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精神和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集采”)中选结果的要求,现就做好第十一批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联采办公布的第十一批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第十一批集采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引导其他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三)约定采购量。各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报量数据为基础进行确认(见附件2)。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对我省中选企业缺少规格的约定采购量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的其他中选规格。基药规格约定采购量可折算的,需进行折算,无法折算的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另行选择中选企业供应。碳酸氢钠注射剂50ml以下规格全国没有中选企业可供应,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其他规格,相应采购量不计入约定采购量。
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
二、采购周期
第十一批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6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8日。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挂网和合同签订工作。采购平台要督促中选企业及时在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维护资质信息和产品信息,按供应清单价格及时挂网,并维护配送关系。各地医保部门、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价格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采购周期内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三)做好省集采与第十一批集采的衔接工作。本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常见病慢性病接续采购药品、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等省集采存在重复的(见附件3),自第十一批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各采购平台关闭相关药品原历史购销合同采购下单功能,按本次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响应采购订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配送。各地市医保部门加强执行监测,重点关注高价非中选药品异常使用、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等问题,对问题企业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同时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及时上报联采办。
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做好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按照T+1要求及时向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品种数据,每月按时报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发生临床需求重大变化的,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监测范围。
四、其他
各地要加强第十一批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后的跟踪监测,有关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等政策参照我省既往批次中选结果落地相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3.广东联盟双氯芬酸/常见病慢性病/易短缺和急抢救药与第十一批集采重叠品种表

(附件详见电子版)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