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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霍义眼镜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8UK86R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朝晖南桐印象791号负1-6号
投资人:霍某川
成立日期:2019-02-15
经营范围:眼镜及眼镜配件销售;提供验光、配镜服务;光学产品、光学仪器、视功能训练设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百货、日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及眼部护理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名为“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的产品,该产品在化妆品监管APP上查询不到备案信息,涉嫌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有向当事人调拨该产品,遂于2023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电脑管理系统中发现上述产品的调入记录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询问了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并提取了相关证据。2023年1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眼镜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营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的销售。另,当事人投资人霍某川并未实际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实际老板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曾某林。
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管理系统中发现有调入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产品“嘉视立蓝莓护眼膏”与执法人员2023年9月12日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瞳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瞳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到的“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系同一产品。该产品详情如下:产品为盒装,里面是小支的塑料装,1盒即1支。产品包装标识信息如下:【产品名称】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产品成分】水、甘油、越桔(VACCINIUMVITIS-IDAEA)果提取物、青葙籽(CELOSIA ARGENTEA)提取物、谷精草(ERIOCAULONBUERGARIANUM)提取物、决明(CASSIAOBTUSIFOLIA)提取物、月桂醇聚醚,【规格】20ɡ/支,【保质期】24个月,【产地】西安,【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少年近视、弱视、视疲劳等眼部不适人群日常护理使用,【使用方法】按压按摩头取适量眼膏,用滚珠均匀涂抹于眼眶周围,每日2-3次,【执行标准】Q/XAJS008-2022,【委托商/总经销商】苏州尖峰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西安巨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温馨提示、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化妆品监管APP和国家药监局官网均未能查询到该产品备案信息。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成分、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等情况,可以确认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
经查,该产品主要用于眼部的日常护理,使用时取适量眼膏均匀涂抹于眼眶周围即可。该产品由当事人从保瞳公司分两批调入,合计8支,因是同一个老板,所以未付钱,也不涉及购进价格。其中2023年4月9日调入2支,6月2日调入6支。购进后,当事人以88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保瞳公司时,当事人以88元/支的价格售出3支,销售收入共计264元,剩余库存5支。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支*88元/支=704元,违法所得按销售收入计算为2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电脑管理系统涉案产品进销存照片打印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情况截图,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提取的保瞳公司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卷相关资料,包括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保瞳公司的检查笔录、拍摄的产品照片、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执行标准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电脑系统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情况照片,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提取的保瞳公司受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3】21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眼镜配置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推介眼睛护理类相关产品,会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感。故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更应当全面地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遵守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合法企业生产(进口)、依法注册或备案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未经备案,此行为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库存剩余的涉案“乐享嘉视立蓝莓护眼膏”5支;
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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