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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的通知(赣药监联〔2023〕6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医疗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取得《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后方可制备;未取得备案批件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二、各有关医疗机构(持有第III类或IV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对照《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本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行为是否按要求备案、是否存在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的行为等。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分别报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部门,并同时抄送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使用自行制备但未按规定备案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督促其按照《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及时申报备案。四、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技术审评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细化备案标准,明确检查要点,重点审核医疗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有核医学诊疗科目的放射性诊疗许可证、第三类以上(含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是否具有保证放射性制剂质量和辐射安全管理的设施、人员、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等,严把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关;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对辖区内已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制备行为是否符合备案内容和范围,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情况,包括制备记录、检验记录、制备工艺、质量控制、药品标准执行情况、无菌保障、安全管理、不良反应和应急事件处理,是否存在违规调剂行为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处理。五、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监督检查和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如后续国家出台新规定的,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新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联系人:省药监局药品生产处联系人:甘侠联系电话:0791-88158135电子邮箱:276995425@qq.com省药监局药品经营处联系人:张友利联系电话:0791-88121017电子邮箱:jxsypjyc@126.com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张永智联系电话:0791-86250563电子邮箱:jxwjwyzygc@hc.jiangxi.gov.c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省中医药管理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计划(2023-2030年)》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了《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林业局2023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评估、验收、评定和复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评选认定工作遵循的原则: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分级审核;依据标准,科学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用植物园、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诊疗或康养机构、中医药产业基地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小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区评定标准》)相关规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丰富、发展机制完善、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融合深入、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州)和县(市、区)。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证照齐全,基础设施完备。2.未出现任何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土地使用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及基本农田、占用各类保护区及破坏资源的行为。3.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旅游违法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4.可提供1种以上,以中医药文化、健康理念及养生、康复、医疗技术体验为主题,通过多种旅游活动的方式,达到健康促进、疾病防控、文化传播目的的服务项目。5.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6.能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播等方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项目。2.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生态环境、土地使用违法违规和文化旅游资源破坏责任事件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业态丰富,至少涵盖中医药自然生态类、中医药历史文化类、中医药诊疗康养类、中医药研发制造类中的2种,能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系列产品。4.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5.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体系。第八条 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辖区内有2个以上示范基地。2.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社会舆情、重大生态环境、土地使用违法违规和文化旅游资源破坏责任事件及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中医药健康产品和业态丰富,至少涵盖中医药自然生态类、中医药历史文化类、中医药诊疗康养类、中医药研发制造类中的3种,能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系列产品。4.具有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人文与自然景观、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和旅游接待能力,交通便利,能够提供基础旅游休闲服务设施。5.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撑。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第九条 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评定程序为:申报单位自评—县级推荐—市级初评—省级评定。申报单位对照《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达到要求后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申报表;2.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3.创建工作方案(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申请专家辅导)。第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按照全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工作的安排部署,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符合《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同级文化旅游、林业部门及时向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推荐。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自收到县级推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初评办法自行确定)。各地依据初评结果择优向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每个市(州)每次推荐示范项目(基地、区)合计不超过3个。第十二条 省级有关部门收到市级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开展现场评审。评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听取创建单位工作汇报(应提供相关介绍PPT或动态视频)。2.现场实地考察(由创建单位安排考察路线)。3.核查佐证材料。4.对照评定标准进行打分。5.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对通过省级评审的申报单位,经省中医药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4个部门确定,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第四章 复核管理第十四条 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示范区(基地、项目)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区(基地、项目)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核。复核工作由省中医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林业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统一开展实施。第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示范区(基地、项目)评定标准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称号处理。示范区(基地、项目)受到限期整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评定部门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作取消称号处理。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基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取消其“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称号。受到取消称号处理的单位,不得以原称号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1.严重违背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2.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3.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局共同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示范区(基地、项目)称号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第二十条 各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文化旅游、林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基地、项目)日常管理,要切实做好示范区(基地、项目)指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应依据《评定标准》,结合当地中药材经济发展实际,在生态保护、发展能力、科技支撑、内部控制、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加强指导,不定期组织检查,强化示范区(基地、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基地、项目)变更名称、管理机制、调整核心资源,或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逐级报省级评定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的申请、评定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2.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 3.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申 报 日 期 : 填写说明一、基本概念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区评定标准》)相关规定,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丰富、发展机制完善、与中医药健康服务业融合深入、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市及以下的县(市、区)。二、申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明确。三、申报表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推荐部门意见及公章。四、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五、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1.5倍行距;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一、基本信息示范区名称行政级别经济规模人口数量主要产业中医药健康旅游区域及核心业态政府支持情况协调机构(时间、名称、文号)专项建设规划或政策支持(时间、名称、文号及是否列入国家、省级规划)联系人姓 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二、前期基础近3年中医药健康旅游业务开展情况指标20年20年20年政府投入专项经费(万元)社会资本投入资金(万元)实际完成旅游投资(万元)旅游收入(万元)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景区(个)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旅行社(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相关机构(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条)游客接待量(万人次)——其中所在地外游客数量——其中散客接待量——其中团队接待量带动就业人数(人)三、基本条件1.生态环境(如大气、土壤、水源、植被、噪声质量等)2.经济社会发展3.历史人文4.公共服务体系(如与高铁、高速、机场的距离及区域内部交通条件、住宿、餐饮、厕所、购物、安全、智慧旅游服务体系构建、教育宣传等)四、特色优势1.中医药旅游资源类型及特色(包括中医药文化科普、中医药医疗康复、养生保健、疗养院等服务机构,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等)。2.能提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的主要景区、名胜古迹、度假村、宾馆等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服务内容及特色、效益等)。3.开展丰富的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国内/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型中医药健康旅游展览会/博览会等,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产品和品牌等)。五、建设规划1.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及目标定位2.区域规划和开发重点3.主要任务4.风险评估:(规划内容质量是否权威、有行业引领作用,不可测因素分析,突发事件预案等)5.示范价值: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项目产品,价值贡献率大(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如产值、税收、就业等)六、保障措施政策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制度保障等(是否有行业监管,有详细的执行落地计划等)七、市(州)中医药主管、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市(州)卫生健康局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市(州)林业局(盖章) (盖章) (盖章)八、省级中医药主管、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联合推荐意见: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林业局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附件2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 申 报 日 期 : 填写说明一、基本概念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提供必要的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适合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活动,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小镇。二、申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明确。三、申报表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推荐部门意见及公章。四、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五、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1.5倍行距;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一、基本信息名称基地简介基地申报单位名 称所在地 市(州) 县(市、区、特区)通讯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签字)电话手机单位性质□政府部门 □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其他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姓 名职务所在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二、前期基础近3年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开展情况指标20年20年20年政府投入专项经费(万元)社会资本投入资金(万元)实际完成旅游投资(万元)旅游收入(万元)游客接待量(万人次)——其中所在地外游客数量——其中散客接待量——其中团队接待量带动就业人数(人)三、基本条件与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相匹配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旅游配套设施、技术、人员、资金、信息化建设与服务、旅游接待能力等。四、特色优势1.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项目数量及服务内容(中医处方用药、推拿、针灸、按摩、足疗、药浴、中医理疗、温泉、日光浴、武术、美容美体等)2.已开发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简介(体验中药传统膏方、药膳、药酒、养生茶制作,传授中医养生保健方法、运动养生项目,辨识真伪劣珍稀中药材,参观中药企业生产流程等)3.特色中医药旅游商品简介(中药材、中医保健食品、中医药保健用品、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等)五、建设规划1.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及目标定位2.区域规划和开发重点3.主要任务4.风险评估:(规划内容质量是否权威、有行业引领作用,不可测因素分析,突发事件预案等)5.示范价值: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项目产品,价值贡献率大(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如产值、税收、就业等)六、保障措施政策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制度保障等(是否有行业监管,有详细的执行落地计划等)七、市(州)中医药主管、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市(州)卫生健康局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市(州)林业局(盖章) (盖章) (盖章)八、省级中医药主管、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联合推荐意见: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林业局(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附件3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 申 报 日 期 : 填写说明一、基本概念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符合《贵州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具有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用植物园、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诊疗或康养机构、中医药产业基地等)。二、申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明确。三、申报表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推荐部门意见及公章。四、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五、项目类型1.医疗类:包括接待国内外旅游患者就诊等中医药医疗服务。2.养生保健类:包括接待国内外旅游患者参与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3.教育培训类:包括为中医药旅游行业提供远程教育、开展中医药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服务。4.技术研发类:包括与中医药旅游行业相关的科研外包、技术包研发、产品研发以及对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服务。5.文化类:包括对中医药旅游行业相关的学术交流、文化出版、期刊杂志、影视音像、文博展览服务等服务。六、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1.5倍行距;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一、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医疗类 □养生保健类□教育培训类□技术研发类□文化类项目简介项目申报单位名 称所在地 市(州) 县(市、区、特区)通讯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签字)电话单位性质□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 □社会团体□其他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万元)职工人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姓 名职务所在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二、前期基础近3年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开展情况指标20年20年20年项目总投资(万元)实际完成项目投资(万元)旅游收入(万元)游客接待量(万人次)——其中所在地外游客数量——其中散客接待量——其中团队接待量三、基本条件与项目相匹配的生态环境、场地、设施、技术、人员、资金等。四、特色优势五、实施方案六、保障措施七、项目预期成果八、市(州)中医药主管、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市(州)卫生健康局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市(州)林业局(盖章) (盖章) (盖章)九、省级中医药主管、文化旅游和林业部门联合推荐意见: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 省林业局(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生物医药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药监药注〔2023〕169号)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上海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使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相关要求,服务本市创新药械研发申报,组织制定本工作机制。一、工作目标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技术的研发及注册申报,帮助创新企业、创新行业发展,结合本市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特点,分层分级服务创新,推进创新产品注册证书尽快落沪。以促进产品注册申报为抓手推动研发技术进步,以服务企业重点项目为目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创新服务机制为路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区域产业创新活力,为打造生物医药区域发展高地提供支撑。二、主要措施(一)建立本市重点药械服务清单。将本市创新药械、列入国家或市重点项目的药械、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械、“卡脖子”技术突破医疗器械纳入重点服务产品项目清单,对产品的研发及注册申报实施全程跟踪和服务指导。其中,药品项目按创新程度、临床急需程度分一、二、三级服务;器械项目按进入创新特别审查通道、国家或本市重点项目、列入国家器审审评前置,以及“揭榜挂帅”入围分类服务。相关工作规范另行发布。(二)优化服务方式。对本市在研重点药品产品的临床研究、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关键环节进行紧密对接,落实专人专班提前介入、主动对接、组团服务。对本市已进入和拟申请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提供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临床评价、设计转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咨询服务以及注册跟踪指导。(三)优化工作程序。推动“预查预检”“全程网办”“容缺受理”“即到即审”,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环节变串联为并联,对关联事项实行同审同办。支持创新药品前置注册抽样,对联合核查品种同步开展注册核查和GMP符合性检查。提供第二类、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申报资料预审查服务和部分补正预审查服务,协助申请人与国家局审评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四)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对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的法规及业务培训,持续开展组团式实训带教和面对面咨询,加强与各区、各企业对接,强化政策解答,共同遴选重点服务产品项目。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提升临床试验质量,收集在本市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并配合经信委、科委等部门吸引创新产品落沪。三、责任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优化创新药械注册申报提前介入机制及生产许可业务流程,促进研发成果加速转化。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依职责分别负责对创新药械注册申报提供专业咨询及技术指导。上海市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负责为企业提供药械注册前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帮助企业与市药监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联系,收集相关项目、品种信息,配合开展实地调研。四、工作保障(一)提高站位,强化领导。成立服务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围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目标,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相关要求,提高站位、放眼未来,分层分级服务创新。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交流服务创新工作进展,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二)聚焦重点,广泛合作。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以及外省市药监局相关部门和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等加强交流,引导聚焦本市重点产品、优势领域、监管难点等开展相关研究。加强与国家药械审评中心、核查中心及长三角分中心沟通交流,争取工作支持,促进研发成果加速转化。(三)专家支撑,加强沟通。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可按需求召开专家交流会,对创新产品、跨学科产品等加强沟通。(四)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对于创新性强、具备潜力的重点项目,适时安排调研走访,面对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指导企业进行注册核查、许可检查的预查预审,助推产品加速上市。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上海市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359号建议的答复(国药监建〔2023〕16号)

    陈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国产HPV疫苗加速上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国产HPV疫苗创新研发,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注册审评审批制度,定期发布技术指导原则,加强与相关企业沟通交流等方式,多措并举促进HPV疫苗研发及审评审批,服务公众健康。一是积极推动国产HPV疫苗审评审批。截至目前,已有10家国内企业的19个HPV疫苗获批开展临床试验,有10款为9价及以上的高价次疫苗,有至少8款已在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其中,厦门万泰沧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玉溪泽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价HPV疫苗已获批上市。二是完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为促进国产HPV疫苗的研发,进一步规范和指导HPV疫苗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价,为企业研发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国家药监局专门赴相关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内外部专家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在与业内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该《指导原则》包括HPV疫苗研发的总体考虑、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价以及上市后研究等主要内容,并根据有无HPV疫苗研发平台基础,将候选疫苗分为第一代疫苗和迭代疫苗。对于迭代疫苗在试验设计等方面有所简化,以加快产品研发,缩短获批上市时间。三是持续为国内HPV疫苗研发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主动对接相关研发机构及生产企业,对在研发过程和申报资料中的技术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高审评效率,助力产品上市。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继续不断跟进国产HPV疫苗的研发进展,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更多国产HPV疫苗上市,进一步提高HPV疫苗在我国的可及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接种需求。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88331130国家药监局2023年6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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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2型糖尿病口服药物复方制剂研发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45号)

    为了推动和规范我国2型糖尿病口服复方降糖药物的研发,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在《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型糖尿病口服药物复方制剂研发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2型糖尿病口服药物复方制剂研发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8月1日2型糖尿病口服药物复方制剂研发指导原则一、背景2型糖尿病(Type2diabetes mellitus,T2DM)是一种主要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和/或胰岛素抵抗导致血糖水平升高的慢性代谢性疾病,是糖尿病中最常见的类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2型糖尿病的患病率具有逐年升高趋势,2015至2017年我国成人糖尿病患病率已达11.2%[1],2型糖尿病占90%以上,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给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2型糖尿病的治疗首选生活方式的改善,包括饮食控制及体育锻炼等,对于经改善生活方式仍不能有效控制血糖的患者,可选择药物治疗。随着病程的延长,2型糖尿病患者单药治疗失效的几率逐渐增加,英国前瞻性糖尿病研究(UKPDS)显示:初发糖尿病患者治疗3年以后,50%的患者需要联合治疗;治疗9年以后,75%的患者都需要联合治疗,才能使血糖达标。另外,对于血糖水平很高的初治患者,如HbA1c>9%,往往需要采用联合治疗才能使血糖得到良好控制。联合治疗是糖尿病患者控制血糖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糖尿病药物复方制剂的研发上市为糖尿病的治疗提供了更多的药物治疗手段。本指导原则在《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的基础上,基于糖尿病疾病特征、治疗理念和临床实践情况,结合2型糖尿病复方降糖药物的特点以及研发需关注的问题提供建议。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成人2型糖尿病治疗的口服复方降糖药物。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医学科学和临床试验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实施研究时,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未尽事宜,鼓励申请人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二、一般考虑虽然我国已有多种不同作用机制药物获批上市用于改善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但基于《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年版)》[1]以及临床实践,认为二甲双胍为2型糖尿病患者控制高血糖的一线用药和药物联合中的基本用药,如果没有二甲双胍的禁忌症,在可耐受的情况下,二甲双胍应该一直保留在糖尿病的治疗方案中。故2型糖尿病降糖药物的复方制剂应首选以二甲双胍作为基础药物,组方中需包含二甲双胍,即二甲双胍+A药。(一)研发适应症糖尿病复方制剂的研发,通常包括以下三种适应症:1.添加治疗,适用于在单独使用二甲双胍治疗仍不能良好控制血糖的患者,用于改善这些患者的血糖控制。2.替代治疗,适用于正在接受A药和二甲双胍联合治疗的2型糖尿病患者,用于改善这些患者的血糖控制和药物使用的依从性。3.初始治疗,适用于血糖水平较高的初治患者,以尽快改善高血糖并使血糖得到控制。(二)关于规格1.糖尿病药物的复方制剂通常包括二甲双胍以及其他药物,即二甲双胍+A药。为满足临床需求,复方制剂应涵盖二甲双胍已上市的剂量以及A药在中国已上市批准的剂量或已有数据证明其有效性的可接受剂量,两药规格要齐全,以便于满足临床调整剂量的需求。其中二甲双胍:复方中二甲双胍的剂量通常应至少包括500mg~1000mg,并建议能满足最大剂量1500~2000mg/日。A药:复方中A药的剂量应为已上市获批的剂量或已有数据证明其有效性的目标剂量,包括初始剂量以及递增的剂量。如果某些剂量因临床需求不必要开发成复方制剂,需提供具体临床依据。2.建议包含特殊人群用药所需的特殊剂量,如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所需剂量。三、关于临床试验设计1.添加治疗在单独使用二甲双胍治疗仍不能良好控制血糖时以提高疗效,需提供以下试验数据:(1)在开展支持单方A药上市的临床试验中,已进行了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的二甲双胍剂量为≥1500mg/日或最大耐受剂量≥1000mg/日。且通过临床试验结果证明联合用药的疗效明显优于单用二甲双胍。A药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较二甲双胍治疗具有明确的临床优势,安全性明确、可控。或(2)在临床上具有一定的联合用药基础,可采用复方制剂进行临床试验,证明复方制剂疗效明显优于单药二甲双胍或单药A。复方制剂较单药治疗具有明确的临床优势。受试者接受的二甲双胍剂量为≥1500mg/日或最大耐受剂量≥1000mg/日。2.替代治疗在计划将复方制剂作为替代治疗进行开发时,对于已开展了单方A药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接受的二甲双胍剂量为≥1500mg/日或最大耐受剂量≥1000mg/日。通常情况下,复方制剂不需单独再进行临床试验,但需进行复方制剂与各单方制剂,或复方制剂与单方制剂联合用药相比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证明具有生物等效性。3.初始治疗需进行以二甲双胍为对照药的临床试验,证明在初治的患者中,复方制剂的疗效优于二甲双胍。其中受试者接受的二甲双胍剂量为≥1500mg/日或最大耐受剂量≥1000mg/日。4.对于三种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如果不含有二甲双胍成分,而临床治疗中仍需联合二甲双胍用于血糖控制,未从根本上解决简化给药方案和改善患者用药的依从性问题,且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反而容易遗漏二甲双胍,故建议基于临床需求申请人可考虑开发含有二甲双胍的三方制剂。申请三种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须提供临床试验数据证明三药联合的临床优势。通常需首先证明在合适的研究人群中三药联合优效于两药联合,且此时的两药联合已获批上市或已有数据证明其有效性,如达到预期再考虑研发三方制剂,之后通常可以进行三方制剂与三药对比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证明生物等效性。在涉及三方制剂的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接受的二甲双胍剂量为≥1500mg/日或最大耐受剂量≥1000mg/日。四、小结复方制剂提高了患者用药依从性,但同时也应注意,复方制剂不是简单的将两种不同作用机制的用于糖尿病药物组合在一起,而是需要以临床需求、临床实践以及可靠和稳健的临床试验结果为基础。同时也应意识到,固定剂量的复方制剂在使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常常需要研发多个剂量组合的规格以满足剂量调整的需要。五、参考文献[1]《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2]关于公开征求《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26683428e27d2fc2572718ecfcc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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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关于调整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10号)文件要求和机构设置职能,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工作机制)对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通知调整市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联系人:梁伟庭、朱玉峰,联系电话:020-33971762。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一、联席工作机制职能负责全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督促检查联席工作机制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二、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架构联席工作机制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3个部门组成。联席工作机制的领导机构为联席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工作机制在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一)联席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召开例会前应当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工作机制例会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纠风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部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及重要信息;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部署、督导、检查年度重点纠风工作。(二)联席工作机制例会审议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联席工作机制的有关工作,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工作机制的作用。四、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职责省卫生健康委为联席工作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纠风工作要点的制定,对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教育厅负责配合开展直属高校附属医院纠风工作;推进完善直属高校附属医院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大力扶持医药产业;积极引导省内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国产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供给能力;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预算,保障联席工作机制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商务厅负责推动落实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医药企业生产、销售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的审计监督;按程序移送行风问题线索;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国资委负责配合指导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推进所属医院和医药企业的行业纠风工作,完善有关医院和医药企业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税务局负责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组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相关稽查工作;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药品、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地方性法规修订,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医保局按照相关管理权限,负责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中医药局负责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督促落实监管法规;承担联席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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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炆玉竹等6个中药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江西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炆玉竹等6个中药标准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正文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炆玉竹等6个中药标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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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指导基层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样,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样行为,我局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我局对《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17日前反馈我局科技处。联系人:熊贤招联系电话:0791-88153637电子邮箱:2278815441@qq.com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附件1.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药品制剂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中药饮片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药包材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3.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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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我中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境内外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已经发布实施的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同时新制定了《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9月9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骆庆峰 杨宇希 蔡娜娜电话:010-86452840、86452833、86452873电子邮箱:luoqf@cmde.org.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1号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邮编:100081附件:1.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3.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2日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以下简称“膜式氧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膜式氧合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膜式氧合器产品,是指在心脏直视手术时进行血液体外循环,与人工心肺机配套使用、具有氧合血液与排除血液二氧化碳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它可以由血气交换器(氧合器)、热交换器和/或贮血器组成,带或者不带涂层、动脉过滤器。其中血气交换器的作用是利用中空纤维膜,向人体血液供氧并清除血液中二氧化碳。本指南适用于短期使用(建议持续6小时以内),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的膜式氧合器产品。本指导原则的膜式氧合器为无源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膜氧合(ECMO)的膜式氧合器及附件、其他血管通路和器件(如动静脉插管、体外循环管道、离心泵泵头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膜式氧合器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规定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气血比例等使用参数。膜式氧合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项下06心肺转流器具01氧合器。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膜式氧合器包含生物来源的材料或衍生物,描述其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膜式氧合器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其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及不良反应)、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带有涂层的产品应列明涂层成分及比例。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膜式氧合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膜式氧合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膜式氧合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膜式氧合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膜式氧合器可实现的治疗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手术类型。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与膜式氧合器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膜式氧合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注明不同型号推荐的不同体重适用患者。列明临床推荐最高和最低血液流量、气体流量等;如还有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 申报膜式氧合器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 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膜式氧合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 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清晰描述膜式氧合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并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 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膜式氧合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膜式氧合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膜式氧合器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膜式氧合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的残留及其含量、中空纤维膜功能降低阻碍气血交换、中空纤维膜血浆渗漏、血液中夹杂空气、机械损坏引起大量失血、热交换系统与血液管路交通造成污染或血液漏出、膜式氧合器受到微生物污染、涂层失效(如适用)、贮血器内正压过高造成气体栓塞(如适用)、生物安全性危害、选择型号与患者不匹配、未遵循规定使用膜式氧合器、包装破损等因素。应当对膜式氧合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膜式氧合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后续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膜式氧合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及指导原则,如:《YY 0604 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YY 0603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脏手术硬壳 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YY/T 1492 心肺转流系统 表面涂层产品通用要求》、《YY 0580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肺转流系统 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等。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结构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人体、血液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灭菌方法、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带有涂层,建议提供涂层成分、比例。规定膜式氧合器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文件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应明确各型号规格及其区别,建议明确描述各型号适用的不同体重人群、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膜面积、预充量、血液侧、水侧和气体侧最大压力(如适用)、过滤孔径(如适用)等参数。3.2性能指标膜式氧合器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上述标准中适用条款来制定,常见膜式氧合器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特性:部件外观、尺寸(如血液容积、精度等)、密合性、接头、气泡处理能力、预充量、祛泡特性、容量校准、滤除率、通透量、动态预充量、正压泄压阀阈值(如适用)等指标。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其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氧气和二氧化碳转化率及其由时间决定的性能变化、热交换系数、血细胞破坏(游离血红蛋白、血小板、白细胞等)等。氧气和二氧化碳转化率及其由时间决定的性能变化均宜达到如下要求:在最大血流量时,血红蛋白(120±10)g/L,血氧饱和度65%±5%,血液内二氧化碳分压(6.0±0.7)kPa的血液进入膜式氧合器后,氧气的结合量不低于45ml/L,二氧化碳排出量不低于38ml/L。热交换系数在最大血流量时宜≥0.4。血细胞破坏宜达到如下要求:游离血红蛋白每小时增加量不大于20mg/dl。血小板和白细胞每小时下降率不超过20%。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重金属、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如适用)、色泽、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细菌内毒素等。3.3检验方法有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定各个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建议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应当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典型性型号说明,解释检测型号的选择理由。完成组件和原材料最多的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例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膜面积最小的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再检测膜面积最大型号的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膜式氧合器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包括流量、压力、时间等)。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选择不同使用情况(如不同血液流量、气血比例等)下分别进行观察。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性,根据目标物质、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如人体血液)的生理特性等性质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膜式氧合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文件提供氧合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可包括壁厚、内外径、拉伸强度、膜内外承受压力、断裂伸长率、氮气通量、溶剂/稀释剂/非溶剂添加剂残留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宜包括使用性能的研究文件。应列明膜式氧合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供图样(关键部件与总装图),内容应足够详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研究方法可参考适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中条款。如产品具有特殊结构、组件、功能等,应提供相应结构特征、参数和性能分析,以及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膜式氧合器若在不同年龄段不同体重人群均有使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生理特点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增塑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名称,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与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商品名及牌号、使用时材料及添加剂组成比例。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平均分子量(如适用),金属材料应列出其全部金属元素名称、比例及其牌号。4.1.2涂层特性研究(如有)产品带有涂层时,应说明涂层作用原理,提供涂层成分、性能特性等研究和支持性文件。常见项目包括有效性、覆盖度、稳定性,以及对被涂覆材料/部件结构、性能的影响等研究。根据涂层宣称的性能,应提供其对器械表面进行修饰后,对比无涂层或/和不同材质涂层等产品性能的研究文件。研究项目建议对凝血功能检测指标、血小板变化、炎症反应及血细胞破坏等进行评价。建议采用适宜方法对涂层进行定性、定量研究,观察或验证涂层的覆盖度,涂层稳定性研究时,可选择适当液体介质(如血液或替代溶液),模拟临床使用最大额定条件下(流量、温度、压力、持续6小时等),观察涂层脱落或覆盖度完整性等稳定性能。若涂层可能释放颗粒进入人体,或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应当分别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相容性的研究资料。建议说明涂层使用时副作用、禁忌证和关联其他物质使用时的相互作用。4.1.3膜式氧合器物理性能、使用性能、化学性能和其他性能的常见研究项目,应在临床使用最严苛条件下进行检测并分析结果,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中内容,例如:氧气和二氧化碳转换率:至少检测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时,不同气血比例(如0.5:1、1:1和2:1)下的数值,检测时间点包括开始、中间点、结束时,同时观察血液压力降。热交换器性能(如适用)、血细胞破坏:至少以推荐最高流量进行循环,检测时间点包括开始、中间点、结束时。上述项目在各检测时间点宜保持稳定。建议全程观察气血交换膜是否渗漏、温度交换膜是否渗漏(如适用)、液体流量的稳定性,在产品各连接处是否发现渗漏或故障。如产品有特殊功能,应有专门的规定和研究文件。4.2 毒性残留物研究膜式氧合器可能会包含增塑剂或由特殊原材料组成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单体等物质,会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迁移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至少应开展模拟实际使用情况下,毒性物质迁移量检测和安全性分析。建议选择临床使用风险最高,适当考虑单位器械与液体接触组件面积最大的型号作为典型型号,采用适宜经论证的浸提溶液(如血液或替代溶剂),模拟临床最严格使用条件(如推荐最高、最低血液流量或20%推荐最高流量时,37℃,6小时等)时,对浸提溶液进行上述物质的风险评估。提供人体血液接触这些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针对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特性研究及原材料控制膜式氧合器与循环血液接触时间最多6小时,建议参考《GB/T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评价,包括所有与循环血液接触的组件。评价终点常见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生物学评价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描述产品原材料、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以及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膜式氧合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如荧光增白剂、增塑剂、着色剂等),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应具有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膜式氧合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应明确每种原材料,包括增塑剂、特殊原材料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等。建议提供与人体/进入人体的液体接触的各组件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膜式氧合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的,如产品涂层带有动物源性材料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涉及同种异体来源物质的,至少还应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病毒灭活工艺验证等资料。4.5灭菌研究明确膜式氧合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明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灭菌剂残留量(如适用)研究资料。4.6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例如氧气和二氧化碳转换率、血细胞破坏、无菌、密合性等),以及包装完整性,涉及生物相容性可能改变的,还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开始进行。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如产品含有不耐高温的成分(如生物活性物质等),建议不采用加速老化方式,仅通过实时老化验证来确认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等。6.提供证明膜式氧合器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四)临床评价文件膜式氧合器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如开展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提交伦理委员会批件、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含统计分析结果)等文件。临床试验根据产品申报用途、试验目的考虑纳入病种和严重程度,在试验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入选/排除标准以及中止试验标准。为保证在各年龄段使用者安全、有效地应用,建议根据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所规定使用者体重>10kg和≤10kg分别进行临床试验。对于申报上述不同使用者的膜式氧合器的生产企业,从安全有效性角度考虑,建议先完成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申报注册。待使用者体重>10kg产品上市以后,再研发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在完成前述产品技术资料、风险管理资料、注册检测等工作的基础上,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产品临床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80例。在对体重≤10kg的人群进行验证时,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入选和排除标准、临床观察指标、评价标准应符合本章节第2-4条款规定。1.临床试验基本要求试验方案应明确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观察指标、检测设备信息及评价方法、对照选择及研究设计类型等。各参试单位应按照同一个试验方案完成临床试验。分中心报告以统计描述为主。分析受试者退出或脱落的严重程度和产生原因,并估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如进行随机对照试验,应详细描述试验用膜式氧合器及对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批号、对照品选择依据等信息。对照品应选择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对照品的原材料、血流量、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尽量与申报产品一致。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条件、方法步骤、临床观察项目、评价依据等应相同,两组试验对象应按随机原则分配。2.入选和排除标准根据研究产品的预期功效确定目标人群,制定具体的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各种病因引起需要进行体外循环手术患者。排除标准:严重感染,同时已有癌症等恶性疾病者;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血液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体外循环转机时间少于30分钟的患者;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3.临床观察指标3.1一般观察指标体外循环过程中监测参数:转机时间、阻断时间、最高流量、最高泵压、最低温度等。3.2有效性观察指标动脉血气的氧分压和二氧化碳分压、膜式氧合器变温能力。3.3安全性指标3.3.1体外循环手术期间,贮血器血液表面是否有气泡。3.3.2血细胞破坏率(体外循环手术前、降温最低点、结束时)游离血红蛋白增加率、白细胞上升率及血小板下降率。3.3.3体外循环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应检测转氨酶(ALT、AST)、血尿素氮和肌酐。3.3.4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变温装置渗漏致水血混合。3.3.5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中空纤维破裂致气血混合。3.3.6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管路或壳体破裂、接口漏液。3.3.7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氧合器排气孔有无血浆渗漏。3.3.8体外循环手术前、结束时血液生化项目至少包括:乳酸、酸碱度、碱剩余。⑨受试者术后有无不良反应等。4.评价标准4.1氧合性能评价标准:升主动脉阻断后降温最低点、体外循环结束时(麻醉恢复呼吸前)动脉血气PaO2宜>150mmHg;4.2二氧化碳排出能力标准:升主动脉阻断后降温最低点、体外循环结束时(麻醉恢复呼吸前)动脉血气PaCO2宜≤45mmHg;4.3变温能力评价标准:满足临床治疗需要。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定义为产品的达标率,达标率等于产品达标的患者数占全部患者的比例。其中,产品达标需满足:氧合性能、二氧化碳排除能力和变温能力达到前述评价标准要求。5.样本量确定依据样本量根据受试产品的具体特性、评价指标及其估计值和临床试验比较类型等情况来确定。详细写明样本量估算采用的软件或公式,以及计算采用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还应考虑试验对象脱落率。对于非劣效临床试验,应由临床专家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同样需要在方案中给出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并且不低于前述评价标准规定。以下举例内容仅供参考:非劣效试验设计时,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的情况下,预期达标率估计值95%,非劣效界值为10%,考虑5%脱落率时,每组需要80例,两组合计应至少入组160例患者。单组目标值设计时,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的情况下,假设目标值应至少为90%,预期达标率为95%时,考虑5%脱落率,试验共需入组252例患者。以上样本量确定依据举例,均对应患者体重>10kg的试验。在该试验完成后,如申报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建议开展扩大适应症的临床验证,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80例。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建议采用基于网络的中央随机(随机对照试验)/中央注册(单组目标值试验)系统以备监管部门核查。6.临床试验统计处理方法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试验对象必须纳入分析。数据剔除或偏倚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对于基线情况描述和次要终点应在全分析集基础上进行;安全性指标分析应基于安全集。试验数据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经典统计方法。试验方案应该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目标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推断试验产品有效性是否满足临床应用需要时,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对于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应计算组间达标率差的95%置信区间;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应给出达标率及其95%置信区间的估计。应明确95%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在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临床验证中,建议除常规描述性分析外,还需提供达标率的95%置信区间。并与使用者体重>10kg膜式氧合器达标率的95%置信区间进行比较,据此评价两组病人疗效的一致性,以便为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达标率人群效果提供支持性证据。应在研究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书中明确上述具体操作方法。7.统计分析结果统计分析应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得出,并提供给主要研究者撰写临床试验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完成情况描述、人群基线描述、疗效/效果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等。对所有试验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不能遗漏任何不良事件(包括试验前正常、试验后异常并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等)。同时,详细描述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及其与研究产品的关系等。8.临床报告建议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撰写并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其中应提供患者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体重、病种等)、各病例氧气浓度、血流量和气流量。临床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对象资料、试验方法、试验和主要指标检测设备、评价方法和标准、试验结果和结论、副反应、不良事件、并发症及其处理、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临床报告应与研究方案保持一致。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原因、后果及与试验用器械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予以明确。无论是预期还是非预期不良事件,都应如实记录和报告。(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膜式氧合器上应有明确的指示标识,如型号、流量范围、气和血的出入口(血流和气流方向的指示箭头)。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 0604 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YY 0603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脏手术硬壳 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描述各型号产品推荐适用人群、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膜面积、预充量、血液侧、水侧和气体侧最大压力(如适用)等参数。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资料,特别是上述膜式氧合器的性能指标、指标的选择依据与验证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含有涂层的产品,建议选择适宜时间点检测涂层相关指标,如生物负载、涂层定性、定量等。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涂层(如适用)、所有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检验报告和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9] YY 0603,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心脏手术硬壳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S].[10]YY 0604,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 [S].[11] YY 0580,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肺转流系统 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S].[12]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 [Z].[15]BSI.Cardiovascular implants and artificial organs-Blood-gas exchangers(oxygenators) :2020[Z].[16]FDA.Guidance for Cardiopulmonary Bypass Oxygenators 510(k) Submissions; Final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2000[Z].[1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5号[Z].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透析液过滤器(以下简称过滤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过滤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符合行业标准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规定的过滤器产品。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的过滤器为无源医疗器械,利用空心纤维膜的作用,单个过滤器配套血液透析设备使用,过滤清除血液透析液中的内毒素、细菌和不溶性微粒,用以制备超纯透析液。过滤器不包含血液透析等治疗的血液管路产品(如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导管、动静脉内瘘穿刺针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过滤器常见结构包括保护帽、端盖、密封圈、封口胶、中空纤维膜、壳体。通常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单个使用过滤血液透析液,按制造商要求进行消毒,使用次数和/或时间不超过制造商的规定。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过滤器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通常不使用“聚醚砜”、“聚砜”等字样。描述适用范围。在产品参数中明确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滤过率、过滤性能等信息。过滤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04-03项下血液净化辅助器具。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过滤器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过滤器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如适用),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过滤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过滤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如适用)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过滤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过滤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透析液过滤器可提供的透析液过滤方面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过滤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血液透析设备机型和清洗消毒方式;如对使用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申报过滤器全球上市历程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过滤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提供过滤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 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过滤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过滤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申报过滤器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过滤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残留、中空纤维膜破裂、透析液泄漏、过滤器受到细菌污染、未遵循规定次数和/或时间使用、包装破损、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步骤使用等。应当对过滤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过滤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过滤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如:《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所有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透析液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列明具体灭菌方式(如适用)、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应明确各型号规格产品之间区别,建议明确描述推荐的临床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滤过率、过滤性能、有效膜面积、最大使用压力等参数。3.2性能指标过滤器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等文件中适用条款进行制定。规定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等性能时,根据《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要求,考虑临床使用时面临的最大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浓度。对产品宣称的特殊功能,应有专门条款规定。常见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和使用特性常见项目:外观、无泄漏、耐温性能等。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该组件、结构的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常见项目:滤过率、微粒滤除性能、细菌滤除性能、内毒素滤除性能等。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如适用)、细菌内毒素(如适用)等。3.3检验方法建议将《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应的规定内容,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典型性产品是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提供典型性型号说明,解释检测型号的选择理由。例如:使用性能检测时宜选择有效膜面积最小的型号,产品本身细菌内毒素检测时宜选择有效膜面积最大的型号。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应进行检测。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过滤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不同膜面积和型号的过滤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部分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至少包含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考虑在不同使用情况下分别进行研究。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性,并考虑目标物质、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等性质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过滤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特征应列明过滤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溶剂、致孔剂等添加剂)名称。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4.1.2中空纤维膜参数研究提供过滤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包括壁厚、内径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建议提供中空纤维膜孔径表征文件、截留性能研究资料。另外,中空纤维膜若有其他特性,如对某些物质的吸附作用应详细阐明,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及研究资料。4.1.3使用寿命验证采用未使用的、验证经历所宣称最多模拟使用次数和临床消毒清洗后的产品,分别验证其使用性能(滤过率、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是否能够符合要求。根据产品宣称的消毒清洗方式(如热消毒、化学消毒、化学热消毒等)分别对产品进行使用寿命的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在说明书注明过滤器推荐的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消毒方式。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的供试液制备时,应考虑临床使用时面临的最严格条件,包括最大透析液体积、最大微粒含量、最多细菌和细菌内毒素数量等。对于上述数量的确认、细菌种类的选择应提供依据。4.1.4适用机型验证将过滤器安装于其宣称配合使用的透析设备,模拟临床治疗和消毒清洗后,检测过滤器的使用性能(滤过率、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以及结构保持密封性是否完好,观察验证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液、破损及堵塞现象。4.1.5流量和最大使用压力验证分别在不同的透析液流量下,根据适用机型对透析液过滤器进行最高使用压力检测。明确所宣称最大使用压力对应透析液流量的关系。4.1.6特殊功能如过滤器使用性能包含清除特定溶质等特殊功能,建议提供相应研究资料。4.2 毒性残留物研究过滤器可能包含溶剂、致孔剂、封口胶残留单体等物质,常见N,N-二甲基乙酰胺(DMAC)、N-甲基吡咯烷酮(NMP)、聚乙烯吡咯烷酮(PVP)、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可能会在临床使用中通过物质交换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建议选择上述物质使用量最大的型号,采用适宜浸提溶液,37℃,适宜的最低最高两个流速下(如500 mL/min、800 mL/min流速),循环5.5小时,检测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上述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风险评定建议参考《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GB/T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风险评定。评价终点常见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生物学风险评定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风险评定的策略、依据和方法,以及完成生物学风险评定所需的其他数据。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如过滤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5灭菌研究(如适用)明确过滤器所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描述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毒性物质残留量研究资料(如适用)。采用射线灭菌的,应注明其具体方式。4.6原材料控制过滤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以及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及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过滤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和/或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包括添加剂等)商品名或牌号。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膜材料还应包括溶剂、致孔剂等信息。建议提供与透析液接触的各组件或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以及包装完整性。可采用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细菌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常规的过滤器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过滤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说明书中信息应包含适用范围、最高使用压力、禁忌证(如适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灭菌方式(如适用)、性能参数、有效期等。尤其应注明过滤器推荐的最大使用次数或时间、消毒清洗方式(如热消毒、化学消毒、化学热消毒等)。适用范围与临床评价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建议注明“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单个过滤器制备的超纯透析液细菌总数不大于1CFU/10mL,不符合注射液应无菌的要求,不宜作为置换液使用”。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过滤器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生产过程。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卫生健康委.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国卫办医函[2021]552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0]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S].[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13]YY/T 024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S].[14]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S].[15]YY/T 0806,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S].[1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5号[Z].[17]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8]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20]FDA.Guidance for the Content of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for Hemodialysis Delivery Systems:1998[Z][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 [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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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大量其他行业企业和资金转向医疗器械行业申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其中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数量占了很大的比重。同时,国家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原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非无菌液体敷料调整为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部分一类生产企业转而申报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简单,但组成成分各不相同,较为复杂。从事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有待提高,部分注册申请人将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基本等同的产品申报多个注册证,部分注册人在产品取得注册证后不按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在经注册的场地组织生产,与消杀产品混线共车间生产,进行非法添加并夸大、虚假宣传,容易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消除风险隐患,规范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市场,提升我省企业法治意识和水平,省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制定过程贴敷类产品作为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省局始终高度重视,坚持疏堵结合,引导其合规有序发展,在2022年7月22日便印发了《关于明确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现场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药监规〔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主要聚焦于现场检查环节,未对其他环节予以明确。经过在日常注册管理工作中与相关注册申请人、企业及有关单位、处室的沟通交流,多方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我局于2023年4月在《通知》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初稿。首先在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了内部征求意见建议,在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后,形成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于5月6日发布在省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省局多次派员赴工业园区、企业现场以召开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讨论研究,结合行业、企业、监管等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规定》(审议稿),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于7月24日正式印发。三、主要内容《规定》内容共有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严把准入关口。《规定》的第三、四条对贴敷类产品分类和注册单元划分提出了要求,产品管理类别和属性不明确的应申请分类界定,产品注册单元应基于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划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了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受理要求,要求不得用同一个产品造不同的概念申报多个注册证,防止一证多报,避免低水平、同质化恶性竞争加剧。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规定》的第六至十条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注册人具备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及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依法依规开展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进行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不得以生产医疗器械的名义生产欺诈性产品。三是明确监管重点。规定的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十八条对企业和监管部门在技术审评、现场检查、上市后监管等全过程提出要求,明确各环节重点关注内容,要求严格审评审批,加强上市后监管,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安全、有效。四是提高监管要求。《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加大对全省在产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抽检力度,第十七条要求对贴敷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最高的四级监管,并根据注册人信用状况、产品质量情况调整检查频次。五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第十五条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管职责进行细化,明确生产许可检查由认证审评中心组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等由辖区内检查所承担。此外,《规定》的第二条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作了说明,因《规定》融合了《通知》的内容,第十九条还对《规定》的实施及《通知》的废止时间予以明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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