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重庆艾鑫汇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175万元;
2.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对法定代表人马崇三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药监罚告〔2025〕5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龚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023-60353666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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