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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欧黛尔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泰山大道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XXXXXXC634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XXX号XX-XX号
负责人:王XX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欧黛尔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泰山大道诊所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墙面上张贴显示有“生态肋骨鼻+鼻基底填充面部+双下巴黄金微雕术前术后”,“综合肋骨鼻+鼻基底填充,术前术后”,“水灵动综合双眼皮、术前术后”等内容的广告牌3个。当事人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之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陈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重庆欧黛尔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泰山大道诊所为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信息显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XXXXXXXXXXC634,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XXX号XX-XX号,负责人为王XX。当事人经营场所墙面上张贴有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牌3个,显示有“综合肋骨鼻+鼻基底填充,术前术后”,“水灵动综合双眼皮、术前术后”,“生态肋骨鼻+鼻基底填充面部+双下巴黄金微雕术前术后”等内容。经调查,患者吴XX(身份证号5002XXXXXXXXXX2747)于2022年6月11日与当事人签订《肖像权协议书》、彭XX(身份证号5002XXXXXXXXXX812X)于2022年7月20日与当事人签订《肖像权协议书》、肖XX(身份证号5109XXXXXXXXXX2494)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肖像权协议书》,当事人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之行为属实。本案中当事人制作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牌3个,每个费用95元,总费用为95元×3=28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陈XX)1份、授权委托书(白XX)1份、登记号为PDY90884-5500190117D216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陈XX、白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其经营现场张贴的广告图片3张、当事人与患者签订的《肖像权协议书》3份以及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之行为属实;
3.编号为0033942的收据复印件1张,询问笔录(2023.06.27),证明当事人制作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即涉案财物为285元。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7月24日为重庆欧黛尔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泰山大道诊所送达《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听告字〔2023〕181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之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的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少(285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本案中可以处当事人10000元至16000元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XXXXXXX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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