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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妙颜化妆品经营部(李*蜀):
本局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永川市监处罚〔2023〕208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你单位在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你单位使用化妆品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前未核查使用期限,从开业起将实际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SOR®黑头导出液(限用日期:2022/08/27)为顾客祛黑头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你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给予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你单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SOR®黑头导出液(限用日期:2022/08/27)1瓶,剩余210ml;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SOR®黑头导出液(限用日期:2022/08/27)1瓶,剩余28ml;3、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SOR®黑头导出液(限用日期:2022/08/27)1瓶,剩余210ml;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SOR®黑头导出液(限用日期:2022/08/27)1瓶,剩余28ml;3、罚款3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永川市监处罚〔2023〕20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杨梅、傅元 联系电话:023-61138818
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南华路112号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永川市监处罚〔2023〕208号).pdf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永川市监处罚〔202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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