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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关于在网交易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公示

    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在网交易药品申报企业提出的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申请情况,现将有关药品转厂等相关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1)。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3606934。 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 公示中药品属性为“基药(含原省补)”的药品,即日起开展基药告知承诺备案工作。请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http://mpa.yn.gov.cn/newsite/ZwgkNewsView.aspx?ID=dfdc3433-e59e-486e-8496-becd5262fa7b的要求,完成告知承诺备案。 请有关企业携此公告打印件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未完成告知承诺备案的,后果自负。 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云南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昆明市科发路616号新楼) 联系电话:0871-63112057 特此公示。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1月2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关于公布江苏省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接续采购)补充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五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三)》《江苏省第一、二、三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公告(一)》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6年1月30日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接续采购)补充中选结果公布.pdf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湖南省关于2026年1月药品常态化挂网申报信息的公示

        根据《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挂网申报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31号)要求,各相关企业于2026年1月1日至10日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完成了药品挂网申报工作,已挂网中成药生产企业完成了日均费用申报工作,现将产品申报信息分类公示,并就后期工作明确如下。    一、价格公示药品。本次新申报化学药(含生物类似药)(药品清单详见附件1)和中成药(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按限价确认后挂网,若企业申报价格高于限价,在确认环节可将申报价格调整至不高于限价。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药品。个别药品(药品清单详见附件3)撤网时间不足两年,不符合我省挂网申报条件,本次不予以受理。    三、其他药品。根据价格治理相关要求,个别药品(药品清单详见附件4)的申报价格与已挂网同类药品价格相差较大,请按附件5内容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并授权我局公示(委托书模版见附件6,公示时对主要辅料名称、包装材料名称予以保密)。相关企业应于1月26日17时前登录招采管理系统,通过“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联动挂网”项目进行申诉,并上传加盖公章的附件5、6(PDF版),后期按申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    四、申报挂网药品的基药属性同步公示,请相关企业按《国家基本药物2018年版》进行复核。    五、药品价格信息来源于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取值时间为申报前一月的最后一天,取值标准为该医保编码价格形成方式为“5”的全国最低三省价格。    价格确认流程: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可进入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价格联动管理】模块的【西药中成药】页签,在【待确认】页签下找到相应产品,点【编辑】进入详情,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挂网限价的最小包装挂网申报价格,最后点【保存并提交】按钮完成确认,确认后各相关企业应于1个月内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以供医疗机构采购。    公示期自2026年1月20日至1月26日17时。如有异议,请于1月26日17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投诉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模块递交,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投诉或公示期后的申诉视为无效申投诉,不予受理。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产品,按确认的价格挂网;对涉及申投诉产品按申投诉处理意见处置。    附件:1.2026年1月新申报化学药(含生物类似药)公示清单(188个)          2.2026年1月新申报中成药公示清单(221个)          3.不符合申报要求产品公示清单(8个)          4.提供成本构成药品清单(8个)          5.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6.授权委托书(模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1月1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南省
  • 青海省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联动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申报工作,对申报产品进行了公示,经质疑澄清,现开展第七批药品和第八批医用耗材价格联动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时间及要求  1.相关企业需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进行用户注册认证工作。已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省份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进行角色认证。  2.未在平台挂网的价格联动产品,相关信息已导入交易系统“价格联动”项目,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委托授权、资质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确立工作。  3.已在平台挂网的价格联动产品,相关产品将迁移至“价格联动”项目,企业按要求完成配送关系确立工作。  4.相关企业须于2026年1月22日前完成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  二、联系方式  1.企业注册认证技术咨询:15202588803  2.业务咨询:0971-6115291、6121252    附件:1.药品价格联动产品汇总表(第七批) 2.医用耗材价格联动产品汇总表(第八批)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1月20日 主办单位: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甘肃省关于2026年第一批国家和联盟集采相关药品企业申报结果的公示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现对2026年第一批国家和联盟集采相关药品企业申报结果予以公示。本批次共形式审核199个药品,拟纳入中选(备供)药品子目录2个、价格适宜非中选药品子目录15个、高价非中选药品子目录52个,拟不予挂网60个,不符合(已挂网)6个,暂停交易64个;拟纳入黄标管理14个、红标管理8个,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1月19日至1月21日,企业登录甘肃省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按系统提示提交申诉质疑,不接受纸质或电子邮件申诉质疑,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造成企业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业务咨询:0931-2909383、2909192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0931-8127135附件:2026年第一批国家和联盟集采相关药品企业申报结果公示表.xls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河北省关于公示公布部分独家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挂网规定,现将部分独家药品申投诉结果公示、公布,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示无异议后挂网。公示时间2026年1月20日-23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独家通用名、剂型药品挂网-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申投诉事项按照药品分类对应选择【部分化药独家】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表: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 2.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1月2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甘肃省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挂网药品增补不同转换系数(包装)结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经企业申报和复核,现对2026年第一批挂网药品增补不同转换系数(包装)结果予以公布,本批次共有32家企业的40个药品(见附件)符合增补要求,增补价格不高于原中选(挂网、挂网限价)价格差比计算值。公示期为2026年1月19日至1月21日,公示期内可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交申诉质疑,不接受纸质或电子邮件申诉质疑,所有申诉质疑均应上传真实充分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造成企业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增补结果无异议的自2026年1月22日起执行,有异议的暂不执行,具体结果通过平台查看,不再另行发布通知。集采目录和带量目录增补药品务必在1个月内建立覆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配送关系。联系电话:0931-2909383监督电话:0931-8127135(省医疗保障局)附件:2026年第一批挂网药品增补不同转换系数(包装)结果汇总表.xls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1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甘肃省
  • 关于做好江西省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第一批带量联动品种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根据《江西省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方案》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和范围(一)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执行时间。自2026年2月1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三)采购周期。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为: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四)品种范围。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品种详见中选结果(附件1)。(五)协议采购量。各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经企业确认供应作为协议采购量(附件2)。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同品种产品。(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网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按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前水平提供中选产品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伴随服务,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保障正常临床医疗工作开展。设区市或县(市,区)医保局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向县医保局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报告,在昌省属医疗机构向南昌市医保局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医保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设区市医保局,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及时在省平台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对应项目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在医疗机构执行进度通报和考核时,按注册证统计协议量完成情况。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工作由南昌市医保局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附件1.江西省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第一批带量联动品种中选清单2.江西省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第一批带量联动品种协议量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6年1月16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西省
  •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公示2025年12月申请常态挂网、动态调整药品以及参比制剂、参照药资质审核通过药品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3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产品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19〕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现将2025年12月份申请常态挂网拟新增的药品名单、动态调整药品名单和参比制剂、参照药资质审核通过药品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6年1月20日-1月26日。请企业持数字证书或账号登录招采子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产品公示”菜单查看中药配方颗粒拟新增挂网名单;在“药品业务受理公示”菜单查看拟新增挂网名单和拟动态调整药品名单、最高销售限价调整药品名单;在“药品参比制剂(参照药)申报-申报结果公示”菜单查看参比制剂、参照药资质审核通过药品名单。如有异议,请反映人提供真实有效、有针对性的证据,并于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企业投诉”模块提交申投诉。联系方式:0591-87279375附件:1.2025年12月申请拟新增挂网的药品 2.2025年12月申请拟新增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 3.2025年12月申请拟动态调整药品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6年1月1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福建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二批)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XJYPDL202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新增中选药品包装的函(二)(三)(四)》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新疆牵头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972附件: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包装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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