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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L71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JORN**** ******SEN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9(护照号)
联系电话:185******9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幢的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一楼治疗室的抢救车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产品批号30200203,有效期至2023/02/20,数量1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扣押的强制措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不得继续从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0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重庆德视佳眼科门诊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傅*、任**承办。
经查,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产品批号30200203,有效期至2023/02/20,数量1支。)已过有效期和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且上述药品存放位置未有“不合格”、“失效”等标识标牌。尼可刹米注射液的供货商是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价是6.8元/支。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并受当事人委托配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配合调查,并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6.8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三所〔2023〕10-23-1号序号1物品;2、处罚款30000元。
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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