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6月10日前按要求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联系人:崔馨月、杨圆 联系方式:010-86452502、010-86452959 电子邮箱:cuixy@cmde.org.cn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5月23日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初步规范医疗器械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的开展,对注册申请人开展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需要考虑的因素、常见的适应性设计类型、统计分析原则等提出建议,同时也为临床技术审评部门在技术审评时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导原则是提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是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在不影响临床试验的完整性(integrity)和合理性(validity)的前提下,基于临床试验期间累积的试验数据,对临床试验设计进行前瞻性的有计划的调整的临床试验设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所有适应性调整应当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的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前瞻性的计划和描述。对于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在此基础上,若医疗器械上市前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采用适应性设计,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对试验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分析评价以完善临床试验设计。本指导原则不作为医疗器械是否可以进行适应性设计的判定依据,仅对申请人确认通过适应性设计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设计和实施过程提供技术指导。临床试验不恰当采用适应性设计可能导致临床试验产生的临床证据不能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二、适应性设计的特点和局限性(一)适应性设计的特点全新设计、全新工作原理或全新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在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设计时,由于缺乏临床数据或者仅能依赖于非常有限的临床数据(如可行性临床试验数据)等,而存在个别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的不确定性,如效应量(effect size)等。传统临床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使用的参数通常来自已有临床数据,当医疗器械的临床效果不能通过现有数据进行合理估计时,采用传统临床试验设计,可能会拒绝有临床意义但未达到检验假设的临床试验结果。适应性设计允许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根据临床试验期间累积的试验数据,在期中分析时对试验设计进行调整,以修正初始临床试验设计的偏差。适应性设计旨在更好地设计临床试验,而不是临床试验可能失败时的临时补救,亦不是临时提前结束临床试验的理由。适应性设计可以减少临床试验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无法弥补医疗器械本身的设计缺陷或解决医疗器械本身无效的问题。若同类产品在境内外已有临床数据,不推荐使用适应性设计。(二)适应性设计的局限性1.如采用适应性设计,在设计阶段通常需要开展更深入的研究和更仔细的计划,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2.适应性设计更复杂,其操作成本更高、实施难度更大,结果解读可能更困难;3.适应性设计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因其操作的复杂性,如果出现操作不当,可能引入操作偏倚,破坏试验的完整性,从而不能证明试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4.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在对临床试验进行适应性调整后,可能导致调整前后的结果不一致,进而无法解释临床试验结果;5.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的最大样本量、临床试验周期、准备时间和决策时间等通常大于传统临床试验设计;6.适应性设计对临床试验管理团队、数据管理团队、统计团队有更高的要求。三、适应性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与传统临床试验设计相比,适应性设计在方案制定、实施、统计分析等各方面更加复杂,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引入更多的偏倚和不确定性。因此,在采用适应性设计时,应结合医疗器械的具体特点,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是指对临床试验操作引入偏倚的有效控制。适应性设计应当按照预先设定的计划对方案进行调整,并保持期中分析结果的盲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偏倚,防止期中分析信息扩散,杜绝获知期中分析结果后的人为篡改数据或结果,确保临床试验的完整性。同时也应该避免通过适应性调整,间接推出期中分析结果,这种情况下会影响后续试验的执行和引入操作偏倚。适应性设计的实施过程中,期中分析、适应性调整的选择和决策应当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或独立的第三方团队来进行。(二)适应性设计的适用性适应性设计的适用性是指计划开展的试验是否适合采用适应性设计。适应性设计因其设计的复杂性,申请人需要在设计阶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仔细地计划,有充足的研究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如预期提升试验效率并确保质量等),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充分论述。适应性设计因其设计的复杂性,需要专业的临床、统计知识和技术支持,在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方面均应避免过于复杂的设计,试验实施中尽量避免引入操作偏倚以及其他难以克服的挑战。适应性设计宜简易可行,通常适合解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的个别不确定问题。需要解决的不确定问题越多,适应性设计将会越复杂。复杂的适应性设计在临床试验操作和实施中更为困难,潜在的操作偏倚风险会增加临床试验结果解释的复杂性。由于采用适应性设计的医疗器械临床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临床试验相比,通常会进行更长时间的随访,用以充分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适应性的调整通常不包括随访时间)。适应性设计的研究规模与传统临床试验设计相比也更大。(三)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是指试验的适应性调整能否在实际中实施。开展适应性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确认适应性设计是否可行:1.适应性设计的可行性。适应性设计由于其设计的复杂性,如果团队能力、试验经费、试验物资供应等难以达到高效、快速、节约的要求,将导致试验可行性不足。例如,临床试验设计方案讨论可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数据管理如果缺乏时效性且质量控制不足,将不能及时提供高质量数据进行期中分析;期中分析可能花费大量时间,且如果决策不力,久议不决,可能错过设计的时间窗;经费不到位、管理和支撑团队力量不足、试验用物资调配不及时等,均会使设计方案难以落地。2.临床试验周期。在设计阶段,通常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临床试验的设计,评估和比较适应性设计的完整性、适用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实施阶段,需要有足够的时间根据累积的数据进行期中分析,召开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会议,并进行期中决策。3.纳入受试者的速度。当受试者入组较快时,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适应性调整。(四)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采用适应性设计的重要前提。适应性设计的合理性是指临床试验的总I类错误率能否得到控制,以及能否确保足够的把握度,能否正确估计疗效和安全性,能否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可解释性和说服力。适应性设计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严格的实施和专业的统计分析,以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1.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应在方案中考虑适应性调整的统计检验的多重性问题,需将总I类错误率控制在方案预先设定的水平。方案设计中应预先规定科学合理的统计分析方法,以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可解释性。2.实施过程的合理性。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持整个过程中的完整性,应维持期中分析结果的盲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适应性调整而引入偏倚。在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划进行期中分析时,若数据分析结果被申办者、研究者和受试者得知,可能会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并带来操作偏倚等。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期中分析应由独立的第三方团队完成,如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等。3.结果解释的合理性。应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进行调整后,应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当适应性调整前后的临床试验结论不一致,则可能无法解释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四、常见的适应性调整(一)成组序贯设计成组序贯设计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进行期中分析,根据期中分析的结果进行决策,确定是否继续临床试验、是否因安全性问题或无效而终止试验、是否达到方案规定的要求而终止试验。成组序贯设计可以依据传统频率统计或贝叶斯方法,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预先规定期中分析和统计分析计划,控制总I类错误的概率,对显著性水平适当调整。调整I类错误概率的常用方法包括Pocock、O'Brien-Fleming、Lan-DeMets方法等。如果器械性能好于预期,有足够的安全数据,且不存在伦理问题,成组序贯设计可以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终止试验并得出试验成功的结论。例如,试验器械的性能实际上可能优于预期,申请人认为研究可能会在期中分析时产生有统计学意义的结果,则可选择成组序贯设计。成组序贯设计的局限性是可能影响试验设计的完整性,期中分析可能会对后续试验引入偏倚,例如,期中分析后决定继续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者可能推断出该期中分析未得出足够大的效应量,从而可能影响其后续行为,如受试者的选择,或改变对试验组/对照组受试者的治疗。(二)样本量再估计样本量再估计是指依据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设定的期中分析计划,利用累积的试验数据重新计算样本量,以避免临床试验检验效能不足,需要指出的是,样本量再估计应当控制I类错误率。若临床试验方案未预先规定样本量调整而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增加样本量,可能会使I类错误升高,因此不得在传统临床试验设计中进行样本量再估计。样本量再估计不应当作为挽救已经失败的传统临床试验的方法。样本量再估计应当选择合适的期中分析时间点。如果期中分析时间过早,数据尚不稳定,导致样本量计算参数误差过大,无法获得最优样本量;如果期中分析时间过晚,则可能来不及进行调整。如果主要评价指标的观察时间较长(如评价时间为2年),则需要用可靠的替代指标进行预测,如果无可靠的替代指标,可能无法采用样本量再估计。样本量再估计通常进行单次期中分析,不宜做多次样本量再估计,当重新估计的样本量少于最初设计的样本量时,不接受样本量减少的调整。样本量再估计的方法包括非比较分析方法(盲态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非盲态方法)。非比较分析方法是指期中分析时不使用临床试验分组信息,未做任何涉及组间比较的分析,仅根据临床试验的累积数据,计算样本量的重要参数(如合并方差或合并事件发生率),并据此对样本量进行再估计。非比较分析方法由于不涉及组间的比较,一般不需要调整I类错误。比较分析方法是指期中分析时使用了临床试验分组信息,分析内容涉及组间比较,根据临床试验的累积数据以及分组信息,计算各组样本量的重要参数(如各组结局指标信息),然后对样本量进行再估计,因期中分析涉及组间的比较,需要对I类错误率进行相应调整。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需要独立第三方团队进行分析,以确保对申办者、研究者和参与者的盲态。(三)适应性富集设计富集设计是为了选择最有可能从试验医疗器械获益的受试者参与试验,在临床试验中根据受试者的某些特征(如人口学、影像学、病理生理学、组织学等)前瞻性地定义从试验医疗器械中获益最大化的目标人群。适应性富集设计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根据期中分析的结果,对试验后续阶段的目标人群进行适应性调整,一般为符合纳入排除标准的全人群或其中的亚群。临床试验的后续阶段可能继续在全人群中进行,或者仅入组亚组人群。临床试验统计分析应当采用相应的方法以控制I类错误率。需对临床试验所有受试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适应性富集设计期中分析进行比较分析时,可以筛选出可能对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效果更佳的受试者亚组。一种调整方式是可以在临床试验方案预先规定的期中分析中,对上述差异进行评估,并对后续纳入的亚组人群(疾病亚型)进行调整,进而仅入组该亚组人群,但重要的纳入排除标准不建议进行修改;另一种调整方式是在期中分析结果表明临床效果在亚组间差异较大而不应简单合并亚组进行最终分析的情况下,继续纳入全人群,并结合样本量再估计,需要分别明确定义全人群和亚组的统计假设和相应的统计方法,建议保证每个亚组有足够的样本量进行分析。五、特殊的适应性调整(一)多重适应性设计多重适应性设计是指在一个临床试验中采用了多于一种适应性调整方法的临床试验设计。多重适应性设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因其可能涉及多重检验,增加了试验设计、实施和管理的难度,在方案设计上更加复杂、对结果的解释难度加大、对统计分析方法的要求更高,在医疗器械中应用较为罕见。(二)调整试验组组数若临床试验中包含多个试验组,适应性设计可以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其期中数据,淘汰效果差或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试验组,选择最优的试验组。该方法一般不在确证性临床试验中使用,在非临床证据充分,符合伦理要求的情况下,在可行性研究中可考虑采用调整试验组组数的适应性设计。六、适应性设计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在医疗器械适应性设计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统计分析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案设计适应性设计要求保持临床试验的完整性、适用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所有的适应性调整必须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事先计划并详细记录。适应性设计的临床试验方案除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明确相关内容外,应明确适应性设计的详细内容,包括调整内容、如何调整、何时调整、调整的原因等,以及计算机模拟、适应性调整方案的选择、期中分析盲态保持、适应性设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采集和质量保证、相关人员的培训等。(二)试验实施1.期中分析及独立数据监查适应性设计的实施过程中,期中分析、适应性调整的选择和决策应当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或第三方团队来进行,临床试验的申办者、研究者、受试者和统计师等需保持盲态,可通过设置防火墙来保持试验数据的完整性,从而保证临床试验的完整性和结果的可解释性。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应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适应性决策相关文件一并递交。2.适应性设计的计算机模拟在适应性研究的设计阶段,可通过计算机模拟不同的情景,包括期中分析的时机等,得到所需的样本量等,进而决定是否采用适应性设计或对适应性设计进行合理调整。在适应性设计中采用计算机模拟研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模拟方法应充分表征临床实际场景;二是应当避免模拟时的软件代码错误;三是在复杂的适应性设计中可能难以实施合适的模拟方法。基于上述特点,在适应性设计中需要审慎考虑和实施计算机模拟。3.比较分析设计由于设计特征等客观原因,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可能采用不完整设盲的试验设计,存在操作偏倚、测量偏倚等固有缺陷。此时,如采用适应性设计,应在设计阶段充分识别适应性设计引入的偏倚并制定相应的偏倚控制措施。例如,在成组序贯设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期中分析的时机以及相应的消耗。4.偏倚的控制适应性设计因其需要在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按照方案的规定,结合期中分析结果,对临床试验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可能引入操作偏倚等。为确保临床试验的完整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维持盲态,并按照预先规定进行统计分析评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偏倚。(三)统计分析1.统计学考虑适应性设计应有科学合理的统计分析方法,需要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在进行适应性设计时,可能需要进行期中分析和适应性调整,需要考虑统计检验的多重性问题,需将临床试验的I类错误率控制在临床试验方案预先设定的水平。(2)在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方案中应该预先规定合理的、公认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其选择依据。如果对适应性调整没有相应合理的统计方法,则不宜采用适应性设计。(3)适应性设计可以通过在研究期间积累数据调整增加样本量,减小研究中的不确定性。2.结果评价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预先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后,应对调整前后的受试者基线、器械性能、试验结果等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调整前后的差异。若存在差异,应分析原因并进行合理的解释。若适应性调整后的临床试验结果与调整前不一致,且趋向于对申办者有利,试验结果可能难以解释,如申请人不能给出充分、合理、可接受的理由和论证,试验结果可能不被接受。若期中分析调整的内容太多,导致调整前后受试者差异较大,则会导致调整前后的临床试验结果无法合并。因此,应在临床试验设计时结合前期研究经验,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临床表现和目标人群,最大程度减少在适应性设计中的调整。3.其他如果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了适应性设计,而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未进行调整,仍被视为适应性研究,最终的统计分析仍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执行。例如,若未进行预先设计的期中分析,仍应按照方案的要求考虑消耗。七、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第6号[Z].[2]Adaptive Designs for Medical Device Clinical Studies.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3]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Guidance for the Use of Bayesian Statistics in Medical Device Clinical Trials.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第6号[Z].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重庆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提升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能,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产品注册相关事项申报方式进行优化,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6月9日起,我局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电子申报目录进行优化,请申请人按照我局编制的操作手册(见附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自2025年6月9日起,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渝快办”线上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纸质资料。 三、申请人在相关事项申报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联系以下部门: 1.审评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孙老师,023-60350737; 2.技术保障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唐老师,023-60353785、60353786。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操作手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能,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推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立卷审查服务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均为免费服务事项,由注册申请人按自愿原则根据需要提出服务申请,依申请开展。现将《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予以发布,自2025年6月9日起实施。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重庆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前置服务,提升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申报质量和审评效能,现编制《重庆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指南》。 一、服务内容 (一)立卷审查服务是我局依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其正式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前,按照立卷审查要求(见附件1),对其拟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预审查服务。该服务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事项。 (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是我局依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在其已按照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出具的补正资料通知单要求完成补正并正式提交补正资料前,对其拟提交的补正资料提供预审查服务。该服务适用于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的补正环节。 二、申请服务流程 (一)立卷审查服务:注册申请人通过渝快办在相应申请事项中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资料。我局技术审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审查服务,并反馈申请人。立卷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无需重复上传申报资料,可直接按系统提示提交转至正式受理环节。立卷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立卷审查补正要求,反馈企业明确存在的主要问题、法规依据及修改建议,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后,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将继续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卷审查。申请人如申请立卷审查服务满30天仍不符合立卷审查要求,此次立卷审查服务终止;如需我局再一次提供立卷审查服务,请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并上传申报资料。 (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由注册申请人通过渝药安企业服务门户在补正资料时限届满2个月前提出申请并上传补正资料。我局技术审评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查意见反馈至申请人,供申请人正式提交补正资料时参考。预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无需重复上传申报资料,可直接按系统提示提交转至正式补正环节。预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再次补正后提交。对每个注册申报事项,我局原则上最多提供3次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 三、其他说明 (一)立卷审查服务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旨在为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与我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提供更多交流沟通形式,有利于后续注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非注册必经程序。注册申请人按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提出服务申请,是否选择服务不影响最终审评结论。 (二)立卷审查服务和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均为免费服务事项。 (三)立卷审查服务是对申报资料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进行判断。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合理性、充分性进行分析,不对产品风险受益比进行判定。若在立卷审查服务环节未能做出充分判断,在正式技术审评环节,仍可对相关问题提出补正意见。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出具的预审查意见用于指导注册申请人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补充资料,并非对补充资料的确认依据,也与最终审评结论无关。 (四)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不能代替补正资料的正式提交,整个服务环节计入申请人补正时限。无论是否提出预审查服务申请,申请人都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 (五)申请人在立卷审查服务或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及时与我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技术审评部门咨询电话:023-60350737 申报系统技术部门咨询电话:023-60353785,023-60353786 附件1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加快推进药品生产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打造“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药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持续提升药品生产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我省药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药品追溯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药品生产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原则上,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准确性、唯一性,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二、工作重点(一)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系统日常使用管理流程、规范及相关要求,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有效管理。(二)实施药品赋码追溯管理。企业应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赋码销售。(三)督促下游企业开展追溯。企业要采取合同约定等方式督促一级下游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配合做好下游追溯数据的录入上传,组织开展对一级下游企业追溯工作的延伸审计,确保追溯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三、工作要求(一)强化人民至上,确保认识到位。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实践,是落实企业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协同推进药品追溯工作,实现药品赋码销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准确规范。企业要对追溯系统进行定期回顾检查,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及时维护追溯系统中涉及药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追溯系统良性运行。质量受权人应当对放行产品进行查验,确保产品各级销售单元均按规定赋码并做好信息关联和信息采集,及时向追溯系统上传信息。(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追溯责任,将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信息上传等落实纳入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并在检查报告专章描述,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有效落实,确保全面完成药品追溯赋码工作。(四)强化沟通协调,确保对接到位。相关处室和单位要结合药品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制定追溯数据接口方案,通过对接采集生产环节追溯数据,服务监管业务需要。企业应配合提供追溯数据,采用第三方追溯技术服务的企业应及时授权并督促服务商向省药监局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推送追溯数据,自建系统的企业应在系统建设完成后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做好数据对接工作。联系人:崇岚(药品生产处) 电话:0791-88158468李虞鸿浩(一体化专班) 电话:13907030286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 年 5 月 9 日
5月21日,省局赴牡丹江市调研指导化妆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在化妆品销售专柜,调研指导组仔细查看进货台账项目记录是否完整、内容更新是否及时、供货商资质是否齐全、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规。同时,详细了解“码上监督”二维码录入和更新的操作流程,现场扫描二维码并查看经营者证照登记、行政许可、守信激励、主动承诺、风险等级评定等信息,鼓励经营者主动“亮码经营”,全方位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调研指导组要求,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信息监管,发挥“码上监督”二维码公示效用,实现“A级、B级、C级、D级”四类风险级别动态更新,促进经营主体责任落实,让智慧监管与社会监督相互促进、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不断提升化妆品监管工作质效。
近日,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平荣带队到兰州大学和甘肃中医药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心,就推进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心建设、创建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创新基地及深化政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开展调研座谈。调研工作围绕产业服务、平台共建、科研创新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兰州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中心表示将充分发挥学科与人才优势,紧密对接甘肃医药产业需求,为提升药品监管效能、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贡献兰大智慧。甘肃中医药大学表示将加强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队伍建设,联合打造相关基地平台开展契合现代 “中药监管” 模式的科学体系评价研究。省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监管科学研究单位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资源和特色优势,加强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为药品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省药监局科技发展处、药品注册处、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部门负责人参加。(科技发展处 供稿)
近日,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宗伟一行前往临夏州、白银市,通过座谈交流、走访调研、实地检查等方式,深入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并对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调研组实地调研了华熙济高生物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甘肃瑞德林生物有限公司,详细了解生物技术、植物来源等不同类别化妆品原料制造情况,与企业就新原料研发、生产及市场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座谈交流,并对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和指导。调研督导共抽查市、县药品监管部门4个,抽查化妆品经营者12家。调研组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贯,研究制定推动产业发展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力支持化妆品企业原料创新研发和应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特殊化妆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等高风险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抓薄弱环节,严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标签标识,严禁销售“三无”、过期化妆品,确保隐患动态清零。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人,相关单位人员一同参加调研。(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供稿)
为指导阿尔茨海默病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阿尔茨海默病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阿尔茨海默病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5年5月19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已经 2025 年第 5 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16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运用,有效防控药品生产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省药品生产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理措施,又称风险防控措施,是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在进行药品监督管理活动时,针对药品生产活动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监管职责所施行的处理措施。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药监局组织对我省药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后,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基于风险对药品生产活动存在的问题或缺陷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药品生产单位,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第四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理措施工作。药品检查机构依职责和有关事权划分规定,做好现场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的综合技术评定,基于风险提出采取行政措施的建议。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实施辖区内监管企业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 第五条 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纠正原则。以被检查单位自愿纠正为基础,帮助其纠正并合规生产,从而有效实现监管目标。(二)风险与行政处理措施相当原则。根据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严重性、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情形情节等,基于风险决定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类型。可同时使用一种或多种行政处理措施。(三)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理措施并非实施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不得以行政处理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于研制、生产、储运、标识等原因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同时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持有人主动召回药品,或责令持有人召回药品。第二章 行政处理措施第六条 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包括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等。第七条 现场检查发现偏离药品 GMP 要求,应当采取限期整改风险控制措施;现场检查发现与药品 GMP 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现场检查发现与药品 GMP 要求有严重偏离的缺陷,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同时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风险。第八条 告诫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药品生产单位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以告诫信(见附件 1)形式,向药品生产单位发出告诫,进行风险提醒和警示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适用告诫措施的情形包括:(一)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虽为符合要求,但检查发现多项主要缺陷的;(二)药品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和法律意识薄弱的;(三)需要发出告诫信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约谈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药品生产单位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督促其整改并依法落实药品生产活动相应法律责任、质量责任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适用约谈措施的情形包括:(一)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虽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但多项缺陷关联且存在质量管理体系系统性问题的;(二)企业关键人员频繁变更,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三)违规行为被多次责令整改的;(四)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五)产品被抽检多批次不合格的;(六)监督抽检(验)、探索性研究发现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七)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八)未按要求对药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或未按规定召回不安全产品的;(九)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的;(十)药品生产单位对此前检查中发现的多项缺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长期未采取有效纠正预防措施的;(十一)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指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二)听取被约谈药品生产单位对有关问题情况的说明;(三)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五)其它需要约谈的内容。第十三条 限期整改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对已有证据证明药品生产活动偏离质量管理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督促药品生产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暂停生产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对有证据证明药品生产单位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基于风险暂时停止药品生产单位全部(或部分)生产车间、生产线或特定剂型、品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五条 适用暂停生产措施的情形包括:(一)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二)伪造、销毁、隐匿记录、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的;(三)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四)国家药监局要求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五)需要采取暂停生产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行政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检查组完成药品生产检查后,应根据药品生产检查报告、记录及证据等风险分析情况,提出行政处理措施建议。药品检查机构对检查组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进行综合评定,对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研判,提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的建议。省药监局充分考虑药品生产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以及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定采取一种或多种行政处理措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组完成药品生产检查后,提出发现的风险问题或缺陷项目,以《检查缺陷项目表》(见附件 2)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结合被检查药品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检查缺陷项目表》应记录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描述缺陷情况,经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或者企业负责人及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单位涉嫌违法的,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现场情况,采集实物或电子证据,形成询问记录等,及时固定证据性材料,并立即报告检查派出机构。检查派出机构应当依据职责立即派员开展违法行为查处,或通报相关案件查办单位立即派员开展违法行为查处。第十九条药品检查机构提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建议应当综合考虑以下风险因素进行评定,必要时召开综合评定会议。(一)合规信誉:是否有严重缺陷或违规历史,是否明知该行为违规而反复多次实施违规行为。(二)违规性质:违法违规、偏离药品 GMP 要求程度,是否可以纠正,是否具有潜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三)整改措施:已采取或承诺采取的预防纠正措施是否充分,是否能有效防止类似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发生。第二十条 药品检查机构对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反药品 GMP 等问题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定,提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的建议,并反馈给省药监局。省药监局应当在 3 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第四章 处理措施解除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单位收到现场检查发现风险问题或《检查缺陷项目表》的,应按《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药品生产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药品检查机构。药品检查机构应针对企业整改情况,作出研判并综合判定整改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确认。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在收到告诫信或被约谈后30 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省药监局应针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科学研判风险,确认其是否达到可接受的合规状态。药品生产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省药监局并说明理由,经省药监局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药品生产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未对其主要问题进行有效整改的,视情形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第二十三条 实施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药品生产单位应按要求暂停生产,充分排查风险,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对已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决定是否主动召回。完成整改后,向省药监局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药品检查机构开展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合格后,由省药监局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第五章 处理措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期间,如药品生产单位未能有效地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经研判认定药品安全隐患或缺陷风险升高的,可升级行政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 被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的药品生产单位相关产品、生产线涉及跨省生产场地的,应当及时通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理措施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到药品生产单位安全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 应当加强对被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的药品生产单位监管,制定药品检查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理措施情况,实施科学监管、精准监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附件:1.告诫信(略)2.检查缺陷项目表(略)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运用,有效防控药品生产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加入PIC/S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运用情况,我局起草形成了《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2024年12月起草了《规定》(草拟稿),并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内部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5年2月6日、2月24日两次在局内征求意见,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了完善。2025年3月6日至4月11日,该《规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稿)通过官网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意见。三、主要内容(一)《规定》由总则、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理程序、处理措施解除、处理措施管理、附则等六章组成。(二)《规定》将行政处理措施分为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并明确了相关措施的定义和适用情形。(三)《规定》明确了采用行政处理措施的基本要求。应当采取限期整改的为:现场检查发现偏离药品GMP要求;可以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的为:现场检查发现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为:现场检查发现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的缺陷,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风险。(四)《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理措施的实施程序。药品生产单位经现场检查后,由检查组提出行政处理措施建议,药品检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省药监局确定采取一种或多种行政处理措施。(五)《规定》明确了措施解除的要求和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