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企业:近期部分企业提交了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申请,现将2025年11月份申请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的产品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2月18日—22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填写申投诉信息。附件:申请国家医保分类代码变更的药品清单.xls2025年12月18日
根据《浙江省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ZJHCCG-2025-02)》,现将拟中选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71-81051028。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窗口受理地址:省行政中心三号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16号楼1楼。附件:浙江省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拟中选结果.pdf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2025年12月18日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安全评价研究所拟对“致癌性小鼠模型KI.C57-ras(V2.0) 验证试验的病理学同行评议(1-1)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招标,现诚邀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报名参加。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致癌性小鼠模型KI.C57-ras(V2.0)验证试验的病理学同行评议(1-1)技术服务2.项目内容:对病理学结果进行同行评议 3.项目预算:25万元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所推荐的病理学家须持有经美国兽医病理学会(ACVP),或日本毒性病理学会(JSTP),或日本兽医病理学会(JCVP)认证的病理学家资格证书。(2)病理学家须从业20年及以上,且目前在国内任职。(3)病理学家具有丰富的致癌性试验病理学同行评议经验。(4)为本项目前期试验开展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 注:以上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满足,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三、报名方式及响应要求 1.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及其他形式的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送响应信息至以下邮箱:huoguitao @nifdc.org.cn。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1份响应文件。2.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5 日16:30,逾期不予办理。3.响应要求: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购无违规行为的声明、信用信息报告、投标承诺函、报价表(含分类明细表)、病理学家资质证书、病理学家同行评议经验及服务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文件须密封并加盖公章(非密封将被拒绝)。四、供应商确定原则1.供应商必须响应所有采购内容并制作文件,不完整的响应将被拒绝。2.响应文件报价不能超过项目预算。3.响应文件提交:2025年12月25日16: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不予接收。4.送达或邮寄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8号。5.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用。五、联系方式采购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安全评价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8号联系人: 霍老师联系电话:010-67872233转8210电子邮箱:huoguitao@nifdc.org.cn安全评价研究所2025年12月18日
各药品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药械重点监控监管工作规范》以及本市全面议价挂网相关文件的要求,本市进一步加强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监管工作。现公布2025年9月挂网公开议价超“黄线”、未通过公允性评估、重点监控药品幅度靠前且有一定采购金额的品种,具体情况见附件。公布品种仅作为提醒,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及阳光平台“红黄绿线”议价实时提醒信息合理议价,既保证临床需求,又避免不合理调价,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特此通知。附件:1、新申请超“黄线”品种2、原在库超“黄线”品种3、未通过公允性品种4、重点监控品种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12月15日
各相关企业:为推动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本市落地工作,加速相关药品入院应用,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新增国谈药、商保创新药信息线上推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本次集中推介的产品范围为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谈判(含竞价)药品、修订支付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二、基本流程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药品推介材料及企业承诺书(模板见附件)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药事所),市药事所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推送有关信息。三、材料要求企业需提交1份药品信息推介材料和1份企业承诺书。(一)材料内容为确保企业提交的药品信息推介材料完备、权威、有效,相关材料须严格限定在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时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摘要幻灯片的框架和内容范围内。具体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药品通用名称、药品类别、药品注册分类、是否为独家、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证号/批准文号、说明书注册规格、说明书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所治疗疾病基本情况等)以及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等可公开的信息。可参考:https://www.nhsa.gov.cn/art/2025/8/12/art_152_17558.html药品信息推介材料命名为“产品类别(谈判/竞价/支付范围调整/商保)+药品通用名称+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PDF末页需注明企业指定联系人的有效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为提高推介材料可读性,建议重点聚焦有利于临床合理用药的信息,医疗机构如需了解药品更多信息(如药品法定说明书、相关临床指南、专家共识及关键临床研究摘要等),可与企业联系人进一步沟通、获取相关资料。企业承诺书需盖章。(二)材料格式及提交时限所有材料每页均应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并于2025年12月21日前发送至邮箱:shfwk@smpaa.cn。四、其他要求(一)推介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企业对推介材料内容的全面、准确、完整负责, 与提交国家的申报资料一致。(三)禁止出现国家机关、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的姓名、照片、图像等,以及其他误导性、诱导性、夸大性内容。(四)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制作推介材料,如有不符不予采用。联系人:刘老师 31773266 附件:企业承诺书(模板)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12月17日
各相关企业:现将河北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HBYPJC-2025-05)拟中选结果公示,详见附件。一、公示时间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5日。受理申(投)诉期间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申(投)诉。二、拟挂网公示(一)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拟中选药品挂网价提出申(投)诉的,有关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出说明。(二)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2025年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选择“拟中选公示结果”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三)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拟中选资格。(四)公示无异议的药品,作为此次集采中选药品。三、其他要求拟中选企业,请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2025年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选择“报价合理性声明”事项,按采购文件要求,于2025年12月25日前上传“报价合理性声明”盖章文件。电话:0311-66906539附件:河北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12月18日
内药采中心字〔2025〕255号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协议期满医用耗材接续续约及过渡期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需求,根据工作安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二)医用耗材范围1.接续采购范围:心脏起搏器、骨科创伤、骨水泥、心脏介入电生理、腔镜吻合器、口腔正畸托槽、冠脉导引导管、冠脉扩张球囊、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等9类医用耗材。2.续约采购范围:人工关节、一次性使用鼻胃管、一次性使用鼻胃肠管、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袋、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海绵)、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等6类医用耗材。3.过渡期采购范围: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冠脉导引导丝等4类。二、采购周期(一)接续续约时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二)过渡期采购时间过渡期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将继续执行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协议期延续至2026年6月30日。冠脉导引导丝不设协议期,直至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三、约定采购量、供应企业和价格人工关节同产品系统类别协议采购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采购量的95%,且不低于同中选企业首年协议采购量,允许续签需求量在同企业产品系统类别的不同中选产品系统间调整。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系统,可新增采购需求量,并与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其他类接续续约医用耗材,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执行。接续续约及过渡期采购的中选产品,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四、工作内容(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耗材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耗材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已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协议责任主体无变化的无需重复签订。(三)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耗材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四)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报送。1.2026年1月9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五、工作要求(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二)货款结算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六、其他事宜各盟市要密切关注涉及重点人群的集采产品落地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七、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471-4907213配送审核:0471-4908367账户信息:0471-4938206附件: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配送企业)1.结算账户登记【业务描述】需要在内蒙古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结算业务,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直接申请登记收款账户信息。【备注】操作手册中涉及内容均为测试数据。1.1用户登录所有配送企业完成注册,通过https://www.nmgybggfw.org.cn/hallEnter/#/Index进行登录。1.2招采企业服务通过账号信息完成登录,点击【招采企业服务】。1.3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点击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在此系统中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1.4结算账户登记在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选择【结算账户登记】,进入该模块进行信息维护。配送企业在维护结算账户之前需要完成账号注册、认证工作,配送企业能够正常访问招采子系统,再根据开展业务需要完善药品、医用耗材的结算账户信息。若企业维护业务类型是药品,结算账户只需要维护药品的结算账户;企业维护的业务类型是医用耗材,结算账户只需要维护医用耗材的结算账户;企业维护的业务类型是药品+医用耗材,则需要维护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结算账户。企业需上传银行开户证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注册名称与结算账户收款方户名不一致的,除银行开户证明外,还需上传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所有带*的内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维护完成进行【保存】、【立即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12月18日
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5〕292号有关药品企业: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中心对2025年11月份企业提交的增补挂网申请进行了核验,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6日-18日二、各申报企业可登录系统查看核验状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附件: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清单.xls2025年12月16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达格列净二甲双胍缓释片(I)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17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现公布2025年10月部分短缺药的全国平均价(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保供稳价的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附件:2025年10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