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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2)23号 |
案件名称 | 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金鹅分室(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金鹅分室(医疗机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PDY90736750075512D6001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邓义成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30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1组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以9.98元/盒的价格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由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12.14生产的“科大利民”甲硝唑芬布芬胶囊2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3541,规格:36粒/盒,有效期至2021.11,金额199.6元;于2020年4月以14.8元/大袋(18袋/大袋)的价格从重庆市缘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盖克”玄麦甘桔颗粒10大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1900,规格:10克/袋,产品批号:191002,有效期24个月,金额148元,供当事人分别以12元/盒的价格和18元/大袋的价格使用给患者。至2021年1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大门正对面的玻璃药柜内发现摆有已于2021年12月1日超过有效期的“科大利民”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8盒,货值金额216元;拆零药品货架上发现摆有已于2021年10月超过有效期的“金盖克”玄麦甘桔颗粒3袋,货值金额3元。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合计21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签,因此无法计算 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2022/1/25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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