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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等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由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实施。
省药监局此前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于2025年12月15日起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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