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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J8MRXH
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2号附1号平街二层
法定代表人:曾某林
注册资本:15万
成立日期:2017-04-24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光学玻璃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眼镜批发,眼部清洁护理,销售医疗器械、办公用品、学习用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食品、化妆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名为“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的产品,该产品在化妆品监管APP上查询不到备案信息,涉嫌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的6支该种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渝万盛市监强制〔2023〕74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654),并于2023年10月11日经审批后将该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10日(文号:渝万盛市监延强〔2023〕45号),又于2023年11月10日解除该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询问了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10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眼镜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营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的销售。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双林共有4家眼镜店,招牌均为保瞳眼镜,包括三元桥店即当事门店,另有广场店、进盛中学店、支路店。其中广场店执照名称为重庆盛明眼镜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曾某林;进盛中学店执照名称为重庆睛林眼镜有限公司,投资人为曾某林和王某;支路店执照名称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义眼镜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霍某川,实际老板也是曾某林,霍某川并未实际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
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收银台摆放的待售产品中发现一款名为“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的产品,产品详情如下:产品为盒装,里面是小支的塑料装,一共有6盒,即6支。产品包装标识信息如下:【产品名称】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产品成分】水、甘油、越桔(VACCINIUMVITIS-IDAEA)果提取物、青葙籽(CELOSIA ARGENTEA)提取物、谷精草(ERIOCAULONBUERGARIANUM)提取物、决明(CASSIAOBTUSIFOLIA)提取物、月桂醇聚醚,【规格】20ɡ/支,【保质期】24个月,【产地】西安,【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少年近视、弱视、视疲劳等眼部不适人群日常护理使用,【使用方法】按压按摩头取适量眼膏,用滚珠均匀涂抹于眼眶周围,每日2-3次,【执行标准】Q/XAJS008-2022,【委托商/总经销商】苏州尖峰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西安巨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温馨提示、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生产批号为20221201,有效期至20241202的有5支,生产批号为20220901,有效期至20240909的有1支。实物未标价。通过化妆品监管APP和国家药监局官网均未能查询到该产品备案信息。
经查,该产品主要用于眼部的日常护理,使用时取适量眼膏均匀涂抹于眼眶周围即可。该产品由当事人从苏州尖峰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批购进,合计50支,购进价格均为10.5元/支。其中2023年2月10日(电脑管理系统入库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购进20支,2023年5月28日(系统入库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购进30支。购进后,当事人将其放置于收银台处,在顾客来配眼镜自述有眼干、眼涨等症状时,就会结合产品标注的成分、功效向其推介销售,标称销售价格88元/支,有时也作为赠品向来配镜的顾客赠送。该产品购进后除在当事人处销售外,先后向另外3家眼镜店调出36支该产品,故当事人处实际留存产品14支。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门店共售出4支,其中3支按标称价格88元/支售出,1支按折扣价68元售出,另作为配镜赠品向顾客赠送两支,内部人员使用两支,剩余库存6支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销售收入合计332元。
另,执法人员2023年9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万盛市监限提【2023】17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书(含一份三方检验报告和两份涉案产品对应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供货商出具的订货单、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能提供要求提供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三方检验报告显示,产品检验依据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产品检验依据为Q/XAJS 008-2022,即由产品生产企业西安巨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发布,于2022年6月20日实施的西安巨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准规定,产品的所有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试验方法均按QB/T 1857(润肤膏霜)规定的方法进行,产品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和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结合该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及产品功效即目的,以及产品执行标准、检验依据等,认定上述“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符合化妆品定义,属于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4支*88元/支=1232元,违法所得按销售收入计算为332元。
另,当事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有收集相关票据及资质,包括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三方检验报告和对应批次的检验报告等。但由于对产品认知有误,故未能将其按化妆品管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情况截图,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电脑系统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情况照片,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重庆睛林眼镜有限公司受托人、重庆盛明眼镜经营部受托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义眼镜行受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三方检验报告及对应批次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20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眼镜配置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推介眼睛护理类相关产品,会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感。故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更应当全面地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遵守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进口)、依法注册或备案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未经备案,此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违法所得也少于500元,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6支;
2.没收违法所得332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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