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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爱莎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R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号星汇两江艺术商业中心第*区*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性别:男;民族:彝;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贵州省晴隆县*镇*村*庄*组;电话:157****9304)
身份证号码:522324********3616
2023年2月21日,接12315平台举报称重庆爱莎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重庆爱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和图片涉嫌利用患者手术前后治疗效果对比图做宣传。2023年3月6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情况基本属实。
2023年2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推广宣传公司经营的“激光光子”治疗等经营项目,在“重庆爱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公众号平台上使用了“光子嫩肤前”和“光子嫩肤后”的文章和手术前后对比图。当事人涉嫌利用患者手术前后治疗效果对比图做宣传内容属实。
当事人在“重庆爱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公众号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文章所有内容是由当事人公司企划部员工“王*”负责制作的,制作时间1天,该员工“王*”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津贴“500”元。计酬100元/天((2500+500)÷30)。经核算在“重庆爱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公众号平台广告综合费用为100((2500+500)÷30)元。
当事人利用该页面做宣传推广,未发现有顾客通过该页面订购该项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重庆爱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公众号发布标题“悦享会员卡专享特权:牛奶光抗击疫情,爱莎医疗在行动”文章及患者对比图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银行付款回单1份、工资条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利用患者手术前后形象作对比的行为属于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广告费用1倍处罚款100元(100元*1)。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我局执法人员取证后立即下架该广告。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按照广告费用1倍处罚款100元(100元*1)。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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