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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关于开展京津冀“3+N”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3]94号)文件要求。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开展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续签工作,现就本次续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购销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一)参加京津冀“3+N”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二)参加京津冀“3+N”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生产企业。(三)参加京津冀“3+N”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二、购销三方协议签订时间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购销三方协议签订时间:2026年1月20日起。三、配送关系确立生产企业发起配送协议—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配送协议生效—生产企业向该协议添加产品—配送企业同意产品配送关系—产品配送关系生效。四、购销三方协议签订操作流程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在系统右上方的帮助文档—耗材交易结算操作手册中仔细阅读各自的操作手册,网上签订《京津冀“3+N”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2026年续约)》制式协议。(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登录系统前务必安装CA数字证书驱动,此步骤是在线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时的必要条件。(二)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均使用CA锁登录系统,在线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合同)。协议签订分为三步,第一步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生成配送协议,第二步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合同),第三步由三方依次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签订后合同生效。五、联系方式业务咨询:0951-5166970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CA技术支持:4007188588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上海市关于本市挂网的福建省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计价信息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总代)企业:为做好本市执行福建省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准备工作,现对已挂网的中选产品计价信息(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并就相关计价规则说明如下:根据福建省下发的中选产品清单,单发结扎夹中选价格计价单位均为“枚”。本市已挂网的单发结扎夹中选产品,若其现行计价单位非“枚”或“个”,将依据福建省中选清单中所列的包装数量,确定相应计价系数,并以此核算产品的中选采购价格。计价单位已为“枚”或“个”的单发结扎夹中选产品,以及所有连发结扎夹中选产品,计价系数均为1。请各相关企业认真核实附件中的计价单位及计价系数字段内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截止日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诉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公示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6日。受理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1楼服务科联系电话:021-31773244、021-31773255、021-31773266附件:本市挂网的福建省血管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计价信息公示清单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本市挂网的福建省联盟血管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计价信息公示清单

    医保准入 / 物价 上海市
  • 广东省关于公示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药品原中选企业现行价格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安排,我们采集了前8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除胰岛素外)在各联盟地区中选企业正在执行的价格,若同一家企业有多个价格正在执行的,则取其低值。现将数据采集结果予以公示。请相关企业登录江苏省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j.jszwfw.gov.cn,以下简称“系统”),点击“药品招采管理”-“带量采购管理”-“国家带量采购管理”,选择“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到期接续”,进入“国采接续品种价格信息公示”菜单,查看公示情况。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在系统内点击“药品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选择带量采购类型,点击“国采接续品种价格信息公示”项目,下载《国采接续药品信息反馈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后的价格将结合国际价格、互联网药店价格以及同类品种等信息,在接续采购相关测算和询价报价中应用。公示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1日24时。联系电话:0371-69698043平台技术电话:025-83290279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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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东双氯芬酸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2026”等集采项目部分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结果的公告

    根据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部分中选品种信息更新相关内容,现将12个企业19个中选产品(详见附件)的挂网价格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知悉。 附件:“广东双氯芬酸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2026”等集采项目部分中选产品价格调整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1月1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
  • 辽宁省关于拟停止部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挂网采购的公示

    相关药品投标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中心对已挂网中药配方颗粒产品进行清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因各种原因(详见公示内容)已无法进行医保报销结算或在辽宁销售。中心现将这部分产品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该部分产品将停止挂网采购。一、公示内容拟停止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点击本链接可直达)。二、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三、申诉受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需在公示期内(以寄出时间为准)邮寄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逐页加盖鲜章。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及咨询电话:024-23448115。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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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挂网采购企业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和易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5〕38号)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药品,也可按挂网的品种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1月22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1.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一批) 2.部分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及国谈药品仿制药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三十九批) 3.短缺(易短缺)药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十批) 4.创新药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批) 5.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二十一批)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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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关于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部分医用耗材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医用耗材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公布部分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企业申报信息及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函》(青医保局函〔2019〕289号)、《关于在医保服务平台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2〕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类耗材、关节接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及非中选产品挂网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现将申报结果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挂网产品,也可按挂网产品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医用耗材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在医保服务平台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1月22日17:00前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附件:1.医用耗材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十六批) 2.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第四十六批) 3.河北外周血管介入导引通路等4类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四批) 4.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一批) 5.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和运动医学非中选产品申报信息一览表(第一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关于对《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管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动态更新通知要求,现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为做好此次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组织辖区内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关注《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医保耗材代码、单独收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账户支付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备注等相关政策并进行动态调整,按通知中统一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本辖区《医用耗材目录》贯标工作。二、各级定点医药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目录库医保耗材代码,应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已正式公布的“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中的20位分类代码与我省下发的《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进行对应管理,须严格按照医用耗材前六级分类对应其所使用的单件产品,保证其类别相同、功能一致,并维护医药机构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编码与医保结算编码的一致性,不得相互串换。对于《医保耗材结算字典库》中“一证多码”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前三级分类(前7位)分解对应至相关科室准确使用。三、医用耗材目录收费政策调整。结合我省放射治疗、超声检查、放射检查、精神治疗、麻醉、妇科、美容整形、综合诊查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眼科类、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康复类、血液系统类、心血管系统类、神经系统类、耳鼻喉类、体被系统、疝、甲乳类、口腔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实施,对部分耗材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统筹区各级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培训指导,提高医用耗材精细化管理水平,督促和指导其接入医保核心业务系统,完成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映射和落地应用,并组织做好公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2026年1月9日前完成本地区医用耗材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医用耗材目录》全省统一自2026年1月13日零点起执行,遇有重大问题妥善应对并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动态调整汇总表      2.定点零售药店医用耗材目录动态调整汇总表           (字典库单行下发)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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