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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光语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AB***Y*2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1*号**幢*单元*-1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522121********00*5
2023年5月9日,我局接消费者刘*投诉:称重庆光语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检查到当事人存在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相关情况,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在执法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产品相关凭证等,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1日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产品相关凭证相关资料,据当事人店长罗荣讲,是因当事人不清楚在经营使用化妆品过程中,需要对购进使用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长罗荣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店长罗荣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过程中,陆续提供了化妆品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产品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使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艾美童颜系列、焕颜紧致修护套组和美白淡妆防晒套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7页;相关资料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3、当事人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过程中,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艾美童颜系列产品、焕颜紧致修护套组、美白淡妆防晒套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罚告【20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对经营使用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陆续向我局提供了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资料,并建立了产品进销存电脑台帐。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8,代收机构名称:重庆********营业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渝兴广场********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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