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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关于修正瑞巴派特片等集采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70号)

    各医药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修正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十批)的通知》,我中心对瑞巴派特片等集采中选产品信息予以修正,详见附件。相关药品中选价格及中选状态调整结果从即日起开始执行。附件∶修正集采中选产品信息.xls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河南省关于公布2026年3月份企业申报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68号)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我中心对2026年3月份企业申报的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进行了公示,现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医用耗材(试剂)产品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纳入河南省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交易目录。附件: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清单.xlsx 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山西省关于组织医药机构确认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联采品种白鲜皮采购需求量的通知(晋药招〔2026〕5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工作安排,将白鲜皮选货直径等级要求由≥1.2cm调整为≥1.0cm,统货等级直径要求由≥0.8cm调整为≥0.6cm。一、填报内容请已填报白鲜皮选货、统货采购需求量的医疗机构通过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按照调整后的等级要求,对采购需求量进行确认。无需修改采购需求量的,无须在系统内进行操作,在规定时限内未修改的视为无需修改。需要修改采购需求量的,可通过系统进行修改,医疗机构修改采购需求量后,应从填报系统下载打印《医药机构采购数据填报承诺函》,由院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填报系统。二、时间安排医疗机构确认时间:2026年4月14日-4月16日。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6年4月15日-4月17日。三、工作要求认真负责、精准审核。医疗机构报量与企业得分密切相关,请各市医保部门认真检查审核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杜绝出现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虚报、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扎实做好报量各项工作。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云南省关于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续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近期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等医用耗材省际联盟续约相关工作的函》的要求,现将开展续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关省际联盟续约情况 二十五省(区、兵团)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 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协议期满接续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期议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连发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省际联盟冠脉药物涂层球囊接续采购,第三年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配送关系确认及三方协议签订工作 中选企业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如中选企业延续上年度配送关系确认结果,无需重复操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请目前没有账号的企业根据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招采子系统注册。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88795、651676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65165512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宁夏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基础库维护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第十批)》《关于修正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情况(第十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第三批)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国家集采属性内勾选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国家集采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广东省关于公布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非中选产品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JX202502)和《管型/端端吻合器类和痔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JX202503)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对2026年3月26日前申请挂网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非中选产品的价格信息予以公布。申报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专项数据申报-公布结果-腹腔穿刺器接续非中选产品挂网申报/管型和痔吻合器类耗材接续非中选产品挂网申报”进行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统一耗材挂网目录管理”。特此通知。附件: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等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非中选产品信息表(202603批次)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广东省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开展国家集采接续1-8批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预警标识的通知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黄标”预警标识范围 国家集采接续1-8批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 二、“红黄标”预警标识规则 1.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2.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该参比制剂的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3.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豁免情形: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0.2元/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 三、“红黄标”预警标识及调整 标识时间:即日起在兵团招采系统内完成标识工作,标识信息系统内可查看。 标识调整:一是相关企业对标识结果有疑议的可进行申诉,经核实后可进行调整;二是相关企业如降价至合理范围也可联系兵团进行预警标识调整。 相关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标识信息,做好挂网价格调整和标识调整工作。 线下咨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605室 联系电话:舍晓婷0991—4607069 焦伯仁0991—4607077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内蒙古关于公示2026年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挂网产品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62号)

    内药采中心字〔2026〕62号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要求,现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企业申报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信息。二、公示时间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20日。三、其他事宜(一)各有关企业若对公示信息及产品价格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资料的不予受理。(二)递交方式企业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耗材产品申报业务申投诉递交业务受理】递交申(投)诉材料。(三)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材料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产品将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产品交易库。附件:1.业务受理表 2.法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4月14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河南省关于做好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71号)

    各医疗机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6〕6号)要求,为做好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等三大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现就配送关系维护、合同签订及产品增补工作通知如下:一、中选产品信息查看各中选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带量采购配送关系设置”查看中选产品信息。二、网上维护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点击“配送关系管理”模块,由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时间安排:2026年4月15日-4月29日三、网上签订购销合同各有关单位须完成网上签订购销合同工作,明确协议采购量和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交易系统”,点击“带量合同管理”模块,查看及确认合同内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时间安排:2026年4月15日-4月29日四、采购周期内产品增补按照《关于开展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2025〕28号)要求,定期开展增补工作。相关企业可于5月1日后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耗材招标”,选择“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项目-“采购周期内产品增补”模块,提交相关产品信息提出增补申请。首次集中办理为5月10日前提交申请的产品,后期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定期办理。五、中选结果执行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等三大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于4月30日起正式执行,我中心将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等各项工作,确保有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实施。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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