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等5个化学药品注册及变更相关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6),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反馈意见的文件名称。 反馈意见电子邮箱: 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邮件请发送至hxypc@nmpa.gov.cn 2.《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邮件请发送至wangshuhua@cde.org.cn 3.《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邮件请发送至liulu@cde.org.cn 附件: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5.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6.反馈意见表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附件1-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仿制药应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六)境内生产的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应按照化学药品3类申报。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原研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化学药品5.1类申报。(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三、申报资料要求(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xiesm@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意见反馈”。 附件: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目 录一、概念和适用范围4二、临床变更分类4(一)重大变更4(二)中等变更6(三)微小变更7三、临床变更程序8(一)补充申请8(二)备案管理9(三)其它9四、临床变更技术要求9(一)变更研究技术考虑10(二)变更申报资料要求11参考文献12著者13一、概念和适用范围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药物警戒计划、说明书中行政管理信息、药品标签信息等事项进行的变更。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明确了药品上市后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相关的临床变更的分类、申报程序及相应技术要求,旨在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相关研究并提出临床变更申请,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受理、审评和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二、临床变更分类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对临床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和风险高低,将临床相关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重大变更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是指与用药人群、安全性、有效性、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法相关的变更,例如:用药人群变更,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联合用药信息的变更等。此类变更将直接影响药品的临床使用,应有临床试验数据和/或相关非临床研究数据的支持,需要申报并经过审评、审批后执行。此类变更应同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相应修订。临床重大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1)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2)基于临床研究证实有效性证据不足,或发现重大安全性问题需要对适应症加以限定或删除等。2.用法用量的变更,包括推荐用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的变更等,变更后的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3.特殊人群用药信息的变更,例如: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信息的变更;增加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患者用药信息;增加免疫功能不全患者用药信息等。4.联合用药信息的变更,例如: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相关的信息(药物相互作用)等。对于联合用药治疗某种疾病的情形应按新适应症管理。5.增加新规格,新规格的药物含量未在已批准说明书的用法用量范围内。6.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变更,例如:(1)因安全性原因删除已获得批准的某种给药途径或规格;(2)删减禁忌项内容(例如:孕妇的使用等);(3)将禁忌改为注意事项。7.增加国内同品种已批准的适应症或删减已批准的适应症。8.其他:与药品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相关的其他重大变更。(二)中等变更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属于中等变更,是指可能改善已批准适应症人群用药风险管理相关的说明书内容的变更。此类变更可能会影响临床安全有效使用,通常需要大规模药物警戒(上市后安全性警戒)数据支持,应递交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补充申请,并经申报、审评、审批后方可执行。对于需要临床试验数据或非临床研究数据支持变更的情形,应归为重大变更,而非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临床中等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规范已批准适应症的文字表述,以避免理解错误。变更不应涉及适应症人群范围的扩大或缩小。2.修订【不良反应】。例如:增加或删减不良反应信息;修订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频率等。3.修订【警告】、【禁忌】。例如:定义一个处于高风险的特定亚组人群(例如:伴随某种疾病的患者或合并用药人群,或特定年龄组患者)。这些变更也包括明确风险管理措施(例如:确保患者意识到某种风险)。4.修订【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以指导临床安全用药。5.修订药品使用说明,包括用药准备、配药方法等,以优化药品的安全使用。(三)微小变更药品说明书行政管理信息变更属于微小变更,是指预期不会改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多数情况下,此类变更不需要申报和审评审批,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和经过审评审批后,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支持其备案。临床微小变更包括以下情形:1.根据国家药监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如更改药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等。2.更改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的名称(例如,因合并而更改名称,主体未变更)。3.按国家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的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等。4.参照原研新药/参比制剂最新批准说明书,对仿制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5.根据已批准说明书或质量标准修改包装标签。6.更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联系信息(例如:客户服务电话号码、网站地址)的名称。7.对产品标签信息项的布局进行微小更改,而不改变说明书的内容。三、临床变更程序对于已上市药品的临床变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更分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申报、审评和审批程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变更的情形确定变更分类,并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或备案,申请时应在申请表中明确变更分类和主要变更内容。(一)补充申请对于已上市药品临床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实施变更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依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已上市药品进行相应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变更的不同情形开展相应研究,通常,用于支持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的研究内容不同,需采用不同的申报程序。具体包括:1.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及风险程度较高,通常需要严格设计并实施的临床试验数据和/或非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提出补充申请进行临床试验,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完成临床试验并经评估认为试验数据可支持相应变更时,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补充申请。2.中等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一定影响,通常需要药品上市后药物警戒(安全性警戒)数据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对药物警戒数据充分评估论证后递交补充申请,药品说明书信息经审评审批后执行。(二)备案管理微小变更,多数情形预期不会影响药品安全有效使用,可按备案管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提供用于支持备案的证明性文件等申报资料。(三)其它1.多种情形临床变更同时申报,应按其中最高类型变更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和审评审批。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发现上市许可持有人所申报的变更类型与实际不符时,可予以退回,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重新递交符合实际变更类型的申请。四、临床变更技术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申请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前,应首先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等各方面的潜在影响。对于存在潜在影响的,应针对性开展相关研究,在获得研究数据并经评估认为可支持相关变更的前提下,提出申请并递交支持性技术资料。对于不存在影响的,可进行备案并递交相关支持性资料。(一)变更研究技术考虑临床变更是否需要开展研究以及研究的程度取决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的潜在影响。不同类型的临床变更研究技术考虑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鼓励上市许可持有人就支持重大变更所需的临床和/或非临床数据的充分性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先进行沟通交流。通常,对于临床重大变更,所需支持性非临床和/或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类型和范围应基于变更相关的获益/风险评估、药品特征、已批准适应症特点(发病率、死亡率、急性或慢性疾病、当前疾病治疗的可及性等)、安全性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后确定。例如:对于已批准适应症由成人扩大至儿童人群,应遵循儿科用药研究相关指南要求开展必要的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同时考虑适应症特点等因素;对于用法用量的变更,应在评估已有剂量相关安全有效性数据并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变更前后不同用法用量下的安全有效性对比研究;对于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变更,可能需要已有临床试验、上市后观察性研究或大规模上市后安全性数据以获得支持性证据等。对于临床中等变更,通常需要提供药物警戒报告(即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和统计分析结果以支持说明书相关安全性信息的变更。对于临床微小变更,通常需要提供支持性证明性文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临床变更种类和程度,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药理毒理和临床技术指导原则针对性开展研究。例如:上市许可持有人拟变更药品的药物相互作用信息,应参照《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开展针对性研究等。(二)变更申报资料要求1.重大变更(1)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2)变更相关研究总结。应提供用于评估变更对药品有效性和/或安全性影响的主要研究方法及完成的研究情况。(3)与变更相关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4)与变更相关的药品临床试验资料,包括综述资料,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统计分析计划、临床研究报告等;临床研究报告中应对临床测定方法(SOP)和验证情况进行详细说明。(5)原批准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实样,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6)药物警戒计划,针对变更内容及研究数据确定是否需要制定并提供相关药物警戒计划(除说明书信息外)。2.中等变更(1)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2)药物警戒报告和统计分析结果。(3)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原批准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实样、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3.微小变更(1)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2)支持变更的证明性文件。(3)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原批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参考文献1. Guidelines on procedures and data requirements for changes to approved biotherapeutic products Proposed guidelines. WHO/PAC for BTPs_DRAFT/3, Oct 2016.2. Guidance for Industry: Changes to an Approved NDA or ANDA.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 April 2004, CMC.3. Guidelines on the details of the various categories of variations,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cedures laid down in Chapters II, IIa, III and IV of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 of 24 November 2008 concerning the examination of variations to the terms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 and on the documentation to be submitted pursuant to those procedure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3/C 223/01.著者《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在获准上市后,随着临床实际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对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认知逐步加深,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基于临床需求,进一步探索新适应症或新适用人群范围、改变给药途径和剂型、优化剂量选择和给药方法、完善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等,这些探索引发的变更是新药全生命周期持续研究和获益/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尚缺乏针对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的系统性指导文件。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明确规定,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国家药监局参考WHO、FDA、EMA相关指导原则,结合国内新办法要求起草形成了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以支持新办法相关要求的落地实施,并为业界和监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二、主要框架和内容本指导原则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念和适用范围”,首先阐明了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本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临床变更相关研究并提出临床变更申请,为监管机构进行相关受理、审评和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第二部分是“临床变更分类”,基于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及风险高低,将临床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并细化明确了三种变更类型的具体情形。第三部分是“临床变更程序”,根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在明确变更分类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变更采取不同管理程序,其中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采用补充申请程序,微小变更采取备案管理。第四部分是“临床变更技术要求”,明确了临床变更研究应基于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性开展研究或安全性监测,以支持所申请变更。同时细化了不同类型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此外,列明了参考文献和起草工作组信息。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xiaof@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意见反馈”。 附件: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适用新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法》(以下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局对《关于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文件及CTD中文版的通告(2019年第17号)》中的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下称M4模块一)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涉及通用名核定提交方式、检查相关信息、疫苗生物安全、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证明性文件、境外生产药品证明性文件、注册申请流程状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临床试验过程管理、风险管理、上市后变更、及申请人/生产企业的证明性文件。具体修订条款如下:一、增加的条款1.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增加了“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2.按照《办法》第九十七条“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药品注册受理后四十日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启动核查。”为高效地基于风险发起检查,增加了“1.3.6检查相关信息”。3.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十一条“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增加了“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4.按照《办法》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中对于注册流程的要求在“1.4申请状态”项下增加了“1.4.2申请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1.4.3暂停后申请恢复临床试验”、“1.4.4终止后重新申请临床试验”以及“1.4.6申请上市注册审评期间变更”。5.按照《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申报者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增加了 “1.7.3要求申办者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二、调整的条款1.考虑到后续所有化学药品采用M4 CTD提交的要求,将“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的中化学药品适用范围由“新化学实体”调整为“所有化学药品”。2.按照《办法》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相关内容在“1.5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调整为“1.5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并添加了加快上市注册的具体程序。3.按照《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及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将“1.8风险管理”进行了调整。4.将“1.1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文件”中相关内容改为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三、删除的条款1.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102号)要求,删除了提交国家药监局出具的GCP、GLP资质证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证明、有效期内的注册证和批件、登记状态证明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改为内部核查。2.删除了1.3.8.1中“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自用或专供的相关说明。”3.《药品管理法》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删除了1.11.1.1中GMP证明文件的要求。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1.0说明函(详见附:说明函)主要对于本次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1.1目录按照不同模块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目录。1.2申请表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及申请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1.3.1说明书1.3.1.1 研究药物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1.3.1.2 上市药品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上市及上市后变更申请)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1.3.2包装标签1.3.2.1研究药物包装标签(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1.3.2.2 上市药品包装标签(适用于上市及上市后变更申请)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化学药品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生物制品提交制造及检定规程和质量标准。1.3.4临床试验相关资料1.3.4.1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1.3.4.2知情同意书样稿1.3.4.3研究者手册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适用于上市注册申请)1.3.6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申请和涉及检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详见附: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1.3.8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1.3.8.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如适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以及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的使用授权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1.3.8.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1.3.8.3特殊药品研制立项批准文件(如适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3.8.4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1.3.8.5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1.3.8.6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登记号(内部核查)。1.3.8.7委托研究证明文件(如适用)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1.3.8.8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如适用)如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内部核查)。1.3.8.9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已上市的药品)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1.3.8.10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已上市的药品)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1.3.9其他产品信息相关材料(如适用)1.4申请状态(如适用)1.4.1既往批准情况提供该品种相关的历次申请情况说明及批准/未批准证明文件(内部核查)1.4.2申请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1.4.3暂停后申请恢复临床试验1.4.4终止后重新申请临床试验1.4.5申请撤回尚未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注册许可申请、补充申请或再注册申请1.4.6申请上市注册审评期间变更仅包括申请人更名、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变更1.4.7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1.5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如适用)1.5.1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1.5.2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终止申请1.5.3其他加快注册程序申请1.6沟通交流会议(如适用)1.6.1 会议申请1.6.2 会议背景资料1.6.3 会议相关信函、会议纪要以及答复1.7临床试验过程管理信息(如适用)1.7.1临床试验期间增加适应症1.7.2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1.7.3要求申办者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1.8风险管理(如适用)1.8.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8.1.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8.1.2 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1.8.1.3 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1.8.1.4 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1.8.1.5 报告周期内变更/更新总结表1.8.1.6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1.8.2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1.8.3风险管理计划(RMP)包括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1.9上市后研究(如适用)包括Ⅳ期和有特定研究目的的研究等。1.10上市后变更(如适用)1.10.1审批类变更1.10.2备案类变更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信息的,境外持有人提交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境内持有人提交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分包装申请需提交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分包装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10.3报告类变更1.1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1.11.1境内生产药品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等)。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内部核查)。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1.11.2境外生产药品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1.11.3注册代理机构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2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1.13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需分别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注册的,真实性声明须公证认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模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单位申请______,注册分类______类,提交如下申报资料:1.2.3.……我单位保证以上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说明:1.申请人应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申报过程中选择适用的文件提交,且各个文件可为概述说明,具体的研究资料参见相应模块及文件。2.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地区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GMP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附:说明函关于XX公司申报的XX产品的XX申请1.简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拟定)适应症,用法用量,剂型,规格 。2.背景信息简要说明该产品国内外上市进展、注册分类及依据、申请事项及相关支持性研究。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等)及其依据(如适用)。附加申请事项 ,如减免临床、非处方药或儿童用药等(如适用)。3.其他重要需特别说明的相关信息附: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含活的微生物或不会显著改变对应微生物及其代谢、降解产物在自然界的浓度及分布的疫苗,如灭活疫苗、多糖疫苗、经传统方法制备的减毒活疫苗等,仅需对产品成分进行说明,提供制品无环境影响风险、不需采取防控措施的声明。对于产品及其代谢、降解产物可能在人体及环境中有一定生长繁殖能力的疫苗,如载体疫苗、基因改构的减毒活疫苗等,应进行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此类产品在使用、存储、处置过程中及经受种者排毒后对人类健康及环境(包括动、植物)的影响,在疫苗上市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提供防控措施。临床试验申请中需提供以下研究资料:(1)制品所含病原微生物关键的改造方式、宿主范围、传播途径、致病性及添加物质的种类等,分析其遗传稳定性及对环境造成的可能影响。(2)疫苗菌/毒株与野生株的可鉴别程度及鉴别方法。(3)制品及其代谢、降解产物对理化因子的敏感性或耐药性评估,建立发生意外事故的有效控制措施(4)动物体内排毒研究,包括制品及代谢、降解产物的排毒时间、排毒数量、排毒后释入环境后的生存能力、易感物种评价、重配或返祖风险等。上市申请阶段需提供以下研究资料:(1)人体接种后的排毒时间、排毒数量、排毒后对人类和动物致病的分析和评价;分析制品及代谢、降解产物的遗传稳定性,选择优势,暴露及物种易感性(尤其是对濒危物种的影响),是否有控制其传播的自然屏障等。(2)结合临床试验期间的研究数据对环境影响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上市后需按照上市后生物安全监测及风险评估计划持续开展研究,包括组织开展菌/毒株监测工作(如,循环菌株或毒株差异、菌株或毒株替代现象);继续研究接种后排毒对人类和动物致病的可能性、对非靶标生物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文件的配套工作,做好药品再注册管理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分别反馈至电子邮箱yhzcszh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相关文件意见反馈”),电子邮箱liup@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相关文件意见反馈”)。 附件: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2.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点击下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药品再注册受理审查工作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的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鼓励各省局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细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推进再注册的网络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和提高服务相对人水平。境内生产原料药的再注册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适用于登记平台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其中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56号)第(八)条情形的原料药,转入登记平台并给予登记号日期为其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批准后随药品制剂一并进行再注册。一、申报程序(一)申请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盘程序填报和生成《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1份,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套)。(二)受理省局应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持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正资料,补正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持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告知持有人补正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予以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5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三)审查审批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省局应当在受理后一百日内完成审查,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如需持有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持有人在八十日内补充提交资料。持有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省局收到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查,审查时限延长三分之一。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说明理由,出具《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告知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报请国家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四)送达自审批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五)终止对于持有人主动提出撤回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或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局终止其再注册审查审批,退回申报资料。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一)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通过国家局药品注册申请表新版报盘程序填报,生成纸质版和RVT格式的电子申请表。(二)证明性文件1.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资质文件复印件。对于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执行公告要求。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药品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的证明复印件。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备案的,应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3.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复印件。(三)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提供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包括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等)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其进行汇总回顾分析,形成基于风险的评估报告。(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所附药品上市后研究要求)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2)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提供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进展的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文件。(3)对于中药品种保护品种,应当提供开展中药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工作进展的说明。(4)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质量标准颁布件或修订件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5)药品执行试行标准的,应当提供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情况说明。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注册研究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报告预防性疫苗还应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三、审查要点(一)申请表申请表应采用国家局规定的最新版填报软件填报打印,打印版各页与电子版文件的“数据校对码”应一致,相关信息应准确,并由法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应关注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并经核对无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应要求补正。(二)证明性文件1.资质证明文件根据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要求,通过内部核查的方式核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信息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正本、副本及变更页,以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包含所申报品种的相应生产范围。2.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及其附件,与取得批准文号有关的其他文件及其附件,审批类变更的批准证明文件,备案类变更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年度报告。3. 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应按要求提供国家局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省局核对其符合性。(三)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提供的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的变化情况应全面,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应完整,变更评估报告应科学合理。凡与原注册核准内容有变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省局应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对,审查变更是否进行了申报、备案、年报等。已申报尚未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应按原注册批准内容申报再注册,并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供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当提出合理理由,并承诺完成时间。(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提供的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中,临床使用发生的不良事件或者不良反应信息应特别关注对严重不良事件、非预期不良事件的重点描述,相关分析评价应包括不良事件与药品的相关性、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等,明确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性风险,是否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概况,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是否需要据此修订说明书安全性信息或提出安全性警告内容。(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1.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2.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4.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4月22日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为协同推进《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有序实施,力促川产道地药材产业链全面升级,夯实中医药发展基础,擦亮川药品牌,实现中药材生产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优化,现就具体工作责任明确如下:一、工作原则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全面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开展“三个一批”建设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在“四川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各厅局沟通协调互认机制,贯彻落实“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三个一批”重点项目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建设为契机,对中药企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培训和示范指导,引导中药企业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对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进行提升研究,保障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有效、稳定、可及,确保品质优良。并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促进中药材及饮片市场健康发展。以中药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启动“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系统建立单品种药材的三标准、五规范、二体系:(1)种子种苗标准;(2)药材及饮片标准;(3)商品规格等级标准;(4)良种繁育技术规范;(5)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6)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7)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8)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9)质量追溯体系;(10)备案与监管体系。以强化资源保护利用与擦亮川药品牌为重点,聚力提升质量标准、持续加快成果转化、始终坚持质量优先,推行标准引领、带动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全面提升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助力健康四川战略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组织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四川省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种子种苗标准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科学技术厅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药材良种繁育、新品种选育过程关键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工作要求:按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1、2)。(二)组织制定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推广及管理中药材的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省中医药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药材种植环境(重金属和农残污染调查等)、连作障碍、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及生长调节剂等)合理使用的相关研究,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外源性污染,并进一步开展种植与养殖装备标准化等关键技术研究;组建专家技术指导团队,对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工作要求:按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3)。(三)组织制定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采收初加工技术规范研究,对中药材的采收、产地初加工技术及加工装备的应用开展培训和示范指导,杜绝采收时间随意、外源性有害物质污染、非药用部位残留等,确保中药材的品质优良。工作要求:按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4)。(四)组织制定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科学技术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关键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引导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保障药材及饮片质量。工作要求:按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5)。(五)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完善川产道地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评价指标,提升质量标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给予政策支持;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评价指标研究,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保障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稳定、有效、可及。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6)。(六)组织制定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农业农村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政策支持,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并制定相应等级标准。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7)。(七)组织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内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供项目和政策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研究,建设集仓储管理、包装养护、运输配送、质量检验、流通追溯等为一体的中药材及饮片物流基地,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8)。(八)建立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内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具体品种的质量追溯体系;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医疗保障局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研究,建立从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贮藏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溯源档案,实现产品“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究”。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9)。(九)建立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科学技术厅。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完善“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认定和退出长效机制,建立备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企业根据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自身需求,申请认定并完成川产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品种备案,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接受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按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10)。三、申报认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联合研究。申报单位以企业为主体,以单品种为认定单元。1.申报单位按照备案资料项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研究资料应符合《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规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2.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3.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由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在6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进行技术审评。涉及各相关厅局已公布的规范与标准,且符合本示范工程要求的予以直接采信;企业自行制定的规范、标准由专家办负责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并提出评审意见。4.在技术审评工作中,专家办根据审评工作需要,通知申报单位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标准复核,并牵头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和相关检测机构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5.专家办自收到复核检验报告30个工作日内,结合技术审评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和样品复核检验报告,形成综合审评意见,提交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厅局将申报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会同相关厅局会签并发布通过认定的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6.发布的标准(技术规范)适用于备案完成的品种。四、备案监管(一)首次备案对已发布的川产道地药材品种,申请备案单位应登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yjj.sc.gov.cn),点击“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网上申请”,按照提示进行账户注册。账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平台按要求逐项填写《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1),打印备案表,连同其他备案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清晰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备案单位完成品种备案后,获得备案序列号,并允许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见附件12),备案信息在备案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众公开。药材的备案号以“ⅹⅹⅹⅹ年第ⅹⅹ号”的形式标注(例如:2020年第01号)。标识的图样、颜色、字体必须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标识应与包装标签一体化印刷,同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二)变更备案备案单位涉及已备案药材的种植(养殖)地点、面积、采收方法、储存条件、包装材料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备案信息平台上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对变更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通过形式审查的变更备案资料委托专家办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查的,原备案号继续有效,备案信息进行相应更新。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变更。其他不影响药材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公司名称、地名等信息变更),备案单位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三)年度报告备案单位应按照备案品种提交年度质量回顾报告。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应在取得备案号一年内,以后每年提交上一年度的质量回顾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0)。备案单位在备案信息平台上提交年度报告相关资料后,所在辖区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市(州)级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年度报告内容不真实,或隐瞒存在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取消其备案号,不再允许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不再享有相关政策扶持。(四)监督管理各厅局及市(州)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备案资料对辖区内的备案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在监督管理或抽检中,发现与申报资料不相符的,各厅局及市(州)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提出撤销备案号的建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企业违规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的,各厅局及市(州)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予以公告,必要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强化政策扶持协同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享有以下政策支持:1.各厅局根据职能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包括支持科研立项、备案后补助等);2.通过备案的品种享受优质优价,其下游产品享有一定的优价权;鼓励中药企业、医疗机构与基地建立“定制药园”,产品优先采购,根据采购数量或金额,给予一定优惠政策;3.通过备案的药材炮制的中药饮片,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全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协力推进发展协同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门的联络人员,组建各相关成员单位推荐组成的专家库,针对各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以此完善管理机制,全力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品牌优势产业集群,打造一批“拳头”产品,增强川药品种的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打造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优质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切实提升川字号中药材品质与数量,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川产道地药材大品种,推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加强技术支撑协同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社会团体。政府职能部门:四川省种子站、四川省园艺作物技术推广总站、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省林业科学院、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西南民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华大学、成都大学、成都医学院、西南医科大学、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国家中药种质资源库、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等。社会团体: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等。工作内容:相关单位可依托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社会团体,开展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规范管理及质量标准提升相关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我省中药科研优势。附件: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3-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4-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5-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6-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7-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8-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9-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10-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指导原则.doc附件11-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申请表.docx附件12-“通过备案川产道地药材”标识.doc川药监发〔2020〕69号.pdf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产地道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1号).pdf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种子种苗是中药材生产的源头,规范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才能有效保证种子种苗质量,是川产道地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版)、《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和已有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本技术指导原则涉及的中药材种子种苗应为具有市场需求,且在本地区有种植(养殖)历史、并符合法定标准的品种。2.除另有规定外,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通则编码、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以下简称《部颁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1995)、《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种子种苗标准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研究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标准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种子种苗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二)质量标准研究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规范性附录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种子质量标准 大黄”、“川产道地药材种苗质量标准 麦冬”。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明确标准的提出、归口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3.范围对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进行具体解释说明,也应根据标准内容对于不适用方面做具体解释说明。4.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其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文件、其他国际标准或文件。法规不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5.术语和定义写出标准中出现的需要说明的术语和定义。基原:写出适用于标准的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基原名称应包括正确的中文名、拉丁学名。应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农家品种或选育品种。植物名称(正名、拉丁名)原则上参考《中国植物志》、《中国药典》等相关参考书。必要时,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可分条描述。术语:使用规范的自然科学名词术语,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名词(科学出版社)为准。6.质量要求(1)外观形态或感官要求。对种子种苗的实际性状进行描述,主要特征包括形状、大小、颜色等。(2)质量分级要求。种子种苗质量分级应结合生产实际、市场状况等,分级指标及其限度确定应有足够的数据支撑,一般分为2~3级,即为一级、二级、三级。种子类一般包括纯度、净度、重量(千粒重、百粒重等)、发芽率(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等指标。种苗类一般包括株高、叶片数、分枝数、地径、根系(根数、最长根长等)、苗龄、混杂率等指标。根、茎、芽类一般包括形状、重量、长度、最大部分直径、净度、发芽率、芽体质量、芽头数、健康度等指标。菌种一般包括直径、重量、表面色泽、断面色泽、菌种外观、气味、杂菌及虫害、活力等指标。昆虫类一般包括大小、产卵率、孵化率等指标。7.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评价指标,研究确定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真实性、品种纯度鉴定、水分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重量测定、种子健康测定等的检验方法。具体方法可参考引用有关规定,如《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示例:水分测定按 GB/T 3543.6-1995 规定执行。如有其它检验指标与所需操作方法,应一并描述。(1)扦样。确定批次送验样品、净度分析试样量。(2)净度分析。确定种子清选方法和步骤。(3)发芽试验。研究确定适宜的发芽床、发芽温度范围、发芽初次和末次计数时间,正常与非正常幼苗形态特征等。(4)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确定用于区别该种植物与近缘植物种子种苗的鉴别方法,如种子特征,幼苗特征等。(5)水分测定。确定适宜的水分含量测定方法。(6)生活力。确定适宜的生活力测定方法。如采用四唑染色法测定,需明确染色前种子处理、染色液的浓度和染色时间、染色鉴定标准等。(7)优良度测定。确定适宜的优良度测定方法。如感官检验法、解剖法(切开法)、挤压法、软X射线等。(8)重量测定。要求在考察百粒法、五百粒法、千粒法的基础上,确定适宜的重量测定方法。(9)健康状况。研究种子带菌、带虫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病菌和害虫种类。8.检验规则确定质量评价时判定质量级别所需的具体规则与方法,说明质量合格与否的指征、复检的规则方法等。等级分级判定规则一般为:各项指标均达到同一级时直接定级;等级各项指标不属于同一级时,取最低的指标定等级;各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低于合格标准,定为不合格品。供需双方对质量要求判定有异议时,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9.包装、标识、贮存、运输(1)包装。按照不同种子种苗特性,研究制定有利于其种子种苗种性保存的包装材料、包装规格。(2)标识。应标注种子种苗名称、等级、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采收日期、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生产单位等信息。(3)贮存。按照不同种子种苗特性,研究制定有利于其种子种苗种性保存的贮存条件、贮存时间、贮存方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应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4)运输。按照不同种子种苗特性,研究确定运输工具、运输方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等。10.规范性附录列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1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三)标准复核申请资料至少提交3批样品自检报告,应与拟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复核的样品同批号。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是提高中药材产量和稳定药材质量的重要措施,可在保持不断提高良种种性和生活力的前提下,迅速扩大良种数量,从而为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提供大量优质繁殖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版)、《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良种繁育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和已有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良种繁育生产者、科研院校等参考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本技术指导原则涉及的中药材良种应具有市场需求,在本地区有种植/养殖历史且符合法定标准的品种。2.除另有规定外,良种繁育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1995)、《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T 2772-1999)、《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有关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本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种质来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良种繁育种植(养殖)技术、去杂保纯和提纯复壮、采收与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 麦冬”。规范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种质来源(1)应当明确良种的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并由三名(或以上)相关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独立出具鉴定报告。(2)明确优良品种的特征特性,主要包括种质性状特征以及典型的生长习性、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物候期等。(3)使用的物种来源应符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法定标准,对多基原药材,应优先选择品质优良、适应于本地区发展、临床与工业制药使用较广的物种。(4)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5)良种繁育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应当使用产地明确,符合标准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鼓励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从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购买。4.良种繁育基地建设(1)生态环境条件要求遵循生态适宜性原则,繁育基地的温度、光照、水分、海拔、土壤条件(土壤类型、土壤pH等)、地势地貌等生态环境条件应适宜中药材良种生长发育需求。良种繁育基地环境条件应当根据不同种类中药材的生长习性和对环境适宜性的要求进行选址,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地块应远离近缘种,防止种间自然杂交。良种繁育基地空气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类区要求,土壤应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灌溉水应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良种繁育基地要求①建立良种母本园。良种母本园提供用于中药材繁育所需的种子、根条、茎节、孢子或菌丝体等优良繁殖材料。良种母本园环境设施、土壤条件应有利于母本的健壮生长与繁育,无病毒及重要病虫害,特别是无检疫性病虫害。良种母本园优良品种的性状应典型统一,无劣变植株混杂,应能严格确保所产繁殖材料的纯正性。②建立良种繁育苗圃/圈舍。对于需进行育苗移栽的中药材,应建立良种繁育苗圃。圃地环境设施、土壤条件需利于中药材幼株健壮生长,无病毒及重要病虫害,特别是无检疫性病虫害。对于有必要进行独立饲喂的药用动物良种,需建立用于良种繁育专用的圈舍。5.良种繁育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水分和养分需求特性及良种繁育过程对于水、肥、环境等条件要求,制定良种繁育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种植制度要求。明确良种繁育对前茬、间套种、轮作等要求。(2)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明确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3)土地整地要求。明确所选择的种植地类型,根据所种中药材特性,建立土地整理技术,如土地平整(耙细程度)、耕地(耕地方式、耕地深度)、做畦(高度、宽度)等。(4)繁殖方式要求。明确繁殖方式(有性繁殖、无性繁殖)、种子种苗处理(条件、方法等)、育苗定植(种子等级、育苗时间、育苗方法、定植方式、定植密度及注意事项等)等。对需要移栽定植的中药材,应明确移栽时间、种苗等级、栽植密度、栽植方法及注意事项等。(5)播种要求。研究确定播种时间、播种方法、播种量、播种密度等。对需要移栽的中药材,应明确移栽时间、栽植密度、栽植方法及注意事项等。(6)田间管理要求。如间苗定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①间苗定苗。根据优良品种生长习性确定间苗补苗时间、方法、密度等。②中耕除草。根据地理位置、物候特征及种植模式确定中耕除草时间、次数、方法等。③灌排水。根据繁育过程不同生长阶段对水分的需求规律,确定灌排水的时间、方法等。(7)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农业、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制定突发性病虫草害等的防治预案。并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制定防治方法,明确病虫草害等的种类、生物学特性、危害症状、防治方法等。(8)施肥要求。根据药用植物生长的营养特性、肥料养分特性和土壤供肥特性,制定科学施肥技术规范。明确施肥的种类、时间、数量与施用方法,有效降低长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的措施;提倡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避免过量施用磷肥造成重金属超标;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药材专用肥;农家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避免引入杂草、有害物质等;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禁止使用含有抗生素超标的农家肥。(9)农药要求。应当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和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结合基地管理模式,制定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明确农药品种的施用剂量、次数、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农业部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10)其它要求。根据不同药材特性,制定摘薹除蕾、修剪整枝、遮阴、坐果、亮根、越冬及越夏管理等田间管理方法。6.良种繁育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及药用动物福利要求制定养殖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种群管理制度。明确种群结构(密度、年龄组成、性别比例等)、周转(方式、时间等)等。(2)养殖场地设施要求。明确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3)繁育方法。明确选种、配种等要求。(4)饲养管理要求。根据药用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结合生产实际,明确饲料(名称、种类、加工方法)、饲喂(时间、数量等)、饮水(时间、数量等)、卫生管理等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及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5)疾病防控要求。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制定各种疾病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明确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技术。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禁止滥用抗生素。(6)药物使用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范,明确药物品种的剂量、预防和治疗对象、次数、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间隔期等。(7)消毒剂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制定消毒技术方案,明确使用消毒剂的目的、品种、剂量、次数、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间隔期。(8)废弃物处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7.去杂保纯、提纯复壮在良种繁育的各个环节,根据品种混杂、退化的原因,制定去杂保纯、提纯复壮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防混杂,去杂去劣,严格选择。如:严格从繁育生产(明确空间间隔距离、间隔方式、时间隔离等要求)、包装、运输、贮运过程中,杜绝人为造成的机械混杂;根据各时期典型的形态、生长习性、物候期等特征特性,及时去杂去劣。8.采收与加工根据良种种性最佳原则,制定繁育材料的最佳采收时间、采收方法及采后处理方法。采收加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机械化、现代化采收加工方式,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并经有效验证的高效干燥技术或保持种性活力的保鲜技术等。9.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0.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1.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良种繁育种植(养殖)技术、采收初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3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良好的种植与养殖规范是提高中药材产量和稳定药材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中药材规范的种植或养殖技术并加强过程管控,从而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安全、稳定、有效、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种植(养殖)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和已有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申报品种具有种植(养殖)历史和道地性(在迁移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的文献或科学依据证明其适应性)。中药材种植与养殖规范的制定必须在相关研究和总结产区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种植与养殖规范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国药典》、《部颁标准》、《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术语》、《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中药材种植与养殖规范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品种最佳原则。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应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该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品种来源、种植(养殖)基地选址、种植(养殖)技术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种植技术规范 川芎”、“川产道地药材养殖技术规范 僵蚕”。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中药材品种来源(1)使用的物种来源应符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法定标准。(2)明确所种植(养殖)中药材品种的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并由三名(或以上)相关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独立出具鉴定报告。(3)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4.种植(养殖)基地选址要求(1)产地选择。应当明确所选品种适宜种植(养殖)的地理范围,明确至乡镇级行政区划;所选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选址于所选品种的传统道地产区,如若在道地药材迁移产区选址,应当提供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所选品种在产区的适宜性。(2)地块选择。遵循生态适宜性原则,中药材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的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3)环境要求。遵循生态适宜性原则。中药材种植与养殖基地的温度、光照、水分、海拔、土壤条件(土壤类型、土壤pH等)、地势地貌等生态环境条件应适宜药用植物或药用动物生长发育需求。所选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任何污染源,远离市区。中药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①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类区要求;②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③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产地初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4)种植(养殖)周期。种植(养殖)基地选址范围内,至少完成一个生长周期中药材种植(养殖),并有二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并符合中药材质量标准。5.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要求制定种植技术规范,主要环节同“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中“良种繁育管理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点:(1)农药使用。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药用部位生长。(2)野生抚育。按野生抚育方式生产中药材,坚持“最大持续产量”,有计划补种、封育、轮采。制定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措施、田间管理措施、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等。(3)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如中药材生产的土壤改良剂、专用肥的应用,智能化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的应用。6.中药材养殖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及药用动物福利要求制定养殖技术规范,主要环节同“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中“良种繁育管理养殖技术规范要求”。7.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8.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品种来源、种植(养殖)基地选址、种植(养殖)技术、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4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是指对药用植物或者药用动物,根据药材性质和商品销售运输保管的要求在产地进行的初步加工处理,是保证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措施,制成品是中药材。通过规范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过程,能有效保证中药材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和已有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产区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应用中切实可行。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有关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的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应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本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采收技术、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技术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 麦冬”。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中药材采收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根据药用植物、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制定种植、养殖或者野生抚育中药材的采收规范,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采收期要求。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为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中药材采收年限以及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2)采收方法要求。以尽量保证中药材药用部位完整为原则,明确科学合理的采收方法(非传统采收方法,应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合理性),并明确采收器具、药用部位分离方法等要求,鼓励合理采用现代化、机械化采收方式。(3)采收天气要求。明确合适的采收天气。(4)直接干燥中药材的采收。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保证清洁,明确防止外源性污染物的措施,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5)毒麻中药材的采收。凡涉及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6)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根据药材特性,研究确定鲜用药材适宜保存方法,如冷藏、沙藏、罐藏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药材性质和商品销售运输保管的要求,以去除非药用部位、最大化保证药材质量为原则,制定产地初加工流程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净选。明确药用部位、非药用部分和异物范围,并描述去除非药用部位及异物的方法。(2)清洗。对需要进行清洗除杂的药材,以去除杂质并最大化保留药材有效成分为原则,明确清洗用水、清洗方法、清洗时间、清洗次数等要求。(3)干燥方法。在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非传统干燥方法,应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合理性),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并经有效验证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如采用直接晾晒,应研究确定晾晒方法、晾晒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如采用设施设备干燥,应研究确定药材干燥的方式、温度等要求。(4)鲜用药材。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如冷藏、沙藏、罐贮等,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其它要求。中药材初加工过程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虫;禁止一切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行为,严格确保中药材质量。5.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6.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采收、产地初加工、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5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是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首要环节,是保障药品质量的起始工序,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可将中药材生产规范与饮片生产规范相结合,有利于保证中药饮片质量与临床疗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研究及制定。本指导原则供中药饮片企业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从事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饮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饮片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2.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3.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国家药典标准工作手册》、《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等国家、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4.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阐明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制定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包装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 川芎”。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1)适宜品种要求。根据具体中药材特性,结合相关标准要求,以坚持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为原则,改善中药材储运过程易碎、易发霉现状,减少因中药饮片生产“二次润药”造成的有效成分流失,对确有需要的中药材品种开展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研究。(2)技术规范要求。为保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所生产的饮片质量可控,需要制定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工艺技术规范,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①净制要求。净制的主要目的是去除鲜药材中含有的泥沙等杂质,分离并去除非药用部位,以达到符合相关标准对药材的净度要求。净制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清洗、挑选、风选、水选、筛选、剪、切、刮削、剔除、刷、擦、碾串、火燎及泡洗等方法,制定适宜的净制技术,鼓励运用科学、现代、稳定的净制设备代替人工进行。②切制要求。切制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标准对于饮片片型的要求,将净制合格的药材趁鲜或烘干到一定程度后切制成为片、段、块、丝等,应充分考虑并研究鲜药材切制并干燥后的片型、长度、厚度等变化,制定趁鲜切制的片、段、块、丝鲜品规格参数。切制一般选择以机械为主,辅以手工切制。③干燥要求。干燥的主要目的是对净制或切制合格的药材进行干燥处理,以达到符合标准对水分含量的要求。干燥处理应以不影响饮片质量为原则,根据鲜药材特点,研究确定适宜的干燥设备,并制定干燥温度、干燥时间等工艺参数。④包装要求。干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趁鲜加工饮片,及时进行包装,应明确包装场所及选用的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等级,最小包装规格(如小包装、大包装),包装方式(如手工包装、半自动包装和全自动包装)。同时明确外包装箱标识内容、包件重量等。(3)人员要求。应明确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或专业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4.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5.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包装、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6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国办发〔2015〕27号)和《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办发〔2017〕4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中药材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坚持“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理念,探索科学合理的中药质量评价方法,确保中药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包括制定新的质量标准和已有质量标准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原则1.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要体现中药的特点,体现“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设计思想,以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质量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由单一指标性成分定性定量向活性、有效成分及生物测定过渡的综合检测方法,向多成分、组分测定及指纹或特征图谱整体质量控制模式转化,探索新的评价方法,如引入机器视觉颜色测定法、中药质量标志物(Q-marker)等。2.质量标准研究中应注重绿色环保要求,尽量采用毒害小、污染少的试剂试药,避免使用苯、正己烷、三氯甲烷等毒性大的一类或二类有机溶剂。3.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通则编码、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国家药典标准工作手册》、《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四川省中药材炮制规范》(2015年版)等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4.研究用的药品标准物质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发放的有证标准物质,以及其他来源标准物质。5.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6.制定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研究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本草考证、研究现状、产业现状、标准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本草考证包括基原考证、产地变迁、历代品质评价等。系统梳理饮片的古今文献、发展脉络,简要说明本草始载情况,历代本草收载情况,品种改变情况,炮制方法以及目前使用和生产的饮片品种情况。研究现状是对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收载情况、化学成分、质量控制方法、药理药效学等相关研究进行总结概述。对于中药饮片的研究,应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明确饮片炮制的目的,不盲目套用原药材检测指标,从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入手,合理引入基于感官科学技术和炮制后新组分的研究内容,评价炮制后的饮片质量。(二)样品收集样品收集应首先对药材产地及饮片市场进行调研。药材产地调研覆盖四川道地产区、主要产区,兼顾省外的新兴产区,充分掌握产地实际情况;药材市场调研注重产地市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药材专业市场调研,了解目前国内(特别是四川省内)药材专业市场现状和实际流通情况;饮片市场调研注重饮片生产企业、医院药房、零售药店的调研充分了解现状和实际情况。样品收集应具有代表性。药材样品应覆盖四川道地产区、主要产区及省外新兴产区、主流市场、集散地的样品;饮片样品应覆盖四川省内生产企业、医院药房、零售药店及省外的大型饮片生产企业等。药材样本数量不少于10批,饮片样本数量不少于10批。样品量除用于研究外,样品的留样量应确保不低于3倍检验量。(三)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根据中药的特点,体现“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设计思想,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评价指标研究,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保障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稳定、有效、可及,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川产道地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药材(饮片)质量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药材(饮片)名称应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有关规定命名,应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收载的名称一致。具体举例如下:“川产道地药材质量标准 川芎”、“川产道地药材饮片质量标准 清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质量要求(1)来源/制法。药材来源包括基原即原植(动)物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产地加工等;矿物药包括该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饮片除有具体的来源外,还应明确其制法。(2)性状。按实际形态描述主要特征,包括形状、大小(长度/厚度、直径)、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气、味等。(3)鉴别。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鉴别、DNA分子标记鉴别、特征图谱/指纹图谱等。鉴别试验应进行专属性和耐用性验证。对于不易达到专属性要求的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一般不宜采用。①显微鉴别。应选择容易观察、具有鉴别意义的专属特征列入质量标准;应按照《中国药典》显微鉴别的收录原则、书写顺序和文法进行规范描述。②理化鉴别。包括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等方法。中药成分复杂,应根据所含成分的化学性质选择适宜的专属性方法,并说明选择依据。③薄层色谱鉴别。应能反映该药材的整体特性并尽可能区分正品不同基原及混伪品;应对标准物质的选择及其溶液的制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点样量、薄层板、展开剂、展开条件(温度、相对湿度、饱和平衡时间等)、检视方法等进行考察,说明鉴别方法、鉴别指标成分或专属性成分的选择依据。④液相色谱鉴别。应根据被测物的性质,选用适宜的色谱柱、流动相(注意流动相的 pH 值与色谱柱的 pH 值范围相适应,尽量避免使用缓冲溶液)、检测器等,应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考察分离度、重复性、理论板数等参数,选择最佳色谱条件。⑤气相色谱鉴别。应根据被测物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色谱柱、填料、固定相、涂布浓度、检测器等,应进行系统适应性试验,确定进样口温度、柱温、检测器温度,考察色谱分离的效果,分离度等参数。⑥DNA分子标记鉴别。DNA分子标记鉴别是指通过比较药材间DNA分子遗传多样性差异来鉴别药材基原的方法。应进行DNA提取、纯化方法的考察;通过比较研究,确定DNA分子标记方法。⑦特征图谱/指纹图谱。挥发性成分一般采用GC建立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非挥发性成分一般采用HPLC建立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均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方法学考察。指纹图谱采用相似度评价软件进行评价,并提供清晰度高、标识清楚的对照指纹图谱,标注共有峰并尽可能指认;特征图谱根据具体品种,采用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等进行评价,并提供清晰度高、标识清楚的对照特征图谱。方法应能区分正品不同基原及伪品;依据各批次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结果制定合理的限度并说明理由。(4)检查。一般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内源性有毒有害物质、外源性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查。要注重中药安全性检测方法和指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农药、二氧化硫、真菌毒素、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物质的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国药典》四部收载的检查方法操作,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并按要求根据实测数据制定限度标准,限度可严于《中国药典》该品种项下的规定。(5)浸出物。应参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建立浸出物的检测项,并对溶剂、浸出方法等作必要的考察,根据品种具体研究数据拟定限度,限度可严于原标准该品种项下的规定。(6)含量测定。要体现中药的特点,体现“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设计思想,逐步由单一指标性成分定性定量向活性、有效成分及生物测定的综合检测过渡,向多成分、组分测定及指纹或特征图谱整体质量控制模式转化。尽可能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与活性相关联的多成分含量测定,应按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方法学验证。含量限度的制定应有充分的依据和足够的数据积累,限度可严于原标准该品种项下的规定。加强对毒性药材相关成分的限量研究,保证安全用药。(7)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等。药材及饮片的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等应在标准正文中规范表述,并在起草说明中阐明依据。(8)贮藏。通过加速试验或长期试验考察,确定饮片贮藏条件及有效期。4.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5.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图谱、彩色照片、参考文献等信息。6.标准复核申请资料至少提交3批样品自检报告,应与拟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复核的样品同批号。附件7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国办发〔2015〕27号)和《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办发〔2017〕4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中药材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坚持“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理念,探索科学合理的中药质量评价方法,确保中药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国药联材字(84)第72号文附件)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的研究,包括制定新的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和已有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原则1.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的研究要体现中药“看货评级,分档议价”的特点,等级的划分应依据外观性状鉴定与内在质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2.制定的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3.其他要求同“附件6 —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三、技术研究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本草考证、研究现状、产业现状、等级标准现状(需将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方、企业分等情况予以详细汇总)、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样品收集样品收集应具有代表性。药材样品应覆盖四川道地产区、主要产区及省外新兴产区、主流市场、集散地的样品。用于规格等级研究的样品,每个规格等级不少于10批。样品量除用于研究外,样品的留样量应确保不低于3倍检验量。(三)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质量分级量表)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商品等级标准 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要求同“附件6 —中药材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此外还应有质量分级量表。参照已建立的中药材质量标准,对收集到的等级样品进行系统质量分析,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外观性状指标与内在成分之间的关联性,作为等级标准划分的依据,建立质量分级量表,质量分级量表应包括不同规格、不同等级的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要求清晰度高、标识清楚,能区分各等级的图谱)、含量测定等方面内容。4.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5.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质量分级量表)、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图谱、彩色照片、参考文献等信息。6.标准复核申请材料中每个规格等级至少提交3批样品自检报告,应与拟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复核的样品同批号。附件8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包材的选择、包装的方式以及贮藏运输过程的保管与养护,均直接影响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稳定和患者的用药安全。保证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是保证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稳定的重要途径。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药材质量生产规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生〔1998〕11号)、《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SB/T 11182-2017)、《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SB/T 11094-201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包装贮藏运输技术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以及已有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地方标准,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有关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的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包装、贮藏、运输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 半夏”、“川产道地中药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 清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包装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中药材及饮片相关标准要求,坚持稳定质量并保护中药材及饮片为原则,确定包材类型及包装方式,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规范。中药材及饮片包装应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或医疗使用。(1)中药材包装规范①包材选择要求。应根据中药材贮藏特性选择包材类型及规格,包材需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中药材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中药材品质、便于流通的作用。②包装方式要求。包装方式应明确单个包件的装量,有保证中药材在包装内不会发生窜动且整体包件外观形状固定的措施。③包装标识要求。应制定所使用的中药材包装标识类型,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采收日期、规格/等级、野生/人工、重量(净重)、加工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④人员要求。应明确中药材包装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或专业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2)中药饮片包装规范①包材选择要求。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品包装材料标准,并明确其材质是否适用于所包装饮片的特性。需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中药饮片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的作用。②包装方式要求。应明确中药饮片最小包装、中包或外包方式,确定所采用的包装过程,如手工包装、半自动包装和全自动包装等,说明包装规格的装量差异允许误差范围及控制方法。③包装标识要求。应明确中药饮片包装标识类型,注明中药饮片的品名、执行标准、装量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④人员要求。应明确中药饮片包装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或专业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4.贮藏技术规范要求(1)仓库基本要求。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性,明确所选择库房类型,如常温库、阴凉库、低温库,并明确库房内外环境情况,确定内墙、地面、门窗等要求,设置收货区、待验区、储存区、发货区(备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等,配备防虫、防鼠、通风、避光、防潮、防火等设施设备。(2)仓储管理基本要求。明确药包堆码高度,垛与垛、墙、梁、柱等之间的间距,通道宽度、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距离等要求,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贮藏过程的安全性及质量稳定性。(3)在库管理要求。明确在库期间的管理内容,制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要求,明确库房温湿度调节措施及方法,制定档案管理要求。(4)出库管理要求。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出库流程,明确出库原则,并设定相应交接程序。5.运输技术规范要求(1)运输工具选择要求。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类型、特性、运输季节、距离等要求选择并确定不同的运输工具,所有的运输工具均应具有防晒、防水及防潮措施。(2)运输过程管理要求。制定运输过程管理规范,确定装载堆码方式,防止损坏药材或饮片;制定安全和卫生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事故。(3)运输随行文件要求。药材或饮片运输时,应携带随行文件,随行文件随着药材或饮片同时到达目的地,需明确随行文件内容,主要应包括所运药材或饮片的品名、规格(等级)、毛重、净重、产地、批号及包装单位、日期、生产商名称、发货人(发货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货日期、收货人(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承运人(承运单位)及联系方式等。6.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7.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包装、贮藏、运输、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9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是中药材及饮片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应当承担中药材及饮片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及饮片产品“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究”的目标,从而保证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符合性与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等制订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以及对已有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必须根据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内容与关键环节,通过科学的设置与开发布局,并在中药材及饮片生产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技术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3.制定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应具有以下性质:(1)规范性。质量追溯体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2)统一性。质量追溯体系应实现对所追溯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全链条生产过程及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3)共享性。质量追溯体系应具备标准数据接口,能够实现与其他追溯体系的互联互通,尤其应当具备与上级主管部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的基础能力。(4)安全性。应按照网络安全等保规范,开展定级、保护工作;应采取认证等必要措施,保证接入平台的设备、系统和用户接入的安全性;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性。(5)可靠性。平台应支持关键设备、关键数据、关键程序模块采集备份、冗余措施,有容错和系统恢复能力,支持负载均衡功能。(6)易操作性。应提供清晰、简洁、友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操作应简单、灵活、易学易用,便于管理和维护。(7)可扩展性。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将相关功能模块化,便于系统在中药材/中药饮片种类、追溯环节及管理功能上升级扩充。(8)可维护性。系统应充分考虑可维护性要求,包括功能可维护和代码可维护,其中,功能可维护要求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品种、经营主体信息等可添加和调整,提高平台系统的可维护性。应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及故障恢复等功能。三、技术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品种现状、研究现状、产业现状、追溯技术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制修订的必要性。(二)质量追溯体系研究追溯体系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追溯技术要求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技术标准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要求 半夏”、“川产道地中药饮片质量追溯体系要求 清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基本要求(1)追溯信息集成功能。应根据特定品种、批次的中药材或饮片,遵照药品追溯数据消费者查询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所记录的所有数据信息进行集成,能够配合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和自行提供基于网页和移动终端的追溯结果展示。同时,应具备根据监管需求,为监管部门提供追溯数据查询功能。(2)中央平台数据接口。系统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并符合《重要产品追溯中央管理平台与地方平台接口规范》、《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数据对接技术要求》。能够实现与重要产品追溯中央管理平台对接,以及对第三方追溯系统、监管部门系统的数据对接。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追溯信息数据存储。(3)部署环境要求。应使用大型商用数据库系统,具有海量数据的存储、加工处理能力,具有配套的高可用性集群解决方案,以保障追溯体系的稳定运行。(4)安全性要求。系统应满足相关安全性要求:①程序软件安全要求。包括用户安全、权限控制、抗攻击能力等。②环境安全要求。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软件安全、应用服务器软件安全、杀毒软件安全等。③数据安全要求。包括信息安全原则、数据库数据备份、应用程序数据备份。④网络和硬件安全要求。系统须采取容错性设计,提供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恶意攻击的防护能力,实现安全可靠连续运行。设置通信网络设置审核环节,对入网用户进行安全审计,防止非法设备和用户接入,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警提示。系统整体安全性要求达到GB/T 22239标准规定的二级要求。(5)运行维护要求。系统应具有运行维护能力,主要包括运行维护能力、运维准备、运维执行、运维验收、运维改进和运维过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28827.1的要求;系统运行维护的交付应符合GB/T 28827.2的要求;系统运行维护的应急响应应符合GB/T 28827.3的要求;运行维护过程管理应至少包含服务级别管理、报告管理、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内容。(6)模块化集成设计。应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将相关功能设计模块化,便于系统软件管理和集成。4.追溯技术要求 (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①基础信息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基础信息录入功能,包括:药材品种名称、药材编码、药材来源、拉丁名、药用部位、药材类别、存储条件等信息。②档案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功能,包括:农户代码、种植(养殖)药材名称、产地、面积、种植合同号等信息。③产地环境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环境质量信息录入功能,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环境质量、养殖用水质量、加工用水质量等信息。④种源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源信息录入功能,能够对药用植物种子、根条、茎节、孢子、菌丝体等繁殖材料以及药用动物母种,记录其物种基原、批次、培育地点、检验检疫报告等信息。⑤生产管理。具备根据特定中药材栽培或养殖管理过程特点,自由添加生产管理信息功能,包括种植(养殖)任务、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整地、播种移栽、灌溉、施肥、除草、病虫草害防治、饲养、防疫、分栏、圈舍消毒等农事活动,最大化方便人员在中药材生产过程对于重要生产环节的信息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时间、内容、图片等信息。⑥采收管理。具备采收信息记录功能,能够记录所采收药材相关信息,包括基地信息、种植批号、生长年限、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面积、采收数量、操作人员、现场图等信息。⑦初加工管理。根据药材初加工需求,能够添加或管理相关初加工工艺规程,并对初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初加工工艺步骤、原(鲜)药数量、开始/结束时间、成品数量、操作人员、现场图等信息。⑧包装管理。具备包装信息记录功能,能够记录所包装药材相关信息,包括品名、生产批号、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地点、批量、规格、数量、日期、操作人员、现场图等信息。⑨质检管理。具备质检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包括品名、规格、批号、参照标准、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检验人员等基础信息,同时,还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质量数据信息以及检验结果、检测报告扫描件。⑩仓储管理。针对不同批次中药材成品,记录各批次入库时间、规格、数量、养护记录,以及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等仓储管理信息。⑪销售管理。针对不同批次中药材成品,记录各批次药材销售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日期、随货同行单号、退货状态等销售管理信息。⑫运输管理。针对已销售的中药材成品,记录改批次药材的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安保措施等信息。(2)中药饮片生产过程追溯要求①基础信息管理。具备饮片基础信息录入功能,包括:饮片名称、饮片编码、炮制方法、加工规格、存储条件等信息。②原辅料管理。能够记录特定原辅料相关信息,包括品名、规格、批次、产地、数量、采收日期、供应商、实物照片、采购人员等信息,也可通过系统对接等形式,直接从相应中药材追溯系统获取该批次原料信息。③原辅料质检管理。具备原药材及辅料质检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原药材及辅料质量检测数据,内容同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⑨”项。④原药材及辅料贮藏管理。针对采购的不同批次原药材及辅料成品,记录各批次的储存方式、入库时间、规格、数量、养护记录,以及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等仓储管理信息。⑤生产管理。根据特定品种生产炮制工艺要求,能够设定其具体炮制工艺规程,包括净制、洗润、切制、干燥、炮炙、筛选等工艺,并根据工艺程序的操作,记录每个节点操作信息,包括饮片名称、炮制方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加工规格、进料数量、出料数量、操作人员、实物图片等。⑥饮片中间品质检信息。具备饮片中间品检验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饮片中间品检测数据,内容同“(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项下“⑨ 质检管理”。⑦成品包装管理。根据成品包装需求,记录成品名称、批号、规格、装量、日期、操作人员、实物图片等信息。⑧饮片成品质检信息。具备饮片成品检验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饮片成品检测数据,内容同“(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项下“⑨ 质检管理”。⑨仓储管理、销售管理、运输管理。针对不同批次饮片成品,记录各批次等仓储、销售、运输管理信息,内容同“(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项下“⑩~⑫”项。5.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6.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追溯技术要求、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10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指导原则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规财发〔2016〕25号)、《“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农农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1号),为加快川产道地药材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擦亮川药品牌,提升药材质量,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川产道地药材备案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二、基本要求1.本指导原则中所指的备案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包括中药生产企业、生产合作社、农(林)场等。2.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体系所涉及的中药材品种包括人工种植、养殖或野生抚育的药用动植物品种;使用的种植(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法定标准。3.中药材生产应注重资源、环境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4.申报单位应当配置熟悉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5.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可溯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备案资料要求(一)首次认定需提交以下基地情况资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主体资质证明性文件(1)《营业执照》 (复印件);(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提供);(3)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证明性文件;(4)承诺书内容:①在申请资料递交前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②申请资料的研究数据均符合实际情况;③申请资料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④如违规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研究成果证明性文件提供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在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种植(养殖)、病虫害防控、产地采收加工、包装贮藏、炮制、质量控制技术等研究方面有较好基础的成果证明文件等。3.申报品种概况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及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建设情况、种植关键技术及基地建设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中药材生产与质量控制情况等。4.申报单位概况组织方式(如农场、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等)、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等。5.良种繁育及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建设概况①生产基地的选址范围、布局、定位、规模及产量;②生产基地设施设备,包含农投品存放设施、加工设施、仓储、生产工具与设备管理、质量检测室等;③种植(养殖)技术流程及关键技术控制点;④至少三批药材质量自检报告。6.完整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中药材质量标准、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及各标准编制说明。其他菌类或动物药材参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标准说明。7.完整的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种植(养殖)技术规范、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及各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其他菌类或动物药材参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标准说明。8.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说明。9.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空气、土壤、灌溉水、产地加工用水、药用动物饮用水)、动植物检疫合格证等。10.实施川产道地药材备案自查情况总结资料(如内审、投诉及召回等)。11.申报的中药材品种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的中药材种植或养殖记录资料,两个(或以上)收获期的药材质量检测数据资料,质量应符合中药材质量标准。12.饮片生产概况(可选)申报单位如有饮片生产条件,可提供使用申报药材的饮片生产情况资料。申报资料应含饮片生产规模及产量、工艺技术流程及关键技术控制点、炮制辅料质量标准等内容,至少提供三批饮片质量自检报告。通过认定的品种,以上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清晰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二)变更备案相关要求已取得川产道地药材备案号的企业,涉及该品种的种植(养殖)地点、面积、采收方法、储存条件、包装材料等影响品种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三)年度报告相关要求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应对全年度内该品种在种子种苗标准、良种繁育技术规范、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等落实情况,对种植(养殖)药材的良种繁育、药材产出情况、质量状况、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肥料、农药、农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等进行总结回顾,对已采收的药材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对可能对未采收的药材存在质量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应急预案。还应汇总上一年度内的变更情形、销售及自用情况、用户使用反馈情况、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附件11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申请表编号: 声明:我们保证:(1)本次备案内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医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本次备案内容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要求;(3)本次备案内容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1号)的要求;(4)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5)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备案事项备案类别□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年度报告备案事由药材基本信息药材分类 □植物药 □动物药 □菌类药 □其他类别药材名通用汉语拼音拉丁名基原基原拉丁名采收期采收年限采收方法药材标准收载标准提升情况□有项目内容:□无基地建设情况(行政区划具体到村镇)产地1产地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经纬度经纬度海拔高度海拔高度气候类型气候类型水质或土壤水质或土壤饲料或肥料饲料或肥料种植(养殖)规模种植(养殖)规模年产量年产量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情况具体方法: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情况(仅限饮片生产企业)□有具体方法:□无包装材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机构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序号历次备案号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概述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报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药材生产总量及批次数:自用数量及批次数:外销数量及批次数:不合格数量及批次数:变更情形汇总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对应的备案号上传备案电子资料目录备案资料有无无需备注□《四川省川产道地药材备案表》原件□申请单位的法人主体资质证明性文件□研究成果证明性文件□申报品种概况□申报单位概况□良种繁育及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建设概况□种子种苗标准、质量标准及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及编制说明□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种植(养殖)技术规范、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说明□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空气、土壤、灌溉水、产地加工用水、药用动物饮用水)、动植物检疫合格证等□实施川产道地药材备案自查情况总结资料□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的中药材种植或养殖记录资料,两个(或以上)收获期的药材质量检测数据资料。□饮片生产概况□变更备案相关资料□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其他资料:具体资料名称备案负责人职位电话联系邮箱联系人职位电话联系邮箱企业负责人(签名)质量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处)年 月 日附件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配合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我中心。 公示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0日。 反馈邮箱:yfbglshp@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4月30日相关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2《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3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第四条(原辅包登记)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提交相关已登记原辅包的授权使用书(见附件1-1),并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所用原辅包质量应当可追溯,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第八条(原辅包登记人责任)原辅包登记人负责维护登记平台的登记信息,并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境外原辅包企业及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共同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原辅包生产企业责任)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辅包供应链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企业审计,以及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原辅包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原辅包的质量、安全性及功能性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原辅包来源变更)已上市药品制剂变更原辅包来源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相关注册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如制剂拟使用的原辅包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应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与制剂进行关联审评后根据审评结果更新原辅包标识。第十一条(制剂上市后原辅包变更)化学原料药发生变更应按照现行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告知关联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对制剂产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注册申报。已上市制剂因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导致制剂发生微小变更、中等变更、重大变更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评估后,按照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申报。第十二条(年报要求)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在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后每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变更及相关研究资料,如无任何变更应提供相关声明。原料药须说明变更后是否进行了变更申请及相关情况。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研究资料,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要求详见附件1-2)。原辅包生产企业如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登记平台将不再公示该登记号。第三章 化学原料药的登记与审评审批第十三条(基本要求)对于符合本管理规定需要登记的化学原料药,申请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应当在制剂提出上市申请或涉及变更原料药的补充申请前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登记;仿制化学原料药在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第十四条(登记范围)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均应进行登记。已登记的药用辅料如作为化学原料药使用,应按照化学原料药相关要求重新登记。境外生产制剂所用化学原料药,如不在境内销售可不登记,应在制剂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化学原料药相关资料。新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为1类和2.1类)申报临床阶段使用的化学原料药不需登记,应与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第十五条(资料递交和受理)化学原料药登记人登陆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并提交化学原料药登记表(见附件1-3),将登记表与登记资料电子版(光盘)邮寄至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在收到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原辅包信息公开栏目中向社会公示。登记人可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受理相关文书。第十六条(登记人缴费)原料药通过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药品审评中心受理部门按相关要求向原料药登记人出具缴费通知书,登记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的除外。第十七条(关联审评及时限)化学原料药的审评审批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对于药品制剂变更原料药来源的补充申请,化学原料药已批准的,审评时限为60个工作日;化学原料药未批准的,审评时限为20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时限)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审评时限为200个工作日。原料药再注册与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参照药品制剂注册同类申请事项。第十九.条(化学原料药检查检验)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的核查和检验程序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单独审评审批的仿制化学原料药参照同类制剂的核查和检验程序执行。第二十条(化学原料药审评补充资料)化学原料药审评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按照补充资料程序要求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人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的补充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与关联制剂一致。第二十一条(化学原料药审评解释说明)不需要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要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对登记资料进行解释说明的,药品审评中心通知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在五日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解释说明。第二十二条(化学原料药审批及结果)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通过的或仿制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载明登记号,并更新登记平台标识;未通过审评审批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相关文件。制剂上市申请审评结论为批准临床试验的,关联原料药符合单独审评审批要求,则原料药可单独批准上市。第二十三条(化学原料药变更)临床试验期间原料药发生变更,临床试验申办者应按要求开展研究,并由关联制剂按照相关注册法规要求申报。已批准化学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属于国家局审评审批的补充申请应在登记平台提出;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备案和报告类变更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提出,完成备案或报告后应5日内在登记平台进行更新。第二十四条(化学原料药变更相关主体责任) 化学原料药发生变更时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研究,按要求申报,并在年报中列明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按要求申报。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变更)境外化学原料药企业更换登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予以变更。包括:境外原料药企业委托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化学原料药企业解除原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委托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登记资料由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交。第二十六条(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登记人应当在《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由登记人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由登记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获得批准后,应5日内在原辅包登记平台进行信息更新。第二十七条(化学原料药终止登记)化学原料药企业未进行再注册或再注册未通过的,终止该化学原料药登记,不得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化学原料药不再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提前告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主动申请终止登记;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生产资格的,国家局终止其相关产品登记,不得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第二十八条(化学原料药企业注销登记)登记人拟注销原料药登记的,对于未进行公示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可自行注销;对于已公示且未被批准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确认该登记号下没有在审关联制剂注册申请的前提下,申请注销;对于已公示且已被批准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向国家局提出注销申请。第四章 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及关联审评第二十九条(登记范围)各类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所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包括包装系统及不直接接触药液的功能性配件)以及补充申请涉及变更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应在登记平台登记,也可与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化学原料药所用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进行登记,或在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中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全新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要求与原料药相同。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可作为药用辅料使用。第三十条(简化登记资料的辅包)已在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认可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用法用量及功能属于常规使用范围情况下,可简化资料要求,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在制剂申报资料中列明产品信息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4)。药品审评中心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该类品种名单由药品审评中心适时更新公布。药包材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详见附件1-5)。第三十一条(登记及完整性审查)药用辅料、包材登记人可登陆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并提交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获得登记号及版本号,同时将登记资料电子版(光盘)邮寄至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受理部门在收到登记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在原辅包信息公开栏目中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关联审评)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申请时,对药品制剂所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进行关联审评,如需补充资料的,按照补充资料程序要求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必要时可基于风险提出对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开展延伸检查和检验。第三十三条(关联审评时限)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对于药品制剂变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来源的补充申请,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审评时限为130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关联审评结果)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更新登记平台状态标识;关联审评未通过的或尚未进行关联审评的不更新标识。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未通过,相关药品制剂申请不予批准。第三十五条(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药用辅料、药包材发生变更时,登记人应主动开展研究,在登记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汇总。同时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人应及时将变更及研究信息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依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向相应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第三十六条(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变更)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更换登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由变更后的登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予以变更。包括:变更原因说明、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委托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解除原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委托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国家局汇集原辅包产品的登记信息、化学原料药审评审批通过后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信息、原辅包产品的年度报告、各级监管机构对原辅包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等,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并供各级监管部门使用。第三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原辅包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根据上市制剂监管需要对原辅包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国家局。第三十九条 对不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且拒不改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原辅包企业,国家局予以公告并取消其名下相关产品的登记,相关产品不得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辅包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问题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对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必要时召回相应产品,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辅包企业发现任何一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均有责任与义务报告国家局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制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晰责任主体,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原辅包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违规使用原辅包产品引发的制剂质量问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三条原辅包登记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国家局取消该原辅包产品的登记号,禁止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并依法追究原辅包企业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化学原料药、各类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包括包装系统),以及国家局规定的其他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包装系统)。第四十五条 原辅包登记号格式为Y/F/B+四位年号+七位流水号,其中Y代表化学原料药,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药包材,登记号原则上不因产品或企业的变更而变化。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1-2、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1-3、原料药登记表格及填表说明1-4、可简化资料要求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目录1-5、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的药包材目录附件1-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本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__________,同意提供产品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_______用于______制剂的研究、开发以及上市生产。该产品登记名称为_____,产品登记号为_____给药途径为_____,规格\型号_____。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日期:注:1.本样稿仅供参考,如产品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2.如为企业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附件1-2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一、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在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后每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年度报告。二、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上一年度产品变更及相关研究资料,如无任何变更应有相关声明。原料药需说明变更后是否进行了补充申请,审批情况。辅料和包材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研究资料。三、年度报告中应有相关制剂产品信息,如企业名称、药品名称等。说明发生变更后通知相关制剂生产企业的时间,制剂生产企业评估变更对制剂的影响后是否提出补充申请。附件1-3附件1-3-1原料药首次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登记号: 核对码及条形码(每页页首均显示)原料药登记表打印日期: 年 月 日申明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登记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申请事项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境内生产 ○境外生产 ○港澳台生产2. ○单独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信息:序号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持证商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备注○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品种情况3.产品中文名称:4.产品英文名称:5.包装: 包装规格:6.拟用制剂给药途径: □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 7.有效期:8.包材来源:序号包材名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登记号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更9.药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是否有修订: 是○ 否○)来源:○ 中国药典:版 ○ 局颁标准:册标准号:○ 其它: ○ 国外药典标准及版次:○ 企业标准相关情况10.专利情况:□ 有中国专利 □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其他专利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开日期□ 有外国专利 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开日期专利权属声明:我们声明:本申报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11.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份 ○否 ○是 立项批复文件号: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内生产):12.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3.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外生产、港澳台生产):12.原料药申请人(○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3.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4.代理机构(○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所在省份: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 日15.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原料药首次登记-填表说明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如小微企业优惠等。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系指如果属于境内生产品种选“境内生产”,如果属于境外生产品种选“境外生产”,如果属于港澳台生产品种选“港澳台生产”。本项为必选项目。2.上市登记时如属于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可选择单独审评程序,并同时填写境内已上市制剂信息(至少填写一个制剂)。本项为必填项。3.中文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原则应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为必填项目。4.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本项为必填项目。5.包装: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原则上应使用具体明确的数字单位进行表示,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本项为必填项目。6.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应按照药品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可多选,本项为必填项目。7.药品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有效期特别短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可以填写为××小时。本项为必填项目。8.包材来源:须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相关信息,如包材需关联审评的,应填写包材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目。9.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10.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并声明专利不侵权。11.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特殊药品,应分别选填。12.申请人:境外生产原料药应按要求填写原料药申请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境内生产原料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生产企业,本项为必填项。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所在省份”是指申请人所在的省份。“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产品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是指本项原料药登记的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登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14.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登记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15.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16.本登记表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提交签字盖章后扫描的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确保电子表格与平台提交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登记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平台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系统提交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登记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平台登记系统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17.本登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登记事宜机构或者登记代理机构的公章后扫描为电子文件,以保证本登记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或者修改。备注:登记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附件1-3-2原料药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核对码及条形码(每页页首均显示)原料药变更登记表打印日期: 年 月 日申明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登记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申请事项2.本登记原料药属于:○境内生产 ○境外生产 ○港澳台生产2.原登记号:3.申请事项分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变更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4.○单独审评 ○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 5.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品种情况6.产品中文名称:7.产品英文名称:8.包装: 包装规格:9.药品有效期:10.包材来源:序号包材名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登记号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更11.药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是否有修订: 是○ 否○)来源:○ 中国药典:版 ○ 局颁标准:册标准号:○ 其它: ○ 国外药典标准及版次:○ 企业标准补充内容12.变更登记的内容:13.提出现变更登记的理由:相关情况14.专利情况:□ 有中国专利 □ 化合物专利 □ 工艺专利 □ 处方专利 □ 其他专利 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 有外国专利 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专利权属声明:我们声明:本申报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内生产)15.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6. 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外生产、港澳台生产)15.原料药申请人(○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6.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7.代理机构(○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所在省份: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 日18. 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登记-填表说明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系指如果属于境内生产品种选“境内生产”,如果属于境外生产品种选“境外生产”,如果属于港澳台生产品种选“港澳台生产”。本项为必选项目。2.原登记号:系指本品获得批准时所分配的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3.如该项变更无需与制剂关联审评可选择单独审评程序。本项为必填项。4.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应按照药品批准或变更情况准确填写。可多选,本项为必填项目。5.中文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原则应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为必填项目。6.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本项为必填项目。7.包装: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原则上应使用具体明确的数字单位进行表示,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本项为必填项目。8.药品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有效期特别短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可以填写为××小时。本项为必填项目。9.包材来源:须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相关信息,如包材需关联审评的,应填写包材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目。10.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11.变更登记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所填写变更内容与申请事项分类一致,本项为必填项。12.提出变更的理由简述:申请人申报本次变更的理由。本项为必填项。13.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并声明专利不侵权。14.申请人:境外生产原料药应按要求填写原料药申请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境内生产原料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生产企业,本项为必填项。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所在省份”是指机构所在的省份。“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产品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是指本项原料药登记的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登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15.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登记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16.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17.本登记表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提交签字盖章后扫描的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确保电子表格与平台提交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登记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系统提交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登记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平台登记系统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18.本登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登记事宜机构或者登记代理机构的公章后扫描为电子文件,以保证本登记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或者修改。备注:登记表应填写变更后内容,除变更内容外其他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附件1-3-3原料药再注册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登记号: 核对码及条形码(每页页首均显示)原料药再注册登记表打印日期:年月日申明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登记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他特别申明事项:申请事项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境外生产 ○港澳台生产2.○单独审评 ○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 3.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品种情况4.产品中文名称:5.产品英文名称:6.包装:包装规格:7.药品有效期:8.包材来源:序号包材名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登记号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更9.药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是否有修订: 是○ 否○)来源:○ 中国药典:版 ○ 局颁标准:册标准号:○ 其它: ○ 国外药典标准及版次:○ 企业标准相关情况10.历次申请情况:序号登记号注册申请内容目前状态备注: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11.原料药申请人 (○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2.生产企业(○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3.代理机构 (○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所在省份: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 日14.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原料药再注册-填表说明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再注册申请前已申报变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完成审评审批工作的,或者同期申报变更需关联审评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中列明相关情况。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系指如果属于境外生产品种选“境外生产”,如果属于港澳台生产品种选“港澳台生产”。本项为必选项目。2.如该项再注册无需与制剂关联审评可选择单独审评程序。本项为必填项。3.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应按照药品批准或变更情况准确填写。可多选,本项为必填项目。4.中文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原则应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为必填项目。5.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本项为必填项目。6.包装: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原则上应使用具体明确的数字单位进行表示,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本项为必填项目。7.药品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有效期特别短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可以填写为××小时。本项为必填项目。8.包材来源:须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相关信息,如包材需关联审评的,应填写包材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目。9.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10.历次申请批准情况:具体填写末次批准注册至本次提出再注册申请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备案申请及其批准情况。11.申请人:境外生产原料药应按要求填写原料药申请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本项为必填项。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产品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是指本项原料药登记的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登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12.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13.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14.本登记表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提交签字盖章后扫描的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确保电子表格与平台提交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登记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系统提交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登记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平台登记系统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15.本登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登记事宜机构或者登记代理机构的公章后扫描为电子文件,以保证本登记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或者修改。备注:登记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附件1-4可简化资料要求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目录以下情形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一)对于美国药典、欧洲药典、日本药典、英国药典和中国药典收载的非高风险药用辅料以及已有国家标准的非高风险药包材。(二)在食品中有使用历史且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辅料,用于口服制剂时。(三)在化妆品中有使用历史且具有化妆品国际或行业标准的辅料,用于外用制剂时。(四)可证明在食品包装中使用过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材,用于口服制剂时。(五)部分矫味剂(甜味剂)、香精、香料、色素(着色剂)、pH调节剂、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等药用辅料。具体如下:1.矫味剂(甜味剂):如蔗糖、单糖浆、甘露醇、山梨醇、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木糖醇、麦芽糖醇等。该类品种仅限于在制剂中作为矫味剂(甜味剂)使用。2.香精、香料:如桔子香精、香蕉香精、香兰素等。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及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等相关要求。3.色素(着色剂):如氧化铁、植物炭黑、胭脂虫红等。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要求。4.pH调节剂(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pH调节剂):如苹果酸、富马酸、醋酸、醋酸钠、枸橼酸(钠、钾盐)、酒石酸、氢氧化钠、浓氨溶液、盐酸、硫酸、磷酸、乳酸、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等。5.仅作为辅料使用、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无机盐类):如碳酸钙、碳酸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磷酸钙、磷酸氢钙、硫酸钙、碳酸氢钠等。6.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上述药用辅料,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现行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应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或现行版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欧洲药典、日本药典、英国药典标准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清单所列辅料用于本清单标明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的,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或者按照药品审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企业选择不进行登记的,应在制剂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包括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基本信息、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使用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注:高风险药用辅料: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用于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高风险制剂用药包材:高风险制剂用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参考上述要求执行。附件1-5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的药包材目录凡包材企业使用的药包材原料、半成品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包括有:一、粒料:包括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酯(PET)等;二、橡胶原料:包括丁基橡胶、异戊二烯、热塑性弹性体等;三、玻璃管:包括中硼硅、低硼硅药用玻璃管;四、复合膜的各层基材;五、各种粘合剂、油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等7个生物制品注册及变更相关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7),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9),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反馈意见的文件名称。 反馈意见电子邮箱: 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swzpc@nmpa.gov.cn; 2.《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以及《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liup@cde.org.cn ; 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zhaoj@cde.org.cn。 附件: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2.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5.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6.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 7.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8.生物制品受理审查指南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药监局执法〔202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的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无需再就委托配制中药制剂行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独申请许可,只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三、根据《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主体应当是委托方,即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其处罚对象应当是委托方。四、在配制中药制剂过程中,委托方或者受托方违反《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者相关规章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3日
一、《规范》修订的背景 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已于2020年4月23日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3号,简称《规范》),对推动我国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中一些规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如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等,尚未纳入《规范》中;近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比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理解不清晰,试验操作不够规范,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需要在《规范》中明确和细化要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应当遵循和实施相关指导原则,《规范》与ICH GCP指导原则在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规范》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规范》修订的主要思路 《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技术要求,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规范》的修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三、《规范》适用的范围 《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修订从原9000余字增加到24000余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规范》修订保留了总则、研究者、申办者、试验方案、附则5个章节;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4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8个章节,将其章节涉及内容按照责任主体和试验环节调整到相应的章节;《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一)细化明确参与方责任。伦理委员会作为单独章节,明确其组成和运行、伦理审查、程序文件等要求。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明确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加强对外包工作的监管。合同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研究者具有临床试验分工授权及监督职责。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强化受试者保护。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审查受试者是否受到不正当影响,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申办者制定方案时明确保护受试者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制定监查计划应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研究者应当关注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及合并用药,收到申办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后应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调整等。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研究者应当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确保源数据真实可靠。 (四)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明确了研究者、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标准、路径以及要求。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伦理委员会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对收集到的各类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方。 (五)规范新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应当通过可靠的系统验证,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 (六)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进行抽样、保存等;病史记录中应该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若违反试验方案或《规范》的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体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管理的要求。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实施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生物制品》附录进行了修订,现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予以发布。本附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附录第59条,企业采用实时采集数据的信息化系统记录数据的,因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应在2022年7月1日前符合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生物制品 国家药监局 2020年4月23日附件生物制品(2020年4月23日,2020年第58号公告修订)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 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第三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 原 则第四条 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第五条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包括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及检定等整个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三章 人 员第六条 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第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以保证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根据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定、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需经体检合格,并纳入个人健康档案。第九条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十条 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不应从事接触其他感染性病原体的工作,特别是不应从事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相关工作,也不得从事其他产品的生产工作;也不应暴露在有已知结核感染风险的环境下。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工作人员、动物房人员需要进入其他生产车间的,需经体检合格。第十一条 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度级别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等C级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与抗体的分装D级原料血浆的合并、组分分离、分装前的巴氏消毒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第十七条 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后,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每次分装后,应当采取充分的去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第十八条 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当专用。第十九条 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第二十条 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第二十一条 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第二十二条 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第二十三条 有菌(毒)操作区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污染,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第二十五条 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第二十六条 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当便于清洁和灭菌。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当能用蒸汽灭菌。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当经验证。第二十七条 应当定期确认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无泄漏风险。第二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与未使用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第三十条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生产区应当各自分开。动物房的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等,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第三十三条 生产和检定用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第六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四条 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成品才能放行。第三十五条 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细胞种子、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菌毒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细胞库的适用性。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和使用的方式,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种子批或细胞库和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当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第三十九条 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以保护种子批、细胞库以及操作人员。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的物料(如病毒、细胞系或细胞株)。第四十条 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经批准的人员才能进行种子批和细胞库操作。未经批准不得接触种子批和细胞库。第四十一条 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领用、制备、贮存及其稳定性和复苏、使用情况应当有记录。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并有明确的标签。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库存台帐应当长期保存。第四十二条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生产用种子批、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保存,避免丢失。第四十三条 在贮存期间,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储存条件应当一致;另有批准或规定的按照批准或规定的条件储存。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第四十四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生物制品分批的相关规定,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第四十五条 疫苗制品的生产设计应使相关设备的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上市产品的溯源和追踪,半成品配制应来源于一批原液,若采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单批半成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于生产的培养基/培养液应与批准的一致;培养基应进行适用性检查;禁止使用来自牛海绵状脑病疫区的牛源性材料,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第四十八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第四十九条 应当对产品的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微粒导致的活性微生物扩散。第五十条 培养基宜在线灭菌。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的过滤器宜在线灭菌。第五十一条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第五十二条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进行生产时,对产生的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在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第五十三条 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消毒方法。不同产品的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的层析介质。不同批次之间,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消毒。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介质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层析介质的保存、再生及使用寿命应当经过验证。第五十四条 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当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应当根据生产的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五十五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质量标准、相关质控要求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进行检验。第五十六条 疫苗生产所用佐剂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致;佐剂的供应商、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变更应经过充分研究和验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批准、备案或年度报告。第五十七条 中间产品的检验应当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中间产品应当留样,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第五十九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人工操作(包括人工操作、观察及记录等)步骤,应将该过程形成的数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第六十条 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工艺(如发酵、纯化等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第六十一条 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第六十二条 应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质量进行趋势分析,全面分析并及时处置工艺偏差及质量差异,对发生的偏差应如实记录并定期回顾。第八章 术 语第六十三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一)原料 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二)辅料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