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兴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收回该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将收回药品GSP认证证书企业信息予以公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1日
2019-01-10
2019-01-07
2018-12-28
2018-12-14
合规导向小程序
合规助手小程序
订阅号