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已注册或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申请调入方医疗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指定医疗机构包括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省级专科联盟、京津冀医联体等。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由申请调入的医疗机构提出,按《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冀药监规〔2025〕8号)要求提供资料。其中,调剂使用理由需包括调入方医疗机构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临床急需认定意见(详见附件)。
三、调剂双方应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负责。调出方应当对调出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负责;调入方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调入的医疗机构制剂,并对其安全使用负责;调剂双方应当签订调剂使用协议书,需明确调剂双方在配制、运输、储存、使用等医疗机构制剂全生命周期的各方责 任。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