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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关于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辽宁省关于查看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 (第二批)药品价格信息申诉应答情况的通知

    相关投标人:2026年度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第三批)价格信息申诉问题第一轮应答已结束,根据价格信息申诉流程,现将被申诉企业针对申诉问题的应答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推送给申诉企业,请相关企业及时查看,并根据应答内容决定是否发起第二轮申诉。一、申诉应答情况查看1.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后进入信息库。2.进入“药品招标”模块,点击页面“产品信息管理”在“申诉管理”菜单中【挂网价申诉列表】标签进行查看。二、申诉应答确认和第二轮申诉发起1.在“申诉管理”菜单中【挂网价申诉列表】标签下,点击申诉右侧相应的【操作详情】按钮进入应答查看和确认页面。2.对应答内容认同的,点击【认同应答】按钮;对应答内容不认同的,可发起第二轮申诉,填写第二轮申诉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点击【反驳应答】按钮。3.第二轮申诉信息尚未提交前,企业可以对申诉状态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对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将无法进行修改、调整等操作。4.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起第二轮申诉的,视为认同应答。三、有关说明经过两轮申诉,最终认定申诉有效的,取消被申诉产品参加本次增补的资格;进行了第二轮申诉但最终认定申诉无效的,中心将结合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被申诉企业第一轮应答清晰准确,则对进行第二轮申诉的企业记申诉无效记录一次(以申诉品种流水号计);记申诉无效记录累计达到三次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将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失信”等级;对无效申诉情况较严重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存在恶意申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四、申诉应答查看和第二轮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24:00时。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辽宁省关于执行2026年第十四批耗材产品调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的耗材产品在辽宁省主动降价的申请和价格联动确认结果,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4〕1号)要求,同意上述产品挂网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于4月15日起执行新的挂网采购价格。降价产品设置采购过渡期,时间为1周。附件:耗材价格调整清单(https://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hc_prics_info.aspx?RID=2039944461449490434)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4月10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关于开展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挂网标准化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工作安排,将药品挂网标准化信息进行公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范围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确认标准化信息或提交异议的中成药(含全国中成药集中采购的化学药品)。二、公示时间及方式确认时间:2026年4月10日-4月14日请相关企业登录平台,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药品信息集采-标准化信息公示”栏目内查看公示内容。公示期内,企业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请在标准化信息公示页面提出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佐证材料,无需现场递交。公示期截止后,不再受理异议。后续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网站通知。三、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联系电话:022-24538156、022-24538157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天津市
  • 天津市关于调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价格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1)要求,如同企业同品种产品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现开展部分西药和中成药联动价格公示工作。联动价格公示时间:2026年4月10日至4月1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提交异议材料(盖章扫描件)至邮箱(tjmpc@tjmpc.cn),未提供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对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项目同企业同品种名称产品中选价格低的,企业也可按照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官网首页办事流程-企业事项主动申请降价。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联动价格公示工作,确保价格准确。附件:关于调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价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天津市
  • 上海市关于发布本市医保总额预算单列医用耗材编码信息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现将上海市医保总额预算单列医用耗材编码信息表(截至2026年4月9日)予以公布。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耗材采购管理科021-31773249附件:上海市医保总额预算单列医用耗材编码信息表(20260409版)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辽宁省关于组织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二批增补)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4月16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第二批增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辽宁省关于组织第十一批国家集采新增中选药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十批)》的相关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新增中选药品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4月16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新增中选药品信息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做好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两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第二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两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77号)要求,广州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现将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两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第二年落地实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品种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两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第二年所有中选产品。二、采购周期第二采购年自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自2026年3月15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本年度协议量统计。三、具体安排(一)中选产品挂网1、广州平台已于2026年3月15日将中选企业申报的中选产品进行挂网。请中选企业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在广州平台交易模块-商品列表核对中选价格是否正确。若有异议,请企业及时通过救济渠道反馈,应同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作为附件证明材料。反馈路径: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耗材救济渠道进行反馈登记(注:类别选,类型选,对象选)。2、请未申请挂网的中选企业尽快维护产品信息,避免影响医院采购工作。具体事项如下:(1)已在广州平台挂网的产品,请通过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耗材交易-商品管理-集采单件确认进行登记;如点击无信息,请核实相关产品是否已勾选国家库数据。(2)未在广州平台挂网的产品,请先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进行产品资质维护,资质维护一周后按照上述第(一)点要求勾选登记。(二)设置配送关系请第二采购年中选产品生产(代理)企业及时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耗材交易,为中选产品设置配送关系。请相关配送企业于2026年4月16日前登录系统,设置配送区域并确认配送关系。(三)签订采购协议已申报协议量的医疗机构请登录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与报量中选企业签订相关采购合同。未申报协议量的医疗机构可与相关中选企业协商采购中选产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签订购销合同,并将采购情况报属地医保部门。签订路径:1.GPO耗材交易-维护本院目录-勾选本院产品;2.GPO耗材交易-合同管理-创建合同-设置配送商-生成合同后签订。四、其它注意事项(一)中选企业应以保障供应为原则,与相关报量的医疗机构提前做好沟通,做好备货、供货等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两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第二年在广州平台按期落地实施。(二)中选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三)企业应对提交及填报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及填报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广州平台将交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四)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如有异议,请通过“救济渠道”模块发起咨询反馈。五、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28866174咨询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特此通知。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4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东省广州市
  • 贵州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省药品监管局 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更好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医用耗材使用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通过阳光采购交易和集中带量采购,预防和遏制医用耗材购销领域腐败行为,降低虚高价格,构建竞争充分、价格合理、供应稳定、规范有序的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不断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工作中坚持全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动态调整、应采尽采,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坚持服务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公平公正、阳光采购,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综合监管。二、实施范围(一)主体范围1.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驻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积极参与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或积极查价、比价,确保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落到实处。2.申报主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和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3.配送主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二)医用耗材范围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上市,医疗机构临床所需,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内的医用耗材、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可按规定在贵州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报挂网。三、挂网产品分类及挂网条件(一)带量采购挂网产品国家、省际联盟、我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二)直接挂网产品1.已在外省挂网的,生产企业以产品全国省级挂网价最低值(不包含企业自报价、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申请挂网。申报产品价格须不高于全国省级挂网价最低值,并提供3个及以上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格证明材料,挂网价格截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平台名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挂网价格。申请新增挂网的医用耗材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以最小使用单位申报拟挂网价格,最小使用单位拟挂网价格保留小数点后2位。2.仅供本省医疗机构使用且未在外省挂网的低值耗材,生产企业提供我省省内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记录,原则上按照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申请挂网。四、实行分类采购(一)带量采购。属于国家、省际联盟、我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采购。(二)其他采购。对直接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与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格。(三)备案采购。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未挂网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照“临床急需、质价相宜”的原则,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与企业自主议价采购,已在外省挂网的,采购价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采购价不作为挂网价格。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备案。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因医保编码调整导致医用耗材暂未挂网,恢复挂网时发生医保部门价格动态调整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医用耗材恢复挂网之日起60日内,按照原实际交易价格完成采购订单的线上补录工作,其余情况不允许订单补录。五、挂网管理(一)申报管理1.挂网申报采取承诺制。各企业对其申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时性等负责。企业须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对企业在挂网过程中未按要求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招采子系统将暂停所涉产品挂网,具体时间以经办规程为准。2.对于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相关产品,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二)动态调整1.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全国省级挂网限价联动调整,当挂网医用耗材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生产企业须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执行30天内通过我省招采子系统申请价格调整,待核验后对该产品价格进行调整。鼓励企业主动申请降低招采子系统挂网限价。2.集采产品动态调整。属于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供应清单变化适时动态调整。3.备案采购产品动态调整。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需在6个月内完成直接挂网,未完成的取消备案。招采子系统定期公示备案采购产品,经公示的产品不允许二次备案,新上市产品除外。4.无其他省级挂网价格产品动态调整。我省招采子系统无其他省级挂网产品,生产企业需在6个月内完成直接挂网,未完成的按黄标管理。(三)暂停和恢复挂网挂网医用耗材因无法正常生产、产品退市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可申请暂停挂网,因暂停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达到挂网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挂网。暂停挂网后申请恢复挂网的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时的挂网价格以及暂停时要求调整的价格。当暂停时要求调整的价格在外省实际已撤网,或者实际上存在转换比不正确等问题存在合理缘由的,申报企业可在公示期提供真实证明材料进行澄清申诉。属于国家及省价格治理、基金监管等对象的,以上述理由申请暂停挂网不予受理。(四)申投诉管理。公示期间接受实名制申投诉,申投诉应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被投诉企业应对申投诉作出澄清说明,逾期未作出澄清说明的视为投诉事项成立或申诉事项无效。六、交易管理(一)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活动,除备案采购外不得与生产经营企业自行在线下议价交易,不得与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在招采子系统提交采购计划,形成采购订单,到货后及时进行产品验收、入库,在招采子系统进行收货确认。(二)压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好的配送企业配送产品。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的订单需求、合同约定等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于医疗机构反馈的质量、供应等问题,要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临床需求得到满足。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严格遵守配送时效要求,保障辖区内医疗机构全覆盖配送。(三)抓好货款结算。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除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医用耗材货款外,其他集中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四)公示交易价格。结合医疗机构招采子系统交易情况,在招采子系统向医疗机构公示全省产品上半年和本年度交易医疗机构名称、耗材名称、采购价、采购数量、生产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七、监测管理(一)价格监测管理。适时开展挂网产品比价工作。对未如实申报、逾期未更新外省挂网价格、逾期未直接挂网的产品,经核查确认后,由省医保部门约谈生产企业并责令限期整改、调整价格。(二)配送监测管理。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等行为,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运用信息,对配送企业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监测监管。(三)交易行为监测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招采系统采购应与实际采购保持一致,针对网上采购率不高、线上线下价格差异较大、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量完成较差等行为,除法定不可抗逆因素外,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约谈、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监测监管。八、组织实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是加强医用耗材价格治理、规范购销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的重要举措,是“三医”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工作稳步推进。(一)省医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指导各市(州)实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二)市(州)医保局。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购销合同情况,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基金监管和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对未进行网上采购,网采率达不到规定比例、未完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量的医疗机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三)省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医用耗材挂网申报、核验、申投诉受理、结果公布等经办工作,落实医药集采工作服务规范,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采购交易行为进行常态化监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做好招采子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和国家医用耗材一览表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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