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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颜轻医(重庆)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金州大道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71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号*幢*-*
负责人:傅**
身份证号码:5102**********0019
2023年3月1日我局接到来自多名群众的举报称,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其公司微博网站发布的“10分钟不开刀祛眼袋”、“10分钟无创祛眼袋”、“7D聚拉提”3个项目网页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构成使用患者名义或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的违法行为,且与当事人取得的《广告医疗审查证明》附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一致,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另查明,上述3条违法发布的广告由当事人委托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及发布,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为300元/条,合计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10分钟不开刀祛眼袋”微信公众号平台广告宣传图片实物照片1张、“7D聚拉提”微博网络平台广告宣传图片1张、“10分钟无创祛眼袋”微博网络平台广告宣传图片3张、电商合作协议(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张、客户回单一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及广告费用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3〕286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与《广告医疗审查证明》附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900元。
当事人利用患者治疗前后对比照片,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警告。
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广告进行下架处理,整改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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