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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为有效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2022〕78号)精神,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进一步提升监管能效,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对我市行政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工作。二、职责分工市局负责制定对全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制定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做好本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日常监督检查及配合市局做好其他生产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局确定的企业监管级别,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结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以及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因素,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级别,实施动态管理。(一)监管级别划分。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二)监管级别调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监管级别确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并通过成都市医疗器械智慧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级监管级别,直至四级监管:1. 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2. 监督抽验(检)不合格的;3. 受到行政处罚的;4. 仅进行受托生产的;5. 未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上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6. 因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被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7. 飞行检查中存在影响产品质量问题被要求停产整改或涉嫌违法违规移交属地局进行处理的;8. 其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三)监管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市局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参与检查人员在成都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库中随机抽调;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市局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参与检查人员按辖区由各区(市)县局进行抽调;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市局每年组织各区(市)县局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参与检查人员按辖区由各区(市)县局进行抽调。四、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四)落实经营分级监管职责。市局通过综合分析全市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质量投诉、风险会商情况等因素,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对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基础上进行补充及动态调整(见附件1);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具体工作。(五)制定细化分级监管规则。为进一步细化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市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的风险程度、经营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监管信用情况,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制定《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动态监管级别评分规则》(见附件2),通过评分规则,科学量化每家企业的动态监管评分分值。(六)精准划分监管级别。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级别划分和检查要求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市局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动态监管评分低于6分(不包含6分)的经营企业;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监管信用记录,动态监管评分为6-8分(不包含8分)的经营企业;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三级、四级监管以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零售企业;动态监管评分为8-9分(不包含9分)的企业;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除二、三、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动态监管评分为9分(含9分)以上的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跨设区的市增设库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企业和仓库所在地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依监管级别实施监管工作。对长期以来监管信用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酌情下调监管级别;鼓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类别调整经营业态和增减经营范围。(七)监管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对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按照企业经营注册地原则及以下要求进行: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市局组织各区(市)县局每年组织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局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开展抽查;其中,“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市局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30%;其它四级监管的企业市局不定期抽查。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各区(市)县局年度开展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局不定期开展抽查;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局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各区(市)县局按照有关要求,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五、强化监督管理(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市)县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协同行业协会,加强对医疗器械企业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医疗器械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医疗器械质量事故。(九)制定检查计划。市局年初按照分级监管要求,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确定监管重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和检查重点,将检查报告上传至市局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必要时,监督检查同时可以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检。(十)明确检查方式。市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指导原则等,指导各区(市)县局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并综合运用重点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监管,督促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十一)完善分级档案。按属地原则建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督管理档案。分级监督管理档案应该包括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情况等信息,同时应当录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维护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十二)推进智慧分级监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级别确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市局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应推广医疗器械智慧监管平台运用、加强监管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汇聚采集和更新维护,加快推进市、区两级监管系统融合,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完善智慧监管平台企业基础数据、按时报送年度自查报告等信息,对于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新增经营业态等特殊情况可即时确定并调整企业监管级别。(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市局从各区(市)县局工作人员中择优选拔,组建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通过举办医疗器械检查员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持续做好法规培训,强化热点难点共性问题研究交流,鼓励检查人员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督管理,提高效率和水平。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对“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委托的经营企业的抽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应当定期组织研判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安全形势,分析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风险会商监管报告报市局,市局汇总全市风险会商情况,动态调整全市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本通知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通知。附件:1.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补充目录 2.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动态监管级别评级规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2日附件1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补充目录 类别重点品种(类)目录目录编码管理类别无源植入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13-09-02Ⅲ有源美容器械射频治疗仪等01-03-02Ⅲ强脉冲光治疗仪等09-03-04Ⅱ附件2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动态监管级别评级规则一、评级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二、评级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上年度的经营风险程度、经营业态、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监管信用情况,并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内容综合考虑。三、评级划档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评级分为四个监管级别。监管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监管、三级监管、二级监管、一级监管,监管级别为监管部门对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四、评级标准  (一)评级原则。企业基础分为10分,通过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动态监管内容进行扣分和加分,最终评出企业综合监管得分。(二)评级划分。企业评分低于6分(不包含6分)的企业纳入实施四级监管;评分为6-8分(不包含8分)的企业纳入实施三级监管;评分为8-9分(不包含9分)的企业纳入实施二级监管;评分为9分(包含9分)以上的企业纳入实施一级监管。(三)特殊评级。“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直接纳入实施四级监管。关于《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成都市
  • 关于《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目的意义为有效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2022〕78号)精神,加强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分级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进一步提升监管能效,促进医疗器械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办〔2022〕15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规章。三、起草过程2022年9月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发挥监管资源效能,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生产和经营分级监管细化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同年10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对各市州提出细化监管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指导意见》以及省局《通知》的要求,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牵头起草本《通知》。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认真梳理学习了相关法规文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四、主要内容《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共包括了工作目标、职责分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与强化监督管理五个部分。依据国家局《指导意见》精神及省药监局《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实际,增补了《成都市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补充目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级别确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市局适时向社会公布。(一)职责分工明确了对我市行政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划分和各区(市)县局的职责分工。同时明确了监管计划、监管频次,以及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从监管级别划分、监管级别调整、监管检查频次和覆盖率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根据评级规则进行监管评分,按年度调整监管级别,合理制定监管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灵活调整监管级别,科学量化风险程度,实施监管可控、高效易行的动态管理。(三)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从落实经营分级监管职责、细化分级监管规则、精准划分监管级别、制定监管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依据风险级别量化打分,科学规范的明确了全市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并由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具体工作。(四)强化监督管理从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完善分级档案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各方合力保障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牢守质量安全底线。同时,明确了结合运用智慧监管平台,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质提效。五、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人: 李小军联系电话: 028-63907581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四川省成都市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督促全区医疗器械企业系统地理解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梳理了我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质量安全负面清单(附件1-4),现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研提意见,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5),并于2023年7月24日前以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nmgy1qxjpc@163.com。联系人:李诗雷联系电话:0470-4507096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5.反馈意见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清单、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内蒙古自治区
  • 关于公开征求《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引导申请人按照“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符合中医药治疗优势和特点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的中药新药,药审中心起草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中心内部讨论并组织学术界专家研讨,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联系人:安娜 anna@cde.org.cn赵志宏 zhaozh@cde.org.cn柯愈诗 keysh@cde.org.cn。感谢您的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7月17日1、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3、《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糖尿病视网膜病变(DR)是糖尿病的视网膜并发症,是因长期高血糖导致的视网膜微血管损害,可同时合并视网膜神经病变,是一种进行性的致盲性眼病。DR分为非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NPDR)和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PDR),两期均可发生糖尿病黄斑水肿(DME)。DR为中医学“消渴目病”,归属于“消渴内障”范畴,根据不同临床表现可分属于“视瞻昏渺”、“云雾移睛”、“暴盲”及“血灌瞳神”等内障眼病范畴。DR患者可通过全身和眼局部治疗能够保存和改善视功能,延缓或阻断DR进程,提高生存质量。已有研究资料显示中药治疗对DR,特别是NPDR和DME具有一定的作用或独特优势。中药治疗PDR的疗效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因此,基于良好的临床研究设计能推动中医药治疗DR研究的发展。如何以患者为中心,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临床疗效探索发现对DR可能有临床价值的中药新药,根据可靠的数据验证临床疗效,是目前DR相关中药新药研发中亟待解决的科学问题。本技术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处方来源于中医药理论和中医临床实践,且申请人认为可用于治疗或预防DR、DME的中药新药。相关内容不能代替申请人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体现临床应用实际的临床研究设计。对本技术指导原则尚未涵盖的内容,包括DR进展过程中的非特异性全身症状、应用现代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眼底病灶的量化分析等,需要产业界、学术界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充分沟通,共同探索和推进,以形成完整的用于DR的中药新药研发证据链。二、研发的总体思路中药新药的研发多源于临床,中医临床实践也是中药研发的过程,研究者应当重视中医药理论在阐释DR不同阶段的病机特点、指导临床遣方用药、总结处方功能主治、发现患者获益以及精准获益人群特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临床实践中挖掘中药用于DR的疗效及其临床优势和特点。(一)中医药理论随着新的治疗手段应用于临床,支持不同DR防治目标的中医药理法方药有所不同,应当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在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模式下,在临床实践中分析总结特定阶段的病机演变规律,因机诊治,将全身辨证与眼局部辨证相结合,确立适宜的治则治法,不断调整优化至固定中药处方,研究符合处方特点的疾病、中医证候和患者特征,体现方证一致,并注意收集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明确中药新药的治疗目的和疗效特点。对于中医证候分类可参考相关指南或共识,如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的《中医眼科临床诊疗指南·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历来DR的辨证分型方法很多,总的来看,DR病机演变的过程大多为阴虚燥热、气阴两虚、阴阳两虚,病机的关键是“虚”和“瘀”互为因果,加重病变进展,具有本虚标实、虚实夹杂的特点。多以气阴两虚、肝肾不足、脾失健运、阴阳两虚为本,脉络瘀阻、痰浊凝滞为标。随着眼科现代检查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广泛应用,眼底表现如视网膜血管形态和病灶直观可见,有助于观察DR进展过程中生理病理的变化。虽然DR不同阶段的中医证候有差异,但病机的演变是连续的,是有规律可循的,可基于中医药思维,在中医眼科临床实践中以眼部的客观影像学检查为辨证依据,亦可开展探索中医证候与视力、眼底表现、生化检查指标等的关联性研究,丰富与DR治疗相关的中医药理论。(二)人用经验在将固定的中药处方应用到中医临床诊疗实践过程中,可通过预先的研究设计,包括前瞻性设计等,形成高质量的人用经验。研发转化的具体研发策略和路径可参照《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人用经验能在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筛选、疗程探索、剂量探索等方面提供研究、支持证据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已有人用经验中药的临床研发,在处方、生产工艺固定的基础上,存在适用的高质量真实世界数据,且通过设计良好的临床研究形成的真实世界证据科学充分的,申请人就真实世界研究方案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沟通并达成一致后,可申请将真实世界证据作为支持产品上市的依据之一。在人用经验的收集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影响临床实践数据可评价及明确临床获益的关键问题,包括获益人群特征的信息收集、眼底表现与中医病机、证候转化的规律研究、眼科检查的质量控制以及血糖的控制水平等,可以提高中药新药的研发效率。1.对获益人群特征的信息收集为了更好的发现合适的目标人群和目标病证,应当在中医临床实践中重视对以下信息的收集:研究对象的年龄、主诉、糖尿病病程及分型、DR分期、中医证候、临床症状、血糖控制水平、是否合并DME及合并的DME严重程度、前序治疗、合并全身并发症(如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肾病)等。2.中医病机、证候转化与眼底变化的规律研究在中医临床实践中,除研究全身辨证特征和疗效特点外,亦可研究眼部专科辨证特征。为更好的总结证治规律,使中医病机和证候形成共识,鼓励应用现代技术对眼底表现进行分析,重视中医病机、证候转化与眼底表现的规律研究。由于眼底镜下可见的眼底范围受医生检查水平、瞳孔状态的影响较大,且存在难以精准计数等问题,一般不将眼底镜检查所见的眼底表现结果作为支持注册申请的关键有效性证据,可作为初步发现获益人群特征的依据。3.眼科相关检查的合理整合与应用临床实践中,通常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该视力表相临两行之间的级差是没有规律的,无法用于统计分析。早期治疗DR研究组(ETDRS)视力表采用等比计量方式,其重复测量的变异度较低,因此,是目前广泛认可的视力检查的金标准,也是现阶段以注册申请为目的的人用经验研究中建议使用的视力检查工具。规范采集眼底信息、保证检查结果准确、可评价、可溯源是研究数据可评价性的重要前提。对于视力检查,检查者应经过培训,保证不同检查者间检查结果的一致性。视标的可见程度取决于其大小、照明和对比度,因此应记录并固定检查环境、记录检查距离等,视力检查的光照亮度应在85-300cd/m2,一般设于170cd/m2(1984年ICO标准);应当将视标与背景的对比度调到最大,注意视力表使用久后白色的背景会发黄,从而降低对比度。对于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和光学相干断层扫描血管成像(OCTA),应当明确扫描部位、方式、分析程序等,原则上各研究中心应当选用同一品牌的设备,以降低测量的误差。对于眼底彩色照片(FP),应当统一拍摄角度、扫描范围以及是否散大瞳孔,以保证图像质量的可比性。对于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FFA),应当明确采集时间和图像范围,并特别关注治疗前后图像的可比性。用于注册申请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尽可能完整,例如,留存相关检查的电子资料和检查的纸质报告,纸质报告应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检查日期和检查人员签名等。4.血糖的控制DR的表现与血糖变化等密切相关。研究证实,严格的血糖控制可延缓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患者的DR病变进展。因此,在中医临床实践中应注意记录糖化血红蛋白(HbA1c)水平,避免因血糖控制水平不同导致的有效性结果的偏倚。(三)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应当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确定的疾病分期、治疗人群特征、给药方案、疗程、有效性评价指标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说明中药新药的临床价值。三、常见的研发方向DR中药新药研发应当顺应中西医并重、多种手段综合治疗的现状。基于现阶段中医药用于DR的临床实践经验、DR相关的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以及新药的特点,中药新药可从以下方面或不限于以下方面考虑研发方向。(一)改善眼底症状/体征黄斑水肿是DR病变中反映视网膜状态的敏感指标,定位于黄斑水肿的治疗已成为DR治疗的热门方向。中医辨证论治对于后极部存在部分视网膜增厚或硬性渗出但远离黄斑中心、视网膜增厚或硬性渗出接近黄斑中心但未累及中心凹的治疗可能具有临床优势。在视力稳定的情况下,微血管瘤、视网膜出血、渗出、无灌注区等的吸收或消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视网膜微循环相关体征的改善,具有临床价值。此外,中药治疗可与玻璃体切割手术(PPV)等治疗联合使用,有可能改善围手术期的各种眼底表现。(二)改善视功能DR的最终结局是影响视功能,甚至致盲,因此视功能的改善或稳定是治疗DR的最终目标。视功能包括视力、视野、对比敏感度、色觉、游标视力、立体视和暗适应,其中以视力最为重要。由于实际生活的环境比视力测量的环境更为复杂,因此视力测量结果并不能完全预测日常生活活动(ADL)的情况。对于视力基本正常者,可根据研究人群特点和疾病阶段,以患者为中心,确定拟改善的其他能够体现患者获益视功能指标。(三)控制DR疾病进展DR作为进行性疾病,控制疾病进展是治疗的重要目标之一,可以研究DR严重程度分级的变化。此外,中药联合激光光凝治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抗VEGF药物)和糖皮质激素等玻璃体腔内注射治疗,在控制或延缓新生血管的形成与发展方面具有潜在的研究价值。(四)预防作用由于视网膜比全身其他组织有更高的新陈代谢率,对缺氧、缺血更加敏感,早期应用中药有利于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作用优势,尤其是DME的预防。研究表明,糖尿病患者一般5-10年可出现DR,因此,预防DR的研究周期往往较长,采用真实世界研究是可考虑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四、临床研究设计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一)研究眼的选择应当事先明确每个研究对象单眼还是双眼可纳入研究。原则上每名受试者只能选择单眼入组。通常单个研究眼的选择原则为:如果两眼视力相同,则事先规定选择固定的单一眼别入组;如果两眼视力不同,则选择视力差的一只眼入组。只有研究眼的结果方用于有效性评价。(二)给药方案结合处方功效及在临床实践中的作用特点,采用合理的给药方案,包括单药应用、联合用药。应当根据处方特点、药物作用机制、病情变化、前期非临床研究数据等合理设计疗程。在保证受试者临床获益和安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议中药用于DR的临床研究的疗程至少为3个月,一般应为6个月或更长周期。(三)对照选择和偏倚控制对于干预性研究,如随机对照试验,在符合伦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慰剂对照。需要慎重考虑可能导致疗效估计偏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入选人群的选择(如研究对象入组时的HbA1c不超过10%)、生活方式的干预、降糖药物的使用、治疗方案、HbA1c的监测、合并其它疾病(如高脂血症、高血压、糖尿病肾病等)的基础治疗和合并用药,以及终点指标测量的质量控制等。对于偏倚的控制,一方面采用随机化方法或匹配方法(对于观察性研究)使得基线达到较理想的均衡,另一方面保证研究实施的质量,两者都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四)有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时必须基于患者为中心的研发理念,充分考虑中药的作用特点和规律,根据中医临床实践合理确定有效性评价方法,包括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的确定,以充分体现患者的临床获益。应当对数据进行恰当、充分的分析,并对分析结果做出合理解释。1.对眼底症状/体征的评价以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和OCTA为主,定量测量黄斑区视网膜厚度的变化、水肿面积的变化,以OCTA定量测量无血管区面积、血管密度、黄斑拱环等。比较拟定时间点较基线变化值,或经治疗后达到黄斑水肿临床治愈的比例。对于视网膜微血管瘤、点状出血等,应以眼底彩色照片等定量测量分析为主,分析比较微血管瘤、点状出血数量的变化情况。对于视网膜内微血管异常、无灌注区、新生血管等眼底表现,应合理选用眼底彩色照片、OCTA、FFA等检查方法,以定量测量(如数量、病变面积)为基础,采用适宜的统计方法定量分析改善情况。对于视网膜内微血管异常等,无需对数量进行分类。FFA检查为有创检查,受试者的依从性较差,临床研究期间可视疾病变化情况事先灵活设计,如出现视力明显下降时可增加一次FFA检查等。对于与玻璃体切割手术(PPV)等治疗联合使用、改善围手术期各种症状的,可采用症状严重程度的评价量表,如视觉模拟量表(VAS)等,比较拟定时间点较基线症状改善的等级或分值。若有专门且公认的评价方法,宜优先选用。对眼底症状/体征改善的评价,应将视力常规纳入次要疗效指标,同时应当对视力无不利影响。2.对中医证候的评价鼓励开展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和疗效评价标准的相关研究,注意二者的区别。在目前尚缺乏公认的证候评价方法的情况下,可评价中医单项症状的变化。中医症状包括全身和局部症状、体征,建议评价改善或痊愈/消失情况。中医症状的术语(如视物昏花、目睛干涩等)需事先明确的定义。3.对视功能的评价对于DR和DME患者视功能的评价以视力改善作为主要终点为宜,通常采用ETDRS视力表测量最佳矫正视力。主要终点指标可采用拟定时间点视力较基线的变化值,或可采用ETDRS视力提高一定字母个数的受试者比例。对于DR早期最佳矫正视力基本正常的目标人群,有效性评价尚无公认的方法,更看重影响患者日常生活的视功能改善,可采用功能性视力(FVA)、视野、对比敏感度等方法进行评价。对于经信度、效度验证的视觉质量评价量表和生存质量量表也可作为次要疗效指标,如视功能相关生命质量量表(NEI-VFQ-25),低视力视功能评估量表(LVVFQ-48)等。在使用量表工具时,需注意量表的适用性和实施的可行性。4.对疾病进展的评价对于DR进展可采用ETDRS制定的DR严重程度评分(DRSS)作为主要疗效指标,根据研究目的比较进展到不同阶段的受试者比例。DRSS通过对30对S究视野的立体眼底照片进行半定量读片,将DR病程整体划分为无DR(10、12级)、NPDR(20~53E级)、PDR(60~85级),见附录(二)。此外,玻璃体注射用药的次数和用量的减少,激光治疗次数、范围的减少,手术后玻璃体再积血发生率等,也有助于充分评价临床获益情况。5.对预防作用的评价观察期内DR、DME等的发生率是评价预防效果的常用指标。以预防为目的的研究设计恰当定义观察期甚为重要,时间太短不足以发现预防效果;时间太长会增加额外的研发负担。OCTA的非灌注区、黄斑拱环的血流密度变化能否作为替代的主要疗效指标尚无共识。上述对于以图像留存的检查结果,如各项眼底检查结果,无论是前瞻性还是回顾性研究,建议采用独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在盲法状态下至少二人对同一图像进行独立评价。随着新的诊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临床应用,如OCT、OCTA和超广角眼底成像等眼底检查技术,以及符合中药特点的评价方法的进展,研究者可结合研究目的选择恰当的评估工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视功能与眼底变化密切相关,主观和客观检查结果的较好的一致性是评价产品有效性的基础。(五)其他应当参照公认的相关疾病诊断标准。考虑到视力下降对患者的影响较大,如研究用药物的疗效不足而患者疾病进展迅速,例如,两次访视时最佳矫正视力下降超过5个字母、新发生的眼底出血等危急情况,极易造成不可逆的视力严重损伤,影响生活质量等情况,因此,应通过良好的设计确保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对于可能涉及长期、反复用药的DR相关中药新药,应当有长期使用的安全性数据。五、附录:DRSS评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DR)是糖尿病的视网膜并发症,中药治疗对DR具有一定的作用或独特优势。如何以患者为中心,基于临床疗效,找准研发方向、通过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探索发现对DR可能有临床价值的中药新药、通过可靠的数据验证临床疗效是目前亟待解决的科学问题。随着DR临床诊疗及评价方法的进展,既往2002年版指导原则已不再适用。在既往《中药新药用于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中药研发和审评的新要求、DR学科进展情况以及近几年DR中药新药上市许可申请积累的审评经验,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以期为DR相关中药新药的研发提供指导,体现中医药治疗的优势和特点。二、起草过程(一)制修订情况2023年3月17日、3月30日邀请两位中医临床专家针对中医药治疗DR的中医药理论、治疗实际、临床优势和特点等方面进行了专题培训。其后,起草组根据中药用于DR的治疗和审评实践,并按照“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的要求,提出了指导原则起草的新思路,对名称和体例框架进行了调整,并将指导原则名称确定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5月23日,召开初稿讨论会,参会专家包括13位中西医眼科专家、统计学专家。其后定向征求专家意见。2023年6月20日,组织11位中西医眼科专家、统计学专家召开了改稿会。结合专家会上意见和会后反馈的书面意见,经技委会讨论后形成指导原则修改稿。2023年6月29日-7月5日,中心内部征求意见。经技委会讨论后形成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本指导原则在初稿形成后,通过定向征求意见和内部征求意见等形式,共收到17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1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2条。根据反馈意见,对疾病诊断标准、质量控制等具体内容,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未采纳的意见主要为是否增加疾病预防的研发方向以及是否列出参考文献等问题,考虑到鼓励基于中医药特点的研发方向和行文规范性等,暂未采纳以上意见。未采纳的原因已向提出意见的专家做出了解释说明。三、起草思路本指导原则根据“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下中药临床研发和审评的新要求,制定新的体例框架,打破既往中药适应症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仅关注试验设计的撰写模式,突出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对中药新药研发的支持作用,聚焦最能体现中医临床实践应用成果的1.1类中药复方制剂创新药和2类改良型新药等中药新药,加强对DR中药人用经验收集需重点关注内容的指导,引导申请人在与DR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时,关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的有机整合,共同构成有效性评价的证据。内容方面,从现阶段中医药治疗DR的临床实际需求出发,以突出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为目标,提出了DR相关中药新药的研发方向,并针对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研究提出了需关注的问题,以指导和鼓励研发。四、主要内容(一)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旨在为DR相关的中药新药临床研发提供建议和一般性方法学指导,其内容涵盖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的研发一般原则、研发方向、人用经验研究和临床试验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等。(二)主要特点一是体现了“三结合”的研发和审评理念。关注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在中药新药研发中的作用,特别提出人用经验收集中需关注的问题。鼓励在临床实践中分析总结病机的演变规律,鼓励开展探索中医证候与视力、眼底表现、生化检查指标等的关联性研究。引导研发者在临床实践中挖掘最佳获益人群的特征和临床获益,相关要求与《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和《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等“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了衔接。二是突显中医药特色。结合中医临床实践和中药新药审评实践,改善眼底症状/体征的研发方向是中药治疗的优势和特色。中药新药可改善单个或多个眼底症状/体征,在充分体现患者的临床获益的基础上,鼓励突显中医药特色的研发方向。此外,重视应用新工具、新方法解决中药问题,如考虑到中药预防DR的研究周期往往较长,可能涉及系列方剂的应用,鼓励采用真实世界研究等新工具、新方法。三是对于研发方向和疗效评价指标,尽可能的举例说明,不再限定主要疗效指标和疗效评价标准,鼓励临床医生和申请人基于临床实践发现、探索和确认中药特点,拓展中药新药的研发思路。五、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本指导原则中的研发方向和对技术要求的考虑,仅适用于申请人认为申报品种可治疗、预防DR时参照执行。在具体研发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根据中药新药的自身优势和特点,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并设计人用经验研究和临床试验方案。二是目前尚无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公认的中医证候相关评价工具和方法,是研发的难点之一。指导原则针对现阶段可借鉴的评价工具进行了举例说明,鼓励研究者以患者为中心,确定疗效评价标准,充分体现患者获益。三是指导原则仅针对DR相关中药新药临床研发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阐述,其他共性问题,如样本量和安全性评价要求等,应当参照相关指导原则执行,指导原则中未做重复表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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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告(2023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将《中国临床新医学》杂志列入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详见附件)。特此通告。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增补)国家药监局2023年7月12日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增补)序号刊物中文名称CN刊号登记地广告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中国临床新医学》CN45-1365/R南宁53/12450000498500618J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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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批)的通告(2023年第31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批)。特此通告。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批)国家药监局2023年7月14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批)序号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商品名规格持证商备注1备注270-1环硅酸锆钠散Sodium Zirconium Cyclosilicate Powder/利倍卓® /LOKELMA ®5gAstraZeneca AB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0-2环硅酸锆钠散Sodium Zirconium Cyclosilicate Powder/利倍卓® /LOKELMA ®10gAstraZeneca AB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0-3硫酸瑞美吉泮口崩片Rimegepant Sulfate/Nurtec Odt75mgBiohaven Pharmaceutical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Pfizer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4氨氯地平缬沙坦氢氯噻嗪片Amlodipine, Valsartan,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Exforge HCT5/160/12.5 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5氨氯地平缬沙坦氢氯噻嗪片Amlodipine, Valsartan,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Exforge HCT10/160/12.5 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6氨氯地平缬沙坦氢氯噻嗪片Amlodipine, Valsartan,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Exforge HCT5/160/25 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7氨氯地平缬沙坦氢氯噻嗪片Amlodipine, Valsartan,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Exforge HCT10/160/25 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8氨氯地平缬沙坦氢氯噻嗪片Amlodipine, Valsartan,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Exforge HCT10/320/25 mg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9奥氮平萨米多芬片Olanzapine and Samidorphan tablets / LYBALVI®5mg/10mg(奥氮平/萨米多芬)Alkerme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10奥氮平萨米多芬片Olanzapine and Samidorphan tablets / LYBALVI®10mg/10mg(奥氮平/萨米多芬)Alkerme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11奥氮平萨米多芬片Olanzapine and Samidorphan tablets / LYBALVI®15mg/10mg(奥氮平/萨米多芬)Alkerme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12奥氮平萨米多芬片Olanzapine and Samidorphan tablets / LYBALVI®20mg/10mg (奥氮平/萨米多芬)Alkermes,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0-13注射用替马西普Lymphoseek 50 micrograms kit for radio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 tilmanocept/Lymphoseek50 µg(以替马西普计)Navidea Biopharmaceuticals Europe Ltd.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0-14锝[99mTc]替马西普注射液technetium Tc 99m tilmanocept injection/LymphoseekN/ANavidea Biopharmaceuticals Europe Ltd.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0-15二丁酰环磷腺苷钠软膏Bucladesine Sodium ointment/ Actosin ointment3%(每克含二丁酰环磷腺苷钠30mg)ニプロ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日本上市70-16阿伐替尼片Avapritinib Tablets/泰吉华®Ayvakit®100mgBlueprint Medicines Corporation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0-17阿伐替尼片Avapritinib Tablets/泰吉华® Ayvakit®200mgBlueprint Medicines Corporation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0-18阿伐替尼片Avapritinib Tablets/泰吉华® Ayvakit®300mgBlueprint Medicines Corporation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0-19丙硫氧嘧啶片Propylthiouracil Tablets50mgHemony Pharmaceutical Germany GmbH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0-20福辛普利钠片Fosinopril sodium/蒙诺10mg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经审核确定的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原研地产化70-21磷酸西格列汀片Sitagliptin Phosphate Tablets/捷诺维100 mg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经审核确定的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药品原研地产化8-44对乙酰氨基酚泡腾片Paracetamol Effervescent Tablets/Panadol ActiFast Soluble Tablets0.5gGlaxoSmithKline Consumer Healthcare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22-443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Levalbuterol hydrochloride Inhalation Solution / XOPENEX0.63mg/3mlOAK PHARMACEUTICALS INC SUBSIDIARY OF AKORN INC/Akorn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Akorn22-444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Levalbuterol hydrochloride Inhalation Solution / XOPENEX0.31mg/3mlOAK PHARMACEUTICALS INC SUBSIDIARY OF AKORN INC/Akorn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Akorn23-179盐酸他喷他多缓释片Tapentadol Hydrochloride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Nucynta ErEq 50mg BaseDepo Nf Sub LLC A Sub Of Assertio Therapeutics Inc/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23-180盐酸他喷他多缓释片Tapentadol Hydrochloride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Nucynta ErEq100mg BaseDepo Nf Sub LLC A Sub Of Assertio Therapeutics Inc/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23-181盐酸他喷他多缓释片Tapentadol Hydrochloride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Nucynta ErEq150mg BaseDepo Nf Sub LLC A Sub Of Assertio Therapeutics Inc/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23-182盐酸他喷他多缓释片Tapentadol Hydrochloride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Nucynta ErEq200mg BaseDepo Nf Sub LLC A Sub Of Assertio Therapeutics Inc/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23-183盐酸他喷他多缓释片Tapentadol Hydrochloride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Nucynta ErEq250mg BaseDepo Nf Sub LLC A Sub Of Assertio Therapeutics Inc/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Collegium Pharmaceutical Inc23-197依折麦布瑞舒伐他汀钙片Ezetimibe rosuvastatin calcium film-coated tablet依折麦布10mg/瑞舒伐他汀10mgSanofi-Aventis, S.R.O./Sanofi-Aventis Ireland Limited T/A SANOFI 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Sanofi-Aventis Ireland Limited T/A SANOFI26-36阿奇霉素滴眼液Azithromycin Ophthalmic Solution/ Azasite1%Oka Pharmaceuticals Inc Subsidary Of Akorn Inc/Thea pharma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Thea pharma inc26-87盐酸非索非那定口服混悬液Fexofenadine Hydrochloride Oral Suspension / Children’s Allegra Allergy30mg/5mlSanofi Aventis US LLC/Chattem Inc Dba Sanofi Consumer Healthcare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Chattem Inc Dba Sanofi Consumer Healthcare27-421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Euthyrox;Levothyrox25μg(以左甲状腺素钠计)Merck Serono GmbH/Merck Sante/Merck Gesellschaft mbH/Merck BV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Merck BV27-423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Euthyrox;Levothyrox100μg(以左甲状腺素钠计)Merck Serono GmbH/Merck Sante/Merck Gesellschaft mbH/Merck BV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Merck BV30-116丁溴东莨菪碱注射液Scopolamine Butylbromide Injection/ Buscapina/Buscopan1ml:20mgSanofi-aventis/Sanofi/Aventis/Sanofi S.p.A./Sanofi-Aventis Deutschland GmbH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Sanofi-Aventis Deutschland GmbH39-39左甲状腺素钠片Levothyroxine Sodium Tablets200μg(以左甲状腺素钠计)Merck Serono GmbH/Merck Sante/Merck Gesellschaft mbH/Merck BV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Merck BV42-25盐酸氟西汀口服溶液Fluoxetine Hydrochloride Oral Solution/PROZAC20mg/5mlLilly France/Eli Lilly Italia S.p.A./Eli Lilly Nederland B.V.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Eli Lilly Nederland B.V.63-3无水乙醇注射液Anhydrous Ethanol Injection/ABLYSINOL99%(5ml)BELCHER PHARMACEUTICALS LLC / BPI Lab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BPI Labs, LLC8-7阿仑膦酸钠维D3片Alendronate Sodium and Vitamin D3 Tablets/--阿仑膦酸钠(以C4H13NO7P2计)70mg和维生素D3 2800IUMerck Sharp & Dohme Ltd./N.V. Organon原研进口增加持证商N.V. Organon8-220阿仑膦酸钠维D3片Alendronate Sodium and Vitamin D3 Tablets/--阿仑膦酸钠(以C4H13NO7P2计)70mg和维生素D3 5600IUMerck Sharp & Dohme Ltd./N.V. Organon原研进口增加持证商N.V. Organon10-58骨化三醇软胶囊/骨化三醇胶丸Calcitriol Soft Capsules/Rocaltrol0.25μgRoche Pharma(Schweiz)Ltd./Atnahs Pharma UK Limited/Roche Pharma(Schweiz)AG原研进口增加持证商Roche Pharma(Schweiz)AG10-219伏立康唑干混悬剂Voriconazole for Oral Suspension/Vfend45g:3gPfizer Limited/Pfizer Europe MA EEIG原研进口增加持证商Pfizer Europe MA EEIG21-151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Mometasone Furoate Aqueous Nasal Spray/ Nasonex(内舒拿)50μg/揿(0.05%)MSD Belgium BVBA/SPRL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Organon Belgium38-8复方倍他米松注射液Compound Betamethasone Injection/得宝松1ml:二丙酸倍他米松(以倍他米松计)5mg与倍他米松磷酸钠(以倍他米松计)2mgMSD Merck Sharp & Dohme AG/Organon GmbH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Organon GmbH69-8碳酸氢钠血滤置换液Hemofiltration Replacement Fluid of Sodium Bicarbonate5000mlGambro Lundia AB / Baxter Holding B.V.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增加持证商Baxter Holding B.V.24-57氨己烯酸口服溶液用散Vigabatrin For Oral Solution/Vigabatrin Powder for Oral Solution/Sabril500mg/packetLundbeck Pharmaceuticals LLC未进口原研药品药品通用名称修订为氨己烯酸口服溶液用散,英文名称增加Vigabatrin Powder for Oral Soluti更正on。56-29注射用培门冬酶Pegaspargase For Injection / Oncaspar3750U(750U/Ml)Les Laboratoires Servier未进口原研药品持证商修订为:Les Laboratoires Servier56-31西罗莫司凝胶Sirolimus Topical Gel /Sirolimus Gel/Rapalimus 0.2%ノーベル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品药品通用名称修订为西罗莫司凝胶,英文名称增加Sirolimus Gel备注1.目录中所列尚未在国内上市品种的通用名、剂型等,以药典委核准的为准。2.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后,未正式发布的品种将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另行发布。3.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4.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除满足其质量要求外,还需满足现行版《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5.放射性药物不同于普通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放射性、时效性、按放射性活度给药等特点,参比制剂主要用于明确其研发目标和基本要求,可根据其药物特性同时结合参比制剂的可获得性进行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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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药监法秘〔2023〕37号)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新修订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业经省药监局第6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皖药监法秘〔2020〕465号)同时废止。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4日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现就“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适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包括第一项至第六项。二、“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包括毒性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性状项目仅限于形状、表面色泽两个方面,检查项目仅限于水分、灰分、药屑杂质三个方面。具体如下:1.形状:(1)在品种基原和药用部位正确的情况下,中药饮片需要切段、片、丝、块等形状,切制规格、长短、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超过标准值的30%;(2)中药饮片切制规格、长短、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有临床需求或省内有特色炮制规格传统的;2.表面色泽:《中药饮片不合格报告书》中不合格项为表面色泽,但未超出标准规定色系、且排除因霉变导致色泽变化的,一般视为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3.水分:(1)水分标准在13%以下的(含13%),不超过标准值的20%;(2)水分标准在13%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30%;(3)水分标准在13%以上的,超过标准值的30%,按照中国药典通则2351真菌毒素测定法测定黄曲霉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结果符合下述标准的:每1000g中药饮片黄曲霉毒素B1不得超过5μg,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和黄曲霉毒素B1的总量不得超过10μg,玉米赤霉烯酮不得超过500μg;4.灰分:(1)总灰分:总灰分标准在10%以下的(含10%),不超过标准值的20%;总灰分标准在10%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10%;(2)酸不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在5%以下的(含5%),不超过标准值的20%;酸不溶性灰分在5%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10%;5.药屑杂质:(1)超出药品标准正文规定限度30%之内的(含30%);(2)药品标准正文未规定杂质项限度,但按《中国药典》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药屑及杂质通常不得过3%”的限度出具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结果时,基原与规定不同的其他物种或者无机杂质的实际测定结果不超过5%(含5%)、药屑或者其他药用部位等为主计入杂质的实际测定结果不超过10%(含10%)。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以确认是否适用本意见,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对适用本意见检查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对是否适用本意见的情形难以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具体情形和查明的相关事实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或集体研究等机制对“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决定是否适用。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由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结合案情,对是否予以罚款进行研判。延伸阅读:《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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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2020年12月,我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细化了“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具体项目及标准,规定了判定的主体和程序,为执法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提供了明确指引,为依法保护和促进我省中药饮片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得到了企业和执法部门的广泛认可。以我局第二分局查办案件情况为例:《指导意见》实施后,第二分局成立了亳州市中药饮片专家库,截至今年5月共解读药品不合格报告书79份,其中判定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62份,给予企业免予罚款处罚共59件。同时建议涉案企业对性状、水分、灰分、杂质超出限度而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通过采取召回返工等措施进行再加工,避免了中药饮片资源的浪费。近两年,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江苏、广东、湖北、福建、广西、山东等省份针对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相继出台了具体指导意见,其中部分省份关于“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标准范围较我省放宽幅度更大。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常态化对标学习沪苏浙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借鉴江苏、广东等省份先进经验做法,我局政策法规处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指导意见》。二、修订过程2023年2月,我处商请第二分局根据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对《指导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修订意见。后于4月赴亳州市召开调研座谈会,现场征集执法人员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对《指导意见》的修订意见,并进一步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修定草案起草完成后,我处及时通过OA系统向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分局征求意见,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建议删除“形状:(1)在品种基原和药用部位正确的情况下,中药饮片需要切段、片、丝、块等形状,切制规格、长短、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超过标准值的30%”内容。经研究,该项标准较修订前已进一步放宽了幅度,删除后无相应标准难以操作,因此未予采纳。5月31日,我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中药领域专家对《指导意见》修订稿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项目和放宽幅度进行论证。参会专家一致认为,各项标准规定较为严谨、客观,实践中不会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产生影响,但要考虑到实际中可能会出现企业无形中降低药品出厂标准的情况。根据专家意见,对《指导意见》第四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一前提条件。6月13日,我处组织召开法律顾问论证会,就《指导意见》修订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法律顾问认为修订《指导意见》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对促进我省中药饮片企业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第四条中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实践中可能难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复,办案机构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是否予以免罚。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对《指导意见》修订稿第四条进行了简化完善。四、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调整限定适用范畴。考虑到中药配方颗粒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艺生产出的质量均一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药品标准的各项规定,因此对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将“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限定适用范畴增加了中药配方颗粒。(二)放宽具体标准。对照江苏、广东、广西等省份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性状项目中的外形、检查项目中的水分和药屑杂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幅度范围,同时对部分不符合指标设定了具体条件。(三)简化判定程序。考虑到实践中,存在无中药饮片全检报告或难以调取原检单位留样进行全检的情况,导致无法执行本指导意见。为方便执法,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对判定程序进行了调整。解读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顾园园联系方式:0551-62999232延伸阅读: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药监法秘〔2023〕37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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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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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每一位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加强基金使用监管。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始终把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探索建立了“以上查下、交叉互检”的飞行检查机制,联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对象开展了不打招呼、直击现场的飞行检查。四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飞行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累计查出涉嫌违法违规资金达43.5亿元,对巩固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深度净化基金运行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飞行检查工作的持续开展,医药机构“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同时还呈现出手段更趋隐蔽并和医疗腐败交织的特点。因此,还需通过飞行检查的有力手段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规范使用。今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为今后依法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飞行检查常态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四部门联合制定《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二、《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方案》提出,要以四个坚持为遵循,做好飞行检查各项工作。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社会关注的医保基金使用重点领域开展飞行检查。聚焦重点是近年来医保监管的主要工作思路,目前,医学影像检查、临床检验、康复等领域参保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今年将以上三个领域作为检查重点。二要坚持依法依规,今年,国家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统一了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行为规范、结果判定、后续处置等方面,各飞行检查组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做到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依据准确、执法结果公正。三要坚持系统观念,要通过飞行检查撕开问题“口子”,摸清实际情况并总结形成有效的检查经验,同时和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等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有机衔接起来,努力做到检查一个、查透一个、规范一个,成体系地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四要坚持协调治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属制度层面的推动制度完善,属执行层面的加强日常管理,借助飞行检查推动医疗保障和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工作目标。《方案》明确了今年飞行检查的两项目标:一方面通过彻查医保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进一步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通过飞行检查后续整改,不断优化医疗、医保现行政策,强化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应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三是明确检查对象。今年检查对象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在检查对象选取上分两步走,先从各省范围内选择医保基金用量较大的地级市作为被检城市,再从被检城市医保基金支付排名靠前的定点医药机构中现场抽取2家医院和1家药店,连同当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共同作为被检单位。同时,《方案》强调,检查组可根据举报线索或智能监控疑点提示等直接确定被检单位。四是明确检查内容。今年检查范围为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方案》强调,必要时检查组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至2023年度。其中针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检查内控管理、财务管理、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医保基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等。为强化飞行检查对医保基金管理的推动作用,今年还将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纳入检查内容。针对定点零售药店,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刷卡、伪造信息、串换收费、为非定点机构结算医保费用等行为。针对医保经办机构,主要检查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申报的费用日常审核、支付以及核查情况,DRG/DIP付费方式下年度预算额度确定情况,智能审核系统使用情况等。五是明确各方职责。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检查重点、制定检查方案,选派有关人员指导、监督飞行检查工作,总结提炼检查经验并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医保现行政策进行研究完善。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定人员担任组长,组织做好队伍组建、检查实施、后续整改等工作,同时参照国家飞行检查模式,健全省级飞行检查机制。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可指派人员参与飞行检查,对涉及本单位职能问题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六是明确组织程序。国家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匹配参检和被检省份。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计划在2023年7月份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在2023年8-12月份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在2024年1-3月份完成后续总结工作。七是明确组织保障。《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执法、严肃后续处置、注重标本兼治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规范执法行为、遵守相关纪律、运用多种手段严肃后续处理并强化飞行检查结果运用,确保本年度飞行检查工作取得成效。《方案》印发后,四部门将指导各地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完成全年检查任务。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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