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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附件1所列备案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产品年度报告,我局已向附件1所列备案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2),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本《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 编:401120
联系电话:023-60353709
特此公告。
附件:1.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备案人名单.pdf
2.《责令改正通知书》.docx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1
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备案人名单



附件2
《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你(单位)未按《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规定,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 6月25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二)的规定,取消该产品的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
改正内容及要求:在2022年6月25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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