系电话:0971-8804277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tps-local-vac/#/login?redirect=%2Fdashboard),按要求进行模拟报价及正式报价、解密。  (二)申报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材质产品西部(川、贵、陕、甘、宁等)省份采购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报价不能高于西部省份最高采购价。  (三)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四)注射剂、注射剂(冻干)和注射剂(预充式)均按最小制剂单位进行报价。  (五)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拟入围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  (六)疫苗的报价为可供应配送至县级疾控机构的供货价。  (七)报价为0的为无效报价。  联系电话:0971-6115291、6145480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云南关于企业申请降价的公示(药品)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药品)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云南省
  • 云南关于企业申请降价的公示(耗材)

    各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降价的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附件:企业拟申请降价情况表(耗材)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云南省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智能防控、信用约束、社会共治,建立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追溯的全流程监管体系。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加强协议管理和费用审核,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对定点机构履行医保协议、执行医保报销政策情况,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实施核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基金使用行为,落实协议管理责任。第五条  自治区、地(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实现医疗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第二章  基金使用第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支付范围或新增具体项目和标准。第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履行协议管理、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等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于服务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第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做好费用审核的基础上开展医保基金结算清算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定点机构拨付合规医药费用。及时结算和足额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定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履行协议管理职责,对定点机构申报的费用采取智能监控、监督检查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经审核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拒付、追回费用。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分解住院。分解住院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为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并在短时间内因同一种疾病或相同症状再次办理入院,将参保患者应当一次住院完成的诊疗过程分解为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住院诊疗过程的行为。包括同一住院过程病例拆分为DRG和床日付费结算;病人出院后通过调整主诊断再次入院;可以一次完成的多个手术分解为多次手术;将不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转至他院治疗;相同疾病转科治疗,多次结算;其他分解住院情况(急诊抢救、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长期住院中途结算等特殊情况除外)等行为。1.诊断相同或者相近。2.收治科室、部门相同或者相近。3.治疗方式基本相同或者治疗方式属于前次住院诊疗计划组成部分。(二)挂床住院。是指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长时间离开医院或实际未进行相关诊疗。包括患者住院期间不在病房或无合理理由办理请假手续不在医院的;以体检为主的轻症患者,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诊疗项目费用的;住院期间回家休养或回单位上班不在医院留观等情形;患者未实际入院前已经办理住院并产生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日间手术、“预住院”诊疗情况除外);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无实际床位、固定床位,或与他人共用床位等情形。(三)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是指定点机构违反医学科学规律、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且无相关依据,实施与疾病不适宜、不必要或者无关联的诊疗、检查行为。行为认定上考虑中医诊疗中遵循辨证论治原则的特殊性。(四)分解处方。分解处方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一次就诊或开具一张处方完成的医药服务,分多次就诊或开具多张处方完成,以规避医保政策规定或收取更多服务费用的行为。(五)超量开药。超量开药是指定点机构无正当理由超出药品常规用法用量或相关规定开药的行为。所称“正当理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具有国家级临床用药指南、教科书等支撑依据。2.具有循证医学证据或特殊用药的说明。3.在辨证论治下的中药饮片处方使用量,特殊情况下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常用量,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照顾年老、儿童、残疾、行动不便、交通不便、出境等特殊患者需要超出药品常规用法用量开药,不认定为超量开药。(六)重复开药。重复开药是指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诊疗规范、用药指南等,在一次诊疗过程中同时为参保人员开具两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或作用机制相似药品的行为。(七)重复收费。重复收费是指定点机构对某一项收费项目超过实际提供的数量收费、对某一项诊疗服务项目反复多次收费,或者在收取某一项收费项目费用时,另行收取该项目价格内涵已涵盖的费用的行为,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重复收取的除外。(八)超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是指定点机构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超出本机构应执行的收费项目价格上限收费。2.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加收或者按比例收取同类项目,未执行相关规定,仍再次按照原价收费。3.未按规定的计价单位收费。4.收取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超出价格管理政策规定。5.其他超标准收费的情形。(九)分解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将一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多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十)串换。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指定点机构申报收费的药品、医用耗材或者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与实际提供不符的行为。(十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诱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是指定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减免医疗保障费用、虚假宣传、免费体验或者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患者使用他人身份就医、购药。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是指定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不是参保本人,仍帮助其使用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办理就医、购药手续,或者为其提供虚假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材料,以骗取医保基金。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统筹地区的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可以对定点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要求签订承诺保证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信用管理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要求。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机构、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决定。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是指因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增加额。违法行为导致后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因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等结算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不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总金额能够精确计算的,应当逐笔精确计算损失额后加总计算。确因参保人员人数众多且待遇配置、报销比例各不相同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笔计算的,可以采取按统筹比例综合核算的方式进行计算。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在维护基金安全工作中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黑中介”协助定点医疗机构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骗保牟利的。(二)药贩子“倒卖”“回流药”“骗保牟利的”。(三)组织或参与空刷套刷医疗保障基金,或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助等的。(四)组织或参与伪造处方、发票单据,伪造、篡改病理报告和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骗保的。(五)协助非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待遇资格。(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财物的。(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九)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十)其他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查清违法行为事实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经过相关程序后反向衔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属于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违法主体情形,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医保准入 / 物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云南关于在网交易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在网交易药品申报企业提出的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申请情况,现将有关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1)。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3606934。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 公示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dfdc3433-e59e-486e-8496-becd5262fa7b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 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特此公示。附件1:企业转厂拟变更名单.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心脏起搏器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根据《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JX202501)和《管型/端端吻合器类和痔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JX202503)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心脏起搏器类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0日17:00。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邮箱:jiaoyibu2@gdmede.com.cn)向我中心提交复核申请,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逾期提交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复核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联系方式: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附件:1.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表2.管型/端端吻合器类和痔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公示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黑龙江关于我省个别非免疫规划疫苗价格调整的公告

    各县(区)疾控中心:为提高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可及性,减少人民群众经济负担,不断提高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覆盖率,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该企业“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的价格由76元/支,调整为53元/支,不含储运费;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价格由400元/盒,调整为355元/盒,不含储运费。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9月5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黑龙江省
  • 宁夏关于公布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六批)资质审核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5年8月22日,我局发布《关于公示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拟中选药品(第六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相关药品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新增拟中选药品(第六批)。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9月8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二年)”批次,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二年)”批次,在“省际联盟合同申报”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二年)”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来源选择“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第二年)”批次,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新增的中选产品不参与首年以及次年报量,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将中选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即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广东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新增中选药品资质审核结果(第六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青医保办发〔2025〕44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集采药品覆盖面,让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现就我省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协议有效期内的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包括有中选身份的备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下同)、自愿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 工作流程  (一)确定“三进”集采药品目录。参加“三进”的药品中选企业按照“自愿申请、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的原则向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提交工作承诺函和药品品种,承诺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向“三进”医药机构供应药品。省级医保部门将承诺供应的品种确定为《青海省“三进”集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集采落地品种和采购周期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主要遴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确定“三进”医药机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均应参加,并加入到所在属地县域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由医联体/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药品采购管理中心统一采购配备集采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工作承诺函,由属地医保部门确定名单后报市州医保部门,由各市州医保部门确定名单,利用官网、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参加“三进”医药机构名单,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并做到动态更新。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管理的由零售连锁药店企业总部统一提交申请承诺书,医保定点单体药店自行提交申请承诺书。  (三)确定“三进”集采药品配备数量。“三进”医药机构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从目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也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历史使用情况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应报尽报,应采尽采。原则上集采药品配备品种数量定点民营综合三级医疗机构应达到80种、其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达到50种,定点零售药店应达到50种。  三、“三进”集采药品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卫健〔2022〕59号)和青海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健〔2025〕16号)文件要求,由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采购管理中心(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具体负责医共体内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管理使用工作,整体进行报量并严格执行“五统一”(统一药品目录、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集中配送、统一货款支付)采购政策。  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报量和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集采中选药品,未参加报量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也可通过平台下单采购中选药品,其中参加“三进”的零售医药连锁企业以统筹区为单位,需指定辖区(按统筹区)的其中一家连锁零售门店作为代采机构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整体报量和采购,独立法人的单体药店自行在平台报量和采购。  (二)建立定期报送采购计划制度。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向医共体牵头医院最多报送两次采购计划(急抢救需求除外):每月月底前报送一次下月采购计划,每月15日前报送当月补充计划(村卫生室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汇总上报至医共体牵头医院),由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下达采购订单。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每月在平台下达一次采购订单,药品配送企业集中进行配送。  (三)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中选价格销售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也可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适当加价销售。  (四)加大推广力度。参加“三进”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到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货款结算方式。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品货款结算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做好供需对接。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配送企业按“三进”医药机构采购需求及时足量集中配送,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加强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三进”医药机构要合理下达采购订单,规范采购行为,平台规范操作,零售连锁药店企业总部要规范门店间药品调拨分配业务管理,确保调拨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全程可追溯,并加强网点布局,协调配送企业提高配送效率。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集采药品管理。“三进”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平台对“三进”药品给予标识。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对所有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告。  (二)强化集采药品供应。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报经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可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调出目录,情节严重的按集采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三)强化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各市州医保局要指导各县区医保部门做好执行情况监测,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串货倒卖集采药品、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等情况的“三进”医药机构,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资格。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25年9月底前)。各市州医保局确定本地区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省药品采购中心受理中选企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申请,省级医保部门确定第一批“三进”药品品种,面向社会公布。“三进”医药机构完成“三进”集采药品清单的遴选确定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5年11月底前)。各市州医保局组织辖区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完成采购协议签订、集采政策解读、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省医保部门根据“三进”医药机构名单开通平台采购权限,并正式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三)第三阶段(持续推进)。各市州医保局持续扩大参与医药机构。省药品采购中心常态化受理“三进”企业申请,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动态公布《“三进”药品目录》,扩大集采药品清单范围,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实施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索创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将集采药品“三进”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的政策培训及解读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集采药品“三进”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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