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山东省
近日,省药监局印发通知,要求抓好《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切实抓好《通告》贯彻落实。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学习《通告》内容,按照《通告》要求,扎实做好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通告》要求。
二是不断优化审批程序。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和《通告》要求,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三是稳妥做好疫情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变更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措施。如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四是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处理措施。2019年12月1日前被撤销或收回药品GSP证书的企业,整改到位后,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复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